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事务法律文件选编:上册(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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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对台小额贸易口岸名单的通知

(2013年5月27日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商办台函〔2013〕349号)

福建省外经贸厅、厦门市商务局,福州、厦门海关:

为进一步规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促进两岸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台字〔2007〕19号)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对台小额贸易业绩、海关监管设施等因素,现公布第二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对台小额贸易口岸名单,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连江黄岐、福建霞浦三沙、福建东山铜陵、福建晋江深沪、厦门同益码头等5个对台小额贸易口岸为第二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口岸。

二、上述口岸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更开放管理措施,放开船舶吨位和交易金额限制,具体内容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台字〔2007〕19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