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案件审结完毕后还有权提起撤销之诉吗?
情景再现
张某是一个书画爱好者,其经常利用业余时间研究书画,在这方面可谓半个专家。2019年5月,同样爱好书画的艾某邀请张某一起研究一幅颇有年代的古画,张某对该古画非常感兴趣,便向艾某借来该幅古画仔细欣赏。后来艾某因工作需要出国5个月,临走时忘记了向张某要回该画。6月12日,张某的朋友林某在张某家里做客时一眼相中了该古画,并开出高价购买该幅画,张某表示该画是朋友的,但林某却表示不在意,最终张某和林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对买卖合同产生了争议,闹到了法院。经法院判决,该古画被判给了林某。艾某回国后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那么,此时他能否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决呢?
依法解答
在本案中,针对林某和张某的古画买卖纠纷,艾某作为该古画的所有权人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可以被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具体到本案中,艾某作为古画的所有权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应当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其由于当时正在国外工作,不知张某擅自处分了自己的古画,所以未能参与其中,其合法权益又该如何救济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但有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司法文书有错误并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向作出判决等司法文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虽然张某和林某的买卖合同之诉已经结束,但艾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总结提示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侵犯他人财产利益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为了遏制该种恶意诉讼,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诉讼程序已经结束,第三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形下依然可以提起撤销已生效判决之诉,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