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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诉讼追责与博弈的得益
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以及量刑是否适当的手段,其特点是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始终处于相对被动和消极的中立地位而就指控与抗辩产生的争议进行审理,公正地作出裁决,并保证其裁决的社会效果。这种在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就是犯罪嫌疑人应获得的刑事处罚(包括经济上的赔偿、补偿或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是刑事诉讼的客观要素,也叫诉讼目的,可以认为是指控方在起诉书中所明确提出的具体的处罚要求或权利主张。刑事处罚的实质是实体法的一种请求权,而这种请求权一般由检方代表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来行使。刑事诉讼每一具体的诉讼请求,在零和博弈中也就是博弈双方的各自得益,它是各方在诉讼中所追求的根本目的所在,也是他们行为和判断的参照点或行为尺度,可以具体地体现在指控方的公诉请求之中,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的抗诉申诉或受害人的自诉追加。对于不同的诉讼来说,得益情况也会不同,而得益的差异和不同的特征也会影响博弈方的行为方式选择。
刑事诉讼处罚的极小化行为不符合博弈者得益最大化的特征。因为在刑事诉讼中,一方的收益必定是另一方的损失,不管诉讼双方如何举证、质证,最后的社会得益即诉讼双方得益之和为零,但是如果考虑双方诉讼成本的情况(尽管刑事诉讼一般由检方代表国家来行使,证据收集成本由国家来承担),意味着不同的诉讼战略下各诉讼方的得益和一般是不相同的,因此,就可能转化成变和博弈,这样对双方都是不利的,争斗的结果是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