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植物新品种保护及维权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
19.什么是品种?何为优良品种?怎样选育出优良品种?
答:品种是人类对植物进行选择和培育的结果。人类最早是对野生植物进行选择和培育,使其遗传性符合人类发展和农业生产需求。《种子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品种进行了定义:“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从《种子法》的定义来看,品种不是自然分类系统的分类单位,也不是植物分类学意义上的概念。只有从种内选择出来的植物群体才能被称为品种,它是一个栽培学意义上的概念。[1]因此,植物品种是人工选育、人工改良进化的结果,是人类育种的产物。有专家学者从品种的演变和内涵归纳出其定义,认为品种系指已知植物最低分类单元中单一的植物群,该植物群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它以某一特定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表达的特性来确定;第二,它至少能够表达出一个与其他植物群不同的特性,从而区分于其他植物群;第三,这种特性经繁殖后不发生变化。[2]这个定义既考虑到品种的基因特性又兼顾了植物的生物学特征,符合UPOV公约意义上的品种含义。
优良品种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普通或一般品种而言的,是指在充分利用自然和栽培环境的条件下,能够避免或减少不利因素的影响,适宜于人类生产应用,能有效解决农业生产中的特殊问题或缺陷,并表现为高产、稳产、优质、抗性强、适应性好,具有推广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品种。
优良品种的选育是根据育种目标,应用杂交选育、人工诱变、系统育种、多代回交、生物技术育种等方法,从中选择符合育种目标的植株,经多年的鉴定筛选,选育出稳定的优良品系。然后再通过对品系进行品比实验、国家或省级区域实验和生产实验,与生产推广中已大面积应用的品种对照比较,证明其比对照品种在特征特性、适应性、抗性等方面具有优良的、先进的优势和推广价值,并且经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最终成为在生产经营中推广应用的优良新品种。
因此,优良品种是研发主体培育方向,农业主推、农民喜爱的好品种。当然,优良具有一定的地域和时间限制,并非永恒不变。现在优良不代表永远优良,随着科技进步,现在的优良品种也会逐渐被更优良、更优质的品种所淘汰,不断地推陈出新,新老品种更新换代,这也是种业发展的必然规律。
20.品种和品系有何不同?
答:关于品种和品系的概念,近几年在水稻市场常见,也容易混淆,经常有投机取巧者将品系代替品种进行推广,破坏了种业监管秩序,甚至损害了农民利益。以水稻为例,水稻品系是水稻育种工作者利用育种手段,育成性状基本稳定,表现优良但尚未通过生产鉴定的水稻群体。品系是选育的一个阶段,还没有或正在参加国家或省级区域实验和生产实验,尚未正式通过审定,是否能大面积推广应用,其价值尚未得到正式肯定,仅可小面积实验示范,不得大面积推广。
品种是育种过程的最终产品,是经过多年的区域实验和生产实验检验,并经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正式品种,具有合法的命名和身份。品种是经得起考验,允许在适宜种植区大面积推广应用的新品种。品系是正在实验或未通过审定而被淘汰,在特殊年份不一定经得起考验,或存在某种缺陷,只能小范围试种,并需要进一步鉴定。
21.什么是植物品种?
答:关于植物品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从UPOV公约条文中可见相关规定。根据UPOV公约1991年文本第一章“定义”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品种”系指已知植物最低分类单元中单一的植物群,不论授予育种者的权利的条件是否充分满足,该植物群可以是:(1)以某一特定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表达的特征来确定;(2)至少表现出上述的一种特性,以区别于任何其他植物群;(3)作为一个分类单元其适用性经过繁殖不发生变化。这里的“品种”即为“植物品种”之意。
因此,作为植物品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一是它必须能够被清楚地定义;二是至少有一个性状区别于其他任何植物群;三是该植物群经过繁殖后特征能够保持不变。
22.什么是植物新品种?
答:植物新品种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法学范畴,是从品种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我国关于植物新品种的定义体现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条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的概念范畴予以明确:“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一款对林业植物新品种的概念予以明确:“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从上述定义,可分析出品种与植物品种的意义基本相同,但与植物新品种存在区别,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品种未必就是植物新品种,但是植物新品种必然是品种或植物品种。另外,从是否系受保护品种的角度,无论是品种还是植物品种,都未必是可受保护品种,只有满足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方为可受保护品种。
23.植物新品种有哪些特征?
答:植物新品种之所以称为新品种,须具备如下特征,缺一不可。
第一,符合新颖性。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种子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在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新颖性。
如果品种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或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登记两年以上而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那么就会丧失品种的新颖性。
第二,具备特异性。符合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的特征。
第三,具备一致性。符合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已知。
第四,具备稳定性。符合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第五,具有适当的品种名称。符合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24.什么是繁殖材料?什么是收获材料?
答:繁殖材料系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实务中不容易理解,特别是未曾接触种子业务的人员,有必要厘清。目前,法律条文尚无关于认定繁殖材料的明确规定,但相关法律、规章有关于种子、繁殖材料的明确定义。
《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规定:“《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四条规定:“《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统称,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鳞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
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授权条件看,繁殖材料被认定为具有繁殖能力的活体,且能够繁殖出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相同的新个体。如此繁殖材料即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活体或组织、细胞器官的统称,包括有性繁殖材料和无性繁殖材料。
收获材料较繁殖材料易理解,通常是指通过种植或是使用繁殖材料后而收获的植物整体或植株的部分,如收获的玉米、稻谷、橘子、柚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