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要素合作演化机理研究:基于组织生态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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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问题的提出

上述分析说明,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需求,必将促进合作社成员的开放与合作,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合作将更多地向多要素合作方向转变。从组织生命周期的动态视角审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合作社成员要素合作具有不同的特点与要求。有学者指出,21世纪经济学的主旋律是演化经济学(庞金波、邓凌霏,2016),而就动态演化的经济过程而言,经济生物学又是经济学家的麦加(Marshall,1948)。生态学的隐喻往往能给社会科学研究带来更广阔的视角(侯杰、陆强、石涌江等,2011),特别是运用生态位理论能得到组织成长或事物发展的完整演化规律(王兴元,2006),对大量科学问题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Jordan C F,1981),能够发现其中诸多尚未被发掘的事物(Moore,1996)。作为置身于农村、服务于农业的一类农业经营主体,如同生物生命体一样,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会经历引入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分化阶段这样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赵国杰、郭春丽,2009),在其成长过程中需要不断从外部吸收各类资源要素。但与普通生物生命体不同的是,在此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会主动对外部环境作出反应,以增加成长的机会,以要素市场为主要内涵的外部环境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构成相互推动的动态演变过程。还有一个明显的不同,生物生命体的生命周期是线性发展,具有不可逆的特点,而组织的生命周期是可以通过人为干预予以改变的(顾力刚、方康,2007),如通过有意识地主动引入关键要素而让其提前进入后一个生命周期阶段,生态位亦可通过人为干预予以改变。

从资源要素合作的角度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命历程可以看作是多要素合作演化引致了合作社发展阶段的跃迁。之所以用“演化”一词,是因为合作社发展的不同阶段起决定性影响的资源要素有所不同,这是一个机理层面的根本性变化,正好契合了“演化”一词的本来之意。虽然理论界已有不少学者先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长演化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如合作社种群及其所在群落中组织的竞争状态在不同的条件下会促进或阻碍合作社的设立(梁巧、王鑫鑫,2014),合作社成长演化的机制体现为组织惯性的合理化、组织合法性程度的增强和组织生态位的跃升(张琛、孔祥智,2018)等。但当前的研究无法回应以下问题: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态位分离的关键要素有哪些?为什么有些合作社能成功实现生态位跃迁,有些合作社却走向消亡?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关键要素合作演化的内在动力是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关键要素合作演化后如何获得生存与发展机会?在现实中,长期被人们所诟病的“空壳社”其实有相当部分是处于生命周期的末期导致处于低阶生态位;有些发展形势良好的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成为合作社联合社的领导者,则可以看作实现其生态位的跃迁而进入新一轮的生命周期。我们又该如何判断合作社所处的生态位位阶?如何分析其成员多要素合作演化机理?这些问题均亟待理论界给出科学的研究结论或答案。另外,我国自《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立法实施以来,政策扶持有法律依据,合作社发展空前繁荣,但相关政策对所有合作社“一视同仁”,表面上看实现了公平对待,却没有考虑到现实中合作社体现出的不同的生态位特征,对政府政策供给的需求不同,以致现有政策的针对性不强,难以达到政策公平的预期目标。

基于此,本书借鉴组织生命周期理论、组织生态位理论、合作经济理论等多理论,采取Wilcoxon符号秩检验法、泊松回归模型、演化博弈论、扎根理论等方法,以四川种植业合作社为例,运用实地调研所获得的第一手数据和典型案例,试图揭示出不同生态位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多要素合作演化的基本规律。

之所以选择四川种植业合作社为例来展开研究,是基于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四川是我国农业大省,其为全国重要的南菜北运基地、西部唯一的粮食主产区。根据四川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的决策部署,未来四川将重点培育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四川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陈文宽、李冬梅等,2016),研究其成员多要素合作演化机理,对加快四川构建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四川是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相对较高的省份。截至2019年年底,四川省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0.36万个,其中货币出资成员14.58万个、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员88.54万个;实现全省总经营收入424.8亿元,平均每社达41万元;实现全省可分配盈余72.6亿元,社员户均1795.8元数据来源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省农经总站。。客观上讲,虽然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发展实力不是全国最强的,但四川种植业合作社总体发展质量较高,特别是在合作社要素合作创新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例如,四川率先在全国成立了第一个农民纯粹以土地要素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从这个角度讲,选择四川种植业合作社进行成员多要素合作研究,一方面相对较容易获得第一手案例材料,另一方面研究结论对促进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三是由于养殖业合作社对资产专用性要求比较高,实践中被强势的资本所控制的现象比较普遍,异化问题更为突出,相比较而言,四川种植业合作社在带动小农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中发挥的作用更为突出,同时四川种植业合作社数量在所有合作社中占比近一半,因而选择四川种植业合作社来研究其多要素合作的内在演化机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以其为研究对象更有助于从中探究出成员多要素合作演化的带有共性的普遍性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