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公司可否把别人的商标名拿来当字/商号?
有些人做事讲究图吉利图个好彩头,给公司起名也不例外,有的专门用《易经》进行测算,有的干脆用热点事件起名,本篇与大家谈谈公司直接拿别人的商标名来当字/商号是否可行?
[典型案例]
北京某丰包子铺与山东某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公民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或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即使该字号中含有与姓名相同的文字,亦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企业起的名称如果恶意攀附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会被法院认定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为了避免企业名称无意中傍上名牌,在给公司起名时到底应该注意什么呢?一般来说,当企业名称和商标冲突时,是以保护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为处理原则的,切勿试图通过将他人商标用作字号的方式来攀附他人商誉,尤其是那些知名商标,最高院的司法政策明确指出:“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2]要准确把握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审理这类权利冲突案件时,要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所以建议不要拿人家的名牌商标作字号,最好的办法就是踏踏实实地把自己的字号做成知名商标。
[引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第二十二条 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