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公司章程照搬法条,是“暗爽”还是“暗礁”?
公司法里有一句话比较著名,就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粗略统计大概有30余处可以章程进行任意约定的事项,这些另有约定的事项可以突破公司法的规定,适用其他已经约定的内容。而现实中,有很多创业者范本章程拿来就用,这将是“暗爽”还是“暗礁”,先来看一个案例。
[典型案例]
财大粗和高富帅是同学,毕业后共同创业设立了明星公司,分别占股70%、30%,因二人配合默契度高且善于抓住机会,公司发展势头迅猛,正在风生水起之时,突然天妒英才,大股东财大粗溘然长逝,其股东资格被继承后,因其妻根本不懂经营竟然直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财大粗妻子解散公司虽然完全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正是因为范本章程未对股东继承进行任何特殊约定,直接导致小股东高富帅多年的心血化为乌有,可惜了一个大有前景的公司就败在了一纸范本章程上:大多章程范本都直接照搬《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未进行具体规定,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句话实则形同虚设。
退一步讲,如果上述两人一开始就在章程中明确约定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只能取得股权中的财产权利,或者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须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如果不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则有义务按照该部分股权对应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价格或与其他股东约定的价格收购被继承股权等条款,这样公司将避免被解散,未来会是外一番境地。
章程里类似这样看似准确其实处处有陷阱的约定,实在需要提前用心拟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给总经理还是董事长?而董事长又该如何选举?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定?股权比例分配及出资期限安排、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及优先认购新增资本、公司治理结构三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设计、公司控制权安排、提前规定公司解散之事由等,不一而足。可以说照搬法条拟定章程只能图一时省事,要避免踩到陷阱还是需要尽量提前把条款规定好。
拟定有限公司章程,务必重点关注根据公司法规定的以下24处弹性空间。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十三条);
2.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作出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第十六条);
3.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三十四条);
4.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第三十七条);
5.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第三十九条);
6.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一条);
7.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8.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9.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四条);
10.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
11.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12.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13.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九条);
14.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条);
15.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
16.公司章程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17.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18.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七十条);
19.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一条);
20.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五条);
21.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22.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决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23.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24.公司章程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
[引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1]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38号(公报案例)。
[2] 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716号(科学技术类153号)提案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