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国内外实践
一、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借鉴
历史上,社会信用体系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孕育并逐步确立起来的。国际上的成果也更多,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历史更长、起步更早,在建设领域取得的成果也更多。这些国家以自身的国家条件、历史和文化为基础,在创建社会信用系统的过程中,既有很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经验,也有不少令人警醒的教训。
(一)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
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美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三种不同征信模式。
三种不同的征信模式及其特点:
市场驱动型:①征信机构独立于政府之外,以营利为目的;②政府不直接参与征信活动,而是设立信用管理局管理信用行业实务。
政府主导型:①征信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存在,非私立组织;②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收集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免费对银行等部门提供,银行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应的信用信息。
会员制模式:①以银行协会、信用卡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建立会员制信用报务机构;②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均面向会员。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
1.市场驱动型征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资本主义国家,拥有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时,采用了典型的市场指向性信用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交易急剧增加,多种信用商品被广泛使用。美国政府没有介入这些被市场需求刺激的信用报告产业,而是按照信用法的规章制度、市场自身规章制度以及政府提供的法律保护规则,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主导型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市场驱动模式有助于刺激信用领域的活力,提高信用服务的效率,也有助于提升美国社会信用秩序。但是,这种信用模式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上可能很难取得类似的效果。第一,对信用相对落后的国家来说,如果采用由市场主导的信用体系模式,很多发达国家的信用报告公司就会在当地征信服务市场落户,激烈的竞争容易影响落后地区征信服务公司的生存。第二,以市场为驱动的信用信息模式应以大量信用信息数据为支撑,对于信用不足的国家或信用信息不好的国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仍处于探索阶段,其信用产业总体投资规模较小,调控力度相对薄弱,征信机构相对分散等客观因素使信用数据的收集和应用面临较大的困难。第三,以市场为基础的信用信息模式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督体系,以保障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环境,这对法治不健全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障碍。第四,要建立以市场为驱动的征信模式,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试错来改善信用管制系统,社会信用体系相对优秀的国家往往不会去等待。
2.政府主导的中央银行模式——以德国为代表
欧洲征信产业的发展源远流长,征信产业的制度发展和持续效应为“欧洲模式”的形成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德国所代表的欧洲是属于由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的公共信用体系模式。德国政府主导的模式严重影响德国信用管理法的“公法”特点,政府可以使用公法权限强制公司和个人向公共机关提供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息登记系统。
德国所代表的中央银行征信模式,从优点上看,通过政府强制性的方法可以在短期内收集和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并迅速构建信用信息数据库。这一模式的核心理念主要是实现经济社会稳定。但这与为保证市场信用,本应高度关注商业组织和个人的隐私信息的保密,以及对相关数据的保护的要求相冲突。此外,在此模式下,征信系统不向社会提供服务,很难建立起失信惩罚的关联机制。在由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下,建立征信数据库是非营利性的,信用信息的所有收集和使用完全由政府负责,由于政府没有办法承担巨额的使用、维护费用,并且其商业利益微乎其微,所以政府的信用模式在提供信用服务时,很难保持中立和高效。德国的这个模式只向会员提供信用建议,对在社会生活中扩大信用的交易几乎不起作用,并且信用消费只记录在达到特定水平的市场主体中的数据,因此信用数据库数据将以股票形式缩水。
3.会员制模式——以日本为代表
日本的信用信息产业被认为是亚洲最发达的产业,拥有业界最高的生产价值和最长的发展历史。经过一百多年的开发,日本建立了混合制度的信用市场体系。与市场主导模式及政府主导模式相比,日本属于被称为会员型模式的普通“混合动力”模式。这是由银行协会成立的银行会员征信机构和商业征信机构组成的“混合征信模式”。个人征信采用会员模式,通过产业协会设立公共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信息由协会和会员共享;而企业信用报告采用市场模式,私营征信机构独立经营、市场化运作。
日本会员体系的优点是通过产业协会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对稳定和调整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有所帮助。会员的权利义务将得到明确的定义和进一步改善,这保证了信用信息数据库质量。但是,信用评级机构的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模型的扩展不够。许多国家的产业协会开发得不充分,或者发展不平衡,行业影响不足,难以形成以产业协会为中心的征信模式。第二,在此模式下,征信机构只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要求服务,但不向社会提供,因此信用信息共享范围更小,经济和社会经济效益更低。第三,在会员制度体系下,征信机构不按照信用等级或信用进行评价,只登记和收集信用信息,这对把市场信用作为商品投放市场,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增进信用的社会影响力几乎没有帮助,从而无法推进一个行业的产业化过程。
尽管以美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三种信用体系模式各有优缺点,但它们仍有一些共同的做法值得借鉴。
1.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以巨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作为有效支持。这三个国家在信用信息数据库中都做了很多努力,尤其是美国,其成果令人震惊。美国收集的情报来自各种信用管理机关和机构,这些机构管理运营的数据库的信用范围十分广泛,拥有充分的信用数据。与此同时,整合产业的标准、固定数据编码使用形式、大数据评估与分析系统及统计模式成为美国征信评估服务的第一优势。世界上最著名的资信公司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建立的。以邓白氏公司为例,企业信用数据库拥有全球近5700万家公司的信用文件,是世界最大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可以称为“世界数据库”。消费者个人信用数据库艾奎法克斯公司(Equifax)、益百利公司(Experian)和环联公司(TransUnion)占有主要市场,其中,Equifax公司拥有1.9亿名美国人和1500万名加拿大消费者档案的巨大数据,其客户基础超过100万。Experian是美国最大的信用报告机构之一,拥有1.7亿个个人信用账户,Trans Union数据库中2.2亿名消费者的姓名和档案文件,成功覆盖北美的美国、加拿大、维尔京群岛、波多黎各等地。
2.构建完善的信用法律和法规体系
美国、德国和日本确立了比较完整的信用法律和规章制度。美国有关信用的法律比较完备,但各国法律的焦点是各不相同的。
(1)美国的基本信用体系。
以《公正信用报告法》为核心,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人权为基本原则,注重信用标准化,平等信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维护经济社会有序发展。为了提高市场活力,约有18个信用相关法律(其中之一被废止)确立了立法目标,为信用报告服务行业提供了良好的公共开发平台。管理机制一方面制约着相关的商务行动,一方面改善着有关企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实现法律运作,为行业整体发展创造了基础条件。
(2)德国和日本的信用法律系统对消费者信用信息保护倾注力度更大。
从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来看,德国及其他欧洲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较高,拥有世界上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法。有关数据保护的法律处在世界的前沿和独特的历史发展中,与其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世界上一些制定数据保护法的国家常常受到欧洲模式的影响。截至2005年8月,全世界24个国家通过的法律是以欧盟数据保护导引线为基础或从中获得灵感的。数据保护已成为欧盟少数几个比美国探索更成功的领域之一。例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信用机构可以根据法律直接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用资料而不需要经过本人的同意。欧盟的《数据保护指南》和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则明确规定,个人数据的处理和使用必须经书面批准。2022年年初,欧盟委员会正式公布《数据法案》(草案),专门针对非个人数据,解决导致数据未被充分利用的法律、经济和技术问题,与专门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一道共同构成欧盟数据治理的两大支柱,支撑起既强化数据保护,又推动数据流通释放价值的数据治理新格局。另外,日本的信用法律重点保护个人信用数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会员组织应严格遵守信用信息的机密性,以防止成员个人将资料等泄露给会员以外的机构组织。
3.构建完善的信用监管体系
(1)设定特别信用管理组织及主题。
在德国“中央模式”信用报告系统下,对社会信用的监督由中央银行负责。政府为了保证信息来源的准确性,可以获得对信用信息的强制存取权限。在日本,考虑到日本产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发展得比较成熟,信用监督职能主要由主要产业协会执行。虽然美国政府没有成立旨在管理社会信用的特别机构,但有关美国政府部门和法院可以有效地行使信用管理和法律执行,且效果明显,其中包括联邦通商委员会、法务部、财政部、货币监督局和联邦储备制度系统。同时,一些个人组织,如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国际信用收账协会,以及美国其他活跃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执行自己的监管职能。
(2)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信用服务市场相对成熟,成立了以征信、评估和商账追收为服务内容的专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这些信用机构本质上是私人的,核心业务主要是提供咨询与增值信息服务。日本的信用服务主要由银行协会成立的银行会员征信机构和商业信用报告机构提供,运作方式为成立银行协会、信用卡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会员信用服务机构。美国完善的信用法律对收集和使用信用数据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除了有效履行民间信用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外,政府不直接参与信用产业的管理,仅对法律的监督落实负有责任。
4.确立严厉有效的惩罚机制
美国、德国和日本都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相对严厉的惩戒措施,突出表现在:第一,将市场机构的失信从交易当事人扩大到对社会的失信,严加惩处,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重的代价;第二,为失信的人员灵活地使用经济刑罚和劳动刑罚等多种形式的刑罚;第三,明确惩戒处罚的法律依据,充分发挥司法部的执法监督权利,如果其失信行为严重,将依法进行量刑处罚。
(1)美国。
美国信用不良处罚机制的突出特点是拥有强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支持。美国有丰富的信用数据资源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化充分,有助于建立惩戒失信的社会协同防御机制。美国对失信人员的处罚非常严厉,根据法律,信用信息数据库要保存几年来失信人员的失信记录,并让其付出相应的代价:情节较轻的会受到经济处罚和劳动刑罚,情节严重的则需要司法进行配合处理。同时,美国还设立了青少年法庭,对青少年失信也予以同样的司法处理。
(2)德国。
德国惩戒制度的严格性特点体现在:政府拥护建立共同市场防御机制,各阶层政府监督部门、信用机构、雇主和公共事业机构共同参与督查。德国的惩戒制度不仅会对所有微小的失信行为产生影响,还会在失信行为刚有征兆时就加以预防和制止,坚决杜绝失信行为继续发展。例如,在德国,闯红灯这一行为不仅有安全隐患,还会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增加车险费用,影响个人贷款,甚至子女支付的学费也要从分期支付改为现金支付。
(3)日本。
日本惩戒失信制度的严格性特点体现在:失信惩戒严重程度将根据信息收集和运用的细微程度来决定,日本个人征信机构在收集顾客信用信息时要详细记录客户全部的违约信息,包含债务逾期、预期回收、代理偿还、强制回收、强制解除贷款合同、票据拒付等。金融机构及信用卡公司常常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来决定是否授予客户信用。基本违约记录是重要的个人信用记录,一般保留5~7年并公之于众。
5.建立完善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
拥有不同信用标准模式的国家,信用服务市场体系的发达与否取决于征信市场化程度的高低。考虑到以公共征信机构为主流的德国“中央模式”,所提供信用服务是有限的、非营利的,所以其征信成本及服务费用是由政府财政负担的,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日本的“混合模型”属于市场化运行机制的征信机构,银行协会统一了国家的信用中心,成立了全国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会员银行交流采用收付费的方式。在美国,征信模式完全是以市场为主导的,信用服务产业的市场化水平很高,信用服务市场化拥有充分的经验,具有明显的优势体现在:
(1)信用服务产业成熟。
美国社会信用体系最显著的特征是高水平的市场化运作。在信用产业的各个方面,市场机制可以尽可能发挥更多的作用,政府也只可以起到辅助的作用。其中,信用服务产业最为突出。美国的信用服务公司拥有成熟的市场,在超过一百年的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历程中,培育了多家高质量的信用服务公司,这些公司拥有优秀的商业开发和高级管理系统,它们有着稳定的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体现在:①明显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②以较高的市场认同和稳定的客户为基础;③对信用产品研发制造和持续创新具有强大潜力;④产业标准和操作程序标准化和系统化。
(2)强有力的信用认识和市场主体观念。
市场主体(企业或个人)信用意识较为强烈。美国的信用交易很平常,企业和消费者对信用有很强的意识。目前消费者信用贷款已成为美国人最普遍的消费方式,据统计,美国民众多年来均无居民储蓄。美国人将信用风险作为商品进行包装销售,因此破产的观念也逐渐发生了改变,这种情况已经不再是一件羞耻的事情,而是一种合理的战略抉择。特别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信用的维持和使用具有强烈的认知,很多企业正式设立了特殊信用管理部门对公司和客户的信用进行管理监督。从个人来说,以信用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广泛影响为基础,美国消费者在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报告中特意保持自身信用良好的状态,以避免自身的不可靠记录对日常生活产生消极影响。
(二)国外信用体系建设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综上所述,国外构建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各有其利弊,这对中国构建自身的社会信用体系既有一定参考价值,也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信用调查模式和建立信用报告系统的模式应具有自身特点。各国信用标准和模式,应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如经济开发水平、国家组织形式及历史文化的不同进行征信体系的建设,我国应以国家实际国情为依据,在各个发展阶段,建立最适合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第二,我们必须抓住关键,采取多样化的方法,为建立信用体系打下良好的基础。例如,保障信用数据公开,推动进一步建立大数据库,明确主要管理部门,鼓励发展中介机构,建立和改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基本法律法规和相关援助体系,促进惩戒制度的确立和有效履行,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法,完善信用服务体系,强化行业协会重要职责,强化信用服务行业自我培训,促进信用市场发展与信用文化培养相协调,促进每个人的廉洁自律。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包括各个方面的复杂系统工程,需要从文化、体系、组织、技术和法律等多方面考虑和设计。
1.大力倡导、弘扬恪守信用、自律自节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良好道德风尚,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
良好道德标准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行动纲领首先应该是讲求信用,在一个讲信誉、守信用尚未成为一国企业和民众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国家,是无法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的。必须通过宣传、典型示范、课程教育等方式,从强化信用教育、科研和全社会教育做起,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广泛开展信用观念、信用认识和信用道德的宣传教育。
2.强化信用的法律构成,维持信用秩序
社会信用体系不能仅仅停留在诚信的道德基础层面,更重要的是建立对市场主体之间信用关系进行管理的整套法律、法规、准则、制度,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维护和培育良好的信用秩序。
(1)从立法角度看。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须以法律为先。法案应该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原则,尽快确立和改善惩戒机制,强化对恶意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不仅要对回避负债、虚假销售和恶意不履行的组织进行处罚,还要对管理高层和直属人员进行处罚,相关责任人要依法承担责任。
(2)从诉讼角度看。
为保障司法正义,诉讼管辖权应履行回避原则,避免在审判中存在地区保护和人际关系干涉。要高效完成诉讼,降低诉讼成本,诉讼费用应改为按执行金额的比例收取,促使法院提高执行率,克服不合理的诉讼现象,鼓励债权人依法维护权益。
(3)从执法角度看。
为维护法律权威,需加强法院的执法力度。法院可使用更加有效的手段,如为保护胜诉者的权利和利益,要尽量在短时间内对违法乱纪的人采取法律措施,使违法、违约侵犯他人利益的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3.加快信用信息开放和信用数据库建设步伐
中国没有明确的有关开放和使用信用数据的法律条款。第一,要加快各部门和机构的信用信息的开放,制定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共享方面的法律。第二,工商、关税、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收、外贸与经济、银行与证券等所有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都应将企业信用数据和个人信用数据等信用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合法地向公众公开,以保证这些信用信息让社会知晓。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产业、信用机构三方面的信用数据库,通过收费服务向社会开放。特别是,信用参考机构的数据库要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信用调查服务和信用评估服务,因此,建立起来的数据库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以确保拥有大量的数据、完整的信息。
4.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和标准化发展
保证信用中介人能客观、公正、独立运营,在开发初期阶段,为支持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确立信用系统的基本结构,就需要由政府部门进行规划及推进。原有的信用中介机构可以选择“适者生存”的方式,使其业务逐步集中到规模大、影响力大的机构,通过竞争和整合可以提高信用中介机构的质量。积极鼓励国内中介机构与知名国际公司开展各类合作,允许知名国际公司在国内设立分公司,通过与国际知名公司开展战略合作,促进国内中介机构改善信用中介技术、提升管理及服务水平。此外,所有当事人都可以使用硬性规定的法律、法规来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以促进需求的增加。积极拥护“第三方评估”,积极采用独立的信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进一步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成熟。
5.建立科学的评估方法与评估指数体系,建立信用评级与惩戒体系
科学的评估方法及指数支付系统是保证评估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基础。科学的评估步骤和分析方法,有助于客观、公正地分析各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并用简单的符号来表示相关指标。企业为登记及分类采用三等九级的制度,对个人采用百分制进行打分,使信用评级公开化、标准化,提升评价结果的可比性,同时促进信用系统的全国性宣传及与国际产业的整合。建立信用公开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机制,形成信息公开和惩戒体系。信用信息公开系统,有助于信用信息服务的信用中介与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督的作用相结合,形成合理的惩戒约束与处罚机制。例如,对有意识的不履行信用或者恶意回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公司,可通过网络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开“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信息泄漏的数据库,供需要信息的人和企业等使用。商业银行对这些企业停止开展信用交易,停止在这些企业开设新账户的业务,工商管理部门将不再通过它们的年度商业检查,税务部门将不再办理它们的报税登记。
6.加强银行和企业的内部信用管理
所有商业银行应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并根据贷款发放程序,在贷款管理系统中纳入包括岗位制约、责任制约和流程制约等环节,当风险、类型、性质及贷款金额不同时,批准机构可另行决定。为加强对贷款的经营、核查、存档的管理,必须确立科学的贷款决策与风险预警指标评估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监测体系。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必备前提条件,是改善中国市场交易信用秩序的重要基础。为了减少企业内部的商业风险,必须在企业内构建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建立客户服务中心,依托客户信用额度的评估与控制,实现科学定量交易的决策,规范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信用关系,避免交易人员主观上的盲目决策,建立收款第一责任人体系。对应收账款的一系列专业系统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应收账款回收率,缩短还款周期,减少不良债务及不良债务损失。
7.强化对信用产业的管理
成立信用行业的监督机构,既是改变中国信用行业长时间以来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共存现状的迫切要求,也有助于信用管理法律和规章的贯彻落实。信用行业监督机构必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加强对相关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和资信活动相关的律师等。考虑到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必须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上市企业的经济地位及信用状况的公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价证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而这些中介机构的错误信息,将使投资者无法信任证券市场。因此,要想在证券市场上保持信誉,就要以公正性和开放性为原则。
信用管理产业协会是社会信用体系产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信用体系的建立和良好运营具有重要作用。在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强化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责。信用管理产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行业信用管理的主体作用,不断完善行业信用监管体制机制,积极打造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着力创新行业信用评价模式,积极探索开展市场化信用服务,正确处理评价服务中的利益与效益的关系,主动协调信用管理产业发展与政府各方面的关系,切实推动信用管理服务应用研究,有效促进信用管理产业人力资源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