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陈真”与“去伪”两种思维模式的比较分析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中,代理人可以不针对对方的主张进行抗辩,可以只依其主张陈述证据。刑事辩护不同于民事代理的逻辑特点就是刑事辩护的每一代理意见都必须有针对性地直指控方的指控,努力揭露其假,否则,就会被认为辩护存在硬伤。
刑事辩护的逻辑特点:
1.指控方“陈真”式逻辑真值表:
指控罪名和罪状(真)=法律指向(真)AND控诉事实(真)AND程序合法(真)AND犯罪构成(真)
如果右边有一项假,则可判定左边假。
这实质上是所谓的联言判断,即同时对几种事物情况予以肯定或否定的复合判断。组成联言判断的各个判断,叫联言支。一个联言判断至少有两个联言支。联言支可以是简单判断,也可以是复合判断。各联言支之间,可以是并列关系,也可以是递进关系、转折关系。联言判断的真假,取决于各个联言支是否都真;只要有一个联言支是假的,联言判断就是假的。
对于指控方来讲,如果指控犯罪嫌疑人罪名成立,就要有正确的法律指向,同时要有指控的事实,还要有合法的程序,最终通过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只有这样才能说服法官给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否则就要无罪释放,或者被要求退回补充侦查。
2.抗辩方“去伪”式逻辑真值表:
推翻指控罪名和罪状(真)=犯罪构成(假)OR证明控方法律指向(假)OR证明控方事实(假)OR程序违法(假)
只要右边的一项真,左边则真。
这实质上是所谓的选言判断,即同时对几种事物情况予以选择性地否定的复合判断。组成选言判断的各个判断,叫选言支。一个选言判断至少有两个选言支。选言支可以是简单判断,也可以是复合判断。各选言支之间,可以是并列关系,也可以是递进关系、转折关系,还可以毫无关系。选言判断的真假取决于各个选言支是否有其中之一为假;只要有一个选言支是假的,选言判断就是真的。
对于抗辩方来讲,如果主张犯罪嫌疑人罪名不成立,就要指出法律指向不正确,或者指控的事实不真实,或者没有遵循合法的程序,最终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只有这样才能说服法官给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判决。否则就要有罪服判,或者要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上述两种思维模式,还受到晕轮效应与首因效应心理因素的影响与强化。
当认知者对一个人的某种特征形成好或坏的印象后,他还倾向于据此推论该人其他方面的特征,这就是晕轮效应。好恶评价是印象形成中最重要的方面,在知觉他人时,人们往往根据少量的信息将人分为好或坏两种,如果认为某人是“好”的,则被一种好的光环所笼罩,赋予其一切好的品质;如果认为某人“坏”,就被一种坏的光环所笼罩,认为这个人所有的品质都很坏。后者是消极品质的晕轮效应,也称扫帚星效应。人们常常从个人具有的一种品质去推断他的另一种品质。尤其当存在“核心”品质时,人们更具有这种推论向,这使得在社会中人们对他人的评价往往具有很高的一致性,即认为好者十全十美、坏者一无是处。这容易导致有过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的陈述更不易被检方所相信。
晕轮效应是一种“以偏概全”的评价倾向,严重者可以达到“爱屋及乌”的程度,即只要认为某人不错,便认为他所使用的东西、跟他要好的朋友、他的家人都不错。近年来流行的“追星族”有时也是青少年因喜欢某位歌星的某一特征(唱的歌、长相、头发、行走姿式等)而盲目崇拜、模仿歌星,甚至不惜代价去收集歌星使用过的物品。有些人利用晕轮效应作用,刻意将自己打扮成某种人的外表,投其所好,从而行骗屡屡得手。
在心理学中,首因效应也叫“第一印象”效应。第一印象,是在短时间内以片面的资料为依据形成的印象,心理学研究发现,与一个人初次会面,45秒钟内就能产生第一印象。这一最先的印象对他人的社会知觉产生较强的影响,并且在对方的头脑中形成并占据着主导地位。某猎聘资深顾问就曾经指出:“保持和复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关的心理活动第一次出现时注意和兴趣的强度。”并且这种先入为主的第一印象是人的普遍的主观性倾向,会直接影响到以后的一系列行为。但是,“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仅凭第一印象就妄加判断,“以貌取人”,往往会带来不可弥补的错误!
首因效应本质上是一种优先效应,当不同的信息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人们总是倾向于重视前面的信息。即使人们同样重视了后面的信息,也会认为后面的信息是非本质的、偶然的。人们习惯于按照前面的信息解释后面的信息,即使后面的信息与前面的信息不一致,也会屈从于前面的信息,以形成整体一致的印象。在生活节奏如同飞快奔驰的列车的现代社会,很少有人会愿意花更多的时间去了解一个留给他不美好的第一印象的人。
无论是晕轮效应,还是首因效应,对于代理律师来讲,都要以博弈的心态面对指控方,而不是一味地情绪性对立。更不能给指控方留下“蛮横无理”“死猪不怕开水烫”的第一印象,否则,就会很难改变指控方对于你的不良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