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事务法律文件选编:上册(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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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三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对台小额贸易点的通知

(2014年7月11日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商办台函〔2014〕560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推进对台小额贸易的健康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台字〔2007〕19号)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对台小额贸易业绩、海关监管设施等因素,现公布第三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对台小额贸易点名单,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苍南霞关港、浙江玉环大麦屿港、浙江台州海门港、福建平潭东澳港等4个对台小额贸易点为第三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点。

二、浙江苍南霞关港、福建平潭东澳港自2014年7月15日起执行新的更开放管理措施,放开船舶吨位和交易金额限制;浙江玉环大麦屿港、浙江台州海门港待其对台小额贸易码头通过海关验收后,执行新的更开放管理措施,放开船舶吨位和交易金额限制。更开放管理措施具体内容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台字〔2007〕19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