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治理念:法律治理的基本导向
现代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规范化和本土化的重要衡量标准。社会治理的法治建设表现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下位含义,即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极具社会主义的性质和中国特色的本土特征。在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淡薄,以及地方执法人员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忽视,都容易导致社会治理的失范。[34]对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治理区域紧密结合地方和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继续深入推进街道体制机制改革,补齐短板,确保各项制度更加完备,不断提升治理水平,破除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助力社会治理法治建设。
(一)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
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阐述了党和国家事业的新形势对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的新要求,就如何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作出重要决策部署。社会治理法治化应当积极推进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创新,深入探索扩大深化改革的领域和内容,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职能转变、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主体依法治理的体系建设。具体而言,建议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进一步明晰机构职能,厘清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项目清单,同时进一步细化、健全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体系,积极承接并转化落实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面推进社会治理主体依法治理各项职权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运行;围绕协同管理、权责一致、精简高效的目标,系统设计职能机构、产业平台和街道职责体系,持续推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与中央和省、市机构科学对应、有效衔接、协同运转,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统筹利用行政管理资源,节约行政成本;继续推进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强化竞争择优、以事择人导向,坚持竞聘上岗、以岗定级、以岗定薪,推动实现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优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直接挂钩,健全并完善“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
(二)深入推进街道体制机制改革
基层是各种问题和困难最集中的地方,基层工作能否做好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也是对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严峻考验。当前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与之伴随而来的是不确定风险的增加以及一系列民生问题亟待解决,而化解经济社会发展风险的出路在基层,解决各类民生问题的出路亦在基层。街道管理体制机制的有效运行是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保障市域治理各项事业健康有序长效发展的重要依托。在下一阶段的法治政府建设中,基层治理应积极整合街道职能,构建以基层治理特点为导向、面向群众、简约高效的街道管理体制机制。具体而言,应当坚持党对街道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落实区域化党建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全面推进辖区内各领域党组织互联互动,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协调各方、领导基层治理的核心作用;厘清街道职责边界,编制街道职责清单,统筹优化基层管理架构,建立健全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进一步整合街道机构人员,突出街道服务职能,增强在编人员配备数量;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和基层考核评价机制,突出公共服务考核指标权重,弱化经济考核指标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