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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张某抢劫致人重伤罪
入选理由: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不在作案现场的证据效力
某地曾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张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捉拿归案后,招供其与陈某等三人共同抢劫杀人的事实。法院判决张某抢劫致人重伤罪成立,判决有期徒刑8年。张父一直为之申诉,并努力寻访受害人。从被害人的口中,张父得知案发时间为4月7日,并非侦察时认定的4月10日。案发时间认定错误的原因是受害人报案时记错了日子。可是张父知道,4月7日张某不可能实施抢劫杀人行为,因为案发当年4月6日至9日,张某因妨碍公务被公安机关拘留在了拘留所。张父得到张某不在犯罪现场的关键证据后,随即向当地法院申诉。最终张某被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