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博弈:刑事诉讼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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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帕累托效应

1897年,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利度·帕累托在从事经济学研究时,偶然注意到在19世纪英国人财富和收益模式的调查取样中,大部分所得和财富流向了少数人手里。他发现了这个非常重要的事实:某一族群占总人口数的百分比和该族群所享有的总收入或财富之间,有一项一致的数学关系。帕累托感到兴奋的就是这种不平衡的模式会重复出现。他在对不同时期或不同国度的考察中都发现了这种现象。不管是早期的英国,还是与它同时代的其他国家,或是更早的资料,他发现相同的模式一再出现,而且有数学上的准确度。

由此他提出了所谓“重要的少数与琐碎的多数原理”,大意是:在任何特定的群体中,重要的因子通常只占少数,而不重要的因子则占多数,因此,只要控制重要的少数,即能掌控全局。帕累托指出这样一种资源配置状态,即任何形式的资源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至少有一个人受益而同时又不使其他人受损害。后来,福利经济学通常把使至少一个人的状况变好而没有任何人的状况变坏的资源重新配置称为帕累托最优。

帕累托效应告诫控辩双方,博弈者应用较多的时间去收集那些极个别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而对于多数无关紧要的证据应予忽视,充分考虑收集的成本与对集中精力的影响。在抗辩过程中,优秀的辩护律师往往注意用绝大多数时间来研究最关键的反驳点,而不是采取“全面开花”的方法对指控方形成狂轰滥炸。

下面用一个故事来说明它的含义。

一个村庄里有两个猎人,他们主要的猎物只有两种:鹿和兔子。(事实上不可能只有这两种,这样假设是为了简化问题。)我们可以假设,两个猎人一起去猎鹿,才能猎获1只鹿;如果一个猎人单独打猎,他只能打到4只兔子。假设每打到1只兔子只能让猎人维持1天,1只鹿却差不多能够解决半个多月的生计。这样,两个人的行动决策就可以写成以下的博弈形式:要么分别打兔子,每人得4;要么合作,每人得10(平分鹿之后的所得)。

两个纳什均衡,就是两个可能的结局。那么究竟哪一个会发生呢?是一起去猎鹿还是各自去打兔子?

比较(10,10)(第一个数代表猎人A的满意程度或者得益,第二个数代表猎人B的满意程度或者得益)和(4,4)两个纳什均衡,明显的事实是,两人一起去猎鹿的得利比各自去打兔子的得利要大得多。按照两位博弈论大师——美国的哈萨尼教授和德国的泽尔腾教授的说法,猎人A、猎人B一起去猎鹿的纳什均衡(10,10),比两人各自去打兔子的纳什均衡(4,4)具有帕累托优势。猎人博弈的结局,最大可能是具有帕累托优势的那个纳什均衡:猎人A、猎人B一起去猎鹿得(10,10)。

比起(4,4)来,(10,10)不仅是总额的改善,而且每个人都得到很大的改善。这就是(10,10)对于(4,4)具有帕累托优势的意思;关键是每个人都得到了改善。

在“猎人博弈”中,两人合作猎鹿的收益(10,10)比分别猎兔(4,4)具有帕累托优势,这样是因为如果比较原来的境况(4,4),现在是(10,10),所以我们说境况得到了帕累托改善。但是作为定义,帕累托改善的前提是各方的境况都不受损害。

可是上面的情况是假设双方平均分配猎物,也就是说,前提是两个猎人的能力和贡献值差不多。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如果一个猎人能力强、贡献大,他就会要求多一点,这样分配的结果就可能是(13,7)或(15,5),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能力较差的猎人的所得,至少要多于他独自打猎的收益,否则他就不肯合作。如果合作的结果是(18,2),相对于分别猎兔(4,4)就没有帕累托优势。这是因为2比4小,B受到损失。这样,我们就不能说境况得到了帕累托改善。虽然18比4多,改善了很多;18+2也比4+4大很多,改善了很多,但是2比4小,B没有改善,利益反而受损,所以站在B的立场上出发(18,2)没有原来的(4,4)好。如果合作的结果如此,那么B一定不愿合作。可见,帕累托改善是一种各方都认同的改善,不是要求任何一方作出牺牲的改善。

至此,原来想走出“零和”的帕累托效应又回到了“零和”的起点。为什么呢?因为帕累托效应描述的是一个总值恒定的线状平面空间,游戏是在一个猎物数量一定的空间里进行的,所以帕累托优势在现实世界无法形成。可是,假设空间改变了呢,假设空间里有了第三种猎物呢?

帕累托所辛苦经营的“帕累托”并未出现,是因为在“猎人博弈”的过程中,假设的前提是A、B两人的精诚合作。在控辩博弈的过程中,这种情况更加不可能。要想让它可能,就必须改变前提环境——在一个多层法律环境下,由于对社会危害性理解的不同,而使抗辩的空间变大,“共赢”乃至“多赢”是有可能的。而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的危害无论如何改变,也不可能影响到法官对其他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审判。

假如一个猎人,在和同伴制定好“共赢”游戏规则后一同去捕猎时,忽然发现身边跑过一只野猪。这时他面临着这样一种诱惑:猎杀野猪,在遵循已制定好的猎杀鹿和兔子的游戏规则基础上,给自己多捞一点便宜的机会。对这位猎人而言,与同伴合作的收益是固定的,况且分配方案事先已制订好,而此时猎杀野猪的收益归自己所有,显然,只要不影响合作大计,顺手搞点副业也是正常的。说不定这位猎人事后分点野猪给同伴,会让同伴格外高兴称赞他有头脑、有智慧。在经济学上,这叫“搭便车”。

这场博弈的纳什均衡,显然不是顾及团体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解决方案。以全体利益而言,如果囚徒困境中的两个参与者都保持沉默,两人都只会被判刑1年,总体利益更高,结果也比二人背叛对方、判刑8年的情况较佳。但根据以上假设,二人均为理性的个人,且只追求自己个人利益,也就是人性本恶。均衡状况会是两个囚徒都选择背叛,结果二人获刑均比沉默为高,总体利益较沉默为低。这就是“困境”所在。上述例子漂亮地证明了:非零和博弈中,帕累托最优和纳什均衡有时又是相冲突的。关键在于你如何去选择有利点,正如抗辩策略的选择一样,同样每一策略都并非只有最佳,而只有更佳,每一方式、方法都隐含其双刃性。

笔者在这里还要强调的一点是资源不仅具有客观性,有时也反作用于人的主观能动性。人们之所以会参与博弈是受到利益的吸引或驱动,预期将来所获得利益的大小直接影响到竞争博弈的吸引力、参与者的关注程度和博弈者的预先付出(包括时间成本)。经济学的效用理论可以用来解释这个问题,凡是自己具有强烈占有欲的对象肯定就意味着资源稀缺,反之亦然。在刑事诉讼博弈中,此罪与彼罪问题,有罪与无罪问题,罪重与罪轻问题,减罪与免罪问题,起诉与不予起诉问题,一罪与数罪问题,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问题,故意与过失问题,刑罚适当与不适当问题都将成为博弈者争辩的话题,其可利用的证据资料就会成为博弈各方争抢的证据资源。

上述例子说明:非零和博弈中,帕累托最优和纳什均衡是相冲突的。在诉讼博弈的论辩中要学会控制时机,学会转移论题,对自己不利的论题要及时回避,对自己有利的要抓住战机,形成集中优势。作为抗辩方从帕累托效应中感受的刑事诉讼悟性就是要集中大多数精力做最有利的事,这最有利的事就是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转变的着力所在,而不是全身心地对指控方实施全面的反击,只要针对控方指控的某一重要的方面展开有力的抗辩,就可达到取胜的目的。因为,刑事辩护并不要求辩方对指控方的每一指控都能够驳倒,而只要驳倒犯罪构成其中之一不成立或驳倒指控犯罪成立的证据链其中一环不牢固,就能够达到拧断证据链的效果。就会对控方指控的罪名和罪状产生有力的破坏,就可达到摧毁指控方罪名和罪状成立的目的。这也是打破某一刑事辩护过程中的纳什均衡的最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