民法典·婚姻家庭判解研究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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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父母生了孩子就负有法定抚养义务[16]

胡某某(2003年3月6日出生)系胡某与姜某某的非婚生女儿,后因胡某与姜某某解除恋爱关系,遂由胡某父母负责照顾、抚养、教育。2016年11月8日,经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胡某某患有抑郁症、分离转换性障碍。胡某、姜某某长期未履行对胡某某的抚养义务,胡某父母年老多病,无力继续照顾胡某某,多次要求户籍所在地的村社、政府解决困难。该地妇联了解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胡某、姜某某全面履行对胡某某的抚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适格原告胡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但胡某某的父母均是本案被告,不能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综合考虑二被告的婚姻状况、经济条件和胡某某本人的生活习惯、意愿,判决胡某某由胡某直接抚养,随胡某居住生活;姜某某从2017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胡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实际产生后凭正式票据由胡某、姜某某各承担50%,直至胡某某能独立生活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