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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有助于法律主体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确保依法合规从事法律行为;也可以在因没有具体条文导致适用法律困难时,直接适用该法律原则来处理现实存在的问题,对法律条文起到了补充的作用,招标投标活动是竞争性缔约的民事活动,首先应遵循《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7]《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也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二者对招标投标活动基本原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可以简称“三公一诚信”原则,该原则贯穿于招标投标活动全部环节,是招标人、投标人的行为准则,招标投标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规范操作。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招标投标中的具体问题或者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有具体法律条文的,应适用具体条文;无具体法律条文的,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的上述基本原则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