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治理法治化的理论探索与江北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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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科学内涵

只有深刻揭示和诠释社会治理法治化及其研究范畴的科学内涵,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谋略、政策、规则及其制度行动提供法理支持,方能压实社会治理主体的治理责任、凝聚共识、调度资源、释放潜能、激发活力提供学理支撑。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当妥善处理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基层社会治理的关系,为社会治理在把握机遇、谋划政策、实施行动方面精准发力,有效发挥社会治理承上启下的地位及其功能作用。中央、地方有关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布局做到精准对接、有效展开,形成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有序衔接,从而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治体系与法治能力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拓宽渠道、提供新的路径选择。[30]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不仅应当注重提炼法治手段,还应时刻关注法治成效等方面,应当肯定良好的法治成效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社会实践的目标实现与理论追求,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治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