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伙人联合体
合伙人联合体是一种每个合伙人建立、聘用自己的作业团队以完成作业、服务客户的运行体系,其运行基础是客户独享。
律师业界通常认为合伙人联合体不是行业发展方向,律所的内部组织应该更紧密一些,更一体化一些,以确保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的品质能够大体齐整。但在现实中,选择这种机制的律所有很多,许多律所也因此而扩张得很大,发展的速度很快,主要原因是核算清晰、即时激励、自己做主、贴合律师文化及律师心理,包容的能力、扩张的能力都很强,并且,合伙人联合体很容易实现规模化。目前知名度高的一些大所,采取的基本上都是这种机制。
合伙人联合体是共享一个品牌,按固定数额、按份或按创收比例分担公共成本,合伙人自行承担其团队成本。在该种机制下,合伙人以各自为战为主,各自带领团队,依靠自己的作业实践,形成一些专业上的分工,每个合伙人对自己的客户负责。实行合伙人联合体机制的律所,成本分担机制基本相同,公共成本的分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每个合伙人的收入预先扣除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成本开支,年终时多退少补;
(2)公共行政成本+实际房租成本分担;
(3)成本点数制,权益合伙人、薪酬合伙人、律师、律师助理分别计算不同的公共成本点数,公共成本是动态变化的;
(4)成本包干制。
随着规模扩张以及市场发展,各个律所开始在一体化方向上寻求一些变革措施,比如统一招聘、统一薪酬、统一晋级体系,力图使合伙人之间的合作更紧密一些,律所对合伙人规制的一致性更强一些[1],但是这种一体化方向的努力并没有,也不能改变合伙人之间根本的成本分担方式。因此,其一体化的努力方向都是外在的、倡导性的,并没有改变律所中最本质的东西——如何根据客户需求在律所中统筹配置作业资源。统筹配置作业资源,必须具有统筹配置作业资源的经济基础,没有经济基础,统筹配置就是一句空话,即使有项目中的统筹,该统筹也是零散的,而非体系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