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组织与诉讼参加人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该听谁的?
情景再现
海宁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公司)和苏北百货公司(以下简称苏北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苏北公司向海宁公司购买一批服装,海宁公司按照苏北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并于2020年4月交货。但是,合同期限届满时,海宁公司并未如期交货,苏北公司遂要求海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海宁公司称苏北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款的义务。后来,苏北公司一纸诉状将海宁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审理时,双方都表述了自己的意见,并且提交了证据。庭审结束以后,审判长宣告休庭,并称待合议庭评议以后再行宣判。海宁公司负责人王某见此情形,向自己身边的代理律师问道:“合议庭评议案件应该听谁的呢?”代理律师遂给王某进行了解答。
依法解答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合议庭作出的评议是审判人员对于案件的事实基础与法律适用的最终认定,通过判决的形式下达给双方当事人,形成法律约束力。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在本案中,审判长称“待合议庭评议以后再行宣判”,此时的合议庭评议并非应该听谁的,而是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三个合议庭成员,如果产生了意见分歧,其中二人坚持相同观点,则应该听该二人的。该模式可以有效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与公正,所以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时不要担心合议庭评议案件谁说了算的问题,因为案件都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理、评议,并不存在“谁说了算、谁说了不算”的问题。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总结提示
合议庭评议的结果要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捍卫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所以我国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