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治理法治化的理论探索与江北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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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治理现代化语境中法治的核心作用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包含社会治理开展的总体思路、根本保证、活力源泉、价值基石、实践路径等结构层面和价值维度的具体内容,并通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等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体系,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模式的探索既是新时代我国社会治理改革的必然路径,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石。一般来说,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研究范畴上内含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要有法治保障,需要在观念上秉持法治思维,行动中完善法治体系,走依法治理之路”。[3]法治治理的核心是将法律知识、法律价值、法学原理、法治运行机理融于一体,而法律是用以调整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就该意义来看,法治具有方法的属性。[4]因此,法律运行的机制立基于法治要求的思维方法,该种方法是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的基本方式和必要手段,即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成效实现的必经之路。由此可见,社会治理现代化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着难以区分的内在牵连,本就一体两面,可以达到互力共进的效果。法治思想指导社会治理工作的开展,而法治建设保障则推进着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同时,社会治理的成果直接服务于法治建设,补充并完善着治理能力、治理方法、治理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