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国内外民间借贷史分析
3.1 我国古代民间借贷史
我国民间借贷自古就存在,对古代民间借贷史进行分析可以为当下民间借贷治理提供历史和经验参考。本节主要对我国古代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借贷形式、借贷利率及借贷特点等进行梳理分析。
3.1.1 我国古代民间借贷参与主体
1.借款主体
我国古代民间借贷的借款主体主要是农民、小手工生产者和官僚地主阶级,军队在特殊时期也参与民间借贷。农民借入的资金主要用于维持生计;小手工生产者借入的资金主要用于保障生产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官僚地主阶级借入的资金有的用于维持较高的生活开销,有的用于寻租,有的用于候任期间的生活开销;军队在特殊时期向民间借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军饷和维持军队各种开销。
2.放款主体
我国古代民间借贷的放款主体主要是地主、官僚、寺院和放贷机构。地主放款是每逢灾年,地主和富农等农村富有者会收到大量无法抵御灾害的小农的借款请求,从而对小农进行放款;官僚放款在唐代较多,主要是为了获得利息收益,参与主体几乎涵盖各级官员;寺院放款在唐代规模达到鼎盛,不仅是寺院等宗教场所能够放贷,单个僧侣也能进行放款;专营放贷机构自唐代开始大规模发展,宋代规模逐渐扩大,催生了放贷代理经营者阶层。唐代“便物历”放贷情况及对象见表3-1。
表3-1 唐代“便物历”放贷情况及对象(1)
注:寺院包括各寺及都寺下属机构。
3.1.2 我国古代民间借贷的种类与特点
1.我国古代民间借贷的种类
我国古代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实物借贷和货币借贷、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抵押借贷和信用借贷。实物借贷和货币借贷是从借贷物性质方面进行的划分,最常见的实物借贷是谷物借贷;货币借贷见于农民常借取货币资金用于缴纳赋税或购买粮种,商业手工业和官僚阶级也常常进行货币借贷。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是根据是否收取利息划分的。生活中由于遭遇变故而进行借贷,通常是向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或同乡进行的借贷,是不收利息的。常见的借贷收取利息,如明代“农民在乏用之际可向富家借米,借米一石,秋收后还二石。借铜钱或银则五分起息”。抵押借贷和信用借贷是根据保证方式进行的划分。信用借贷不需要物品抵押,但利息通常较高。抵押借贷如唐代“如家里有老者,晚辈不得用奴隶、牲畜、田宅、财务私作为抵押举债(2)”。
2.我国古代民间借贷利率的特点
我国古代民间借贷利率的普遍特点是利率高。各朝代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都达到100%。一方面是由古代政府重农抑商的政策导致的最严重问题是抑制了社会的活力,大量的社会劳动力被束缚在农村,而农民却只占有少量的资源,无法发挥资本发展生产力的作用。另一方面是面对沉重的赋税和自然灾害时,小农为求生存只得借贷(3)。
3.我国古代民间借贷的范围
我国古代民间借贷通常在亲友或乡邻间进行,有明显的人缘和地缘特点。首先,亲人间有血缘关系,大致清楚对方的品德和家庭状况,最大可能保障了资金的安全。其次,相比亲友间的借贷,相邻之间日常互动较多,在同一圈子里会产生一种非正式的评价,对某个人品行的评价是十分重要的参考依据,使放款者便于了解借款者,减少违约的风险。
3.1.3 汉唐宋明清的民间借贷
为了能更好地掌握我国民间借贷史,总结梳理我国民间借贷的情况、特征和规律,本书对历史上朝代周期长,且出现过繁荣盛世的汉、唐、宋、明、清五个朝代的民间借贷进行梳理总结(见图3-1)。
图3-1 古代官方法定借贷利率演化情况
汉代民间借贷的主要参与主体是小农、地主和官僚,小农在自然灾害遭受损失、婚丧嫁娶等重要事件需要资金时向富农地主借入资金;地主和官僚主要出于投资目的借出资金。汉代民间借贷的形式有信用借贷(乡邻间熟识人借贷,需要见证人和担保人)和财产抵押借贷(以房屋和土地作为抵押物)两种。汉代民间借贷在管制方面呈现“因俗制礼”和“因礼化俗”相结合的特点。一方面,汉代民间借贷的官府秩序是根据民间借贷风俗习惯制定的;另一方面,汉代官府通过先制定民间借贷的秩序,进而引导民间借贷风俗形成。
唐代民间借贷的主要参与主体是商人、寺院和道观、农民和官僚,他们或为了满足消费、赋税上缴,或为了投资周转、求职赴任进行贷款,其以信用借贷、质押借贷、预租、互助等为借贷形式;法定的借贷利率有货币借贷利率和实物借贷利率,其中货币借贷利率按月设定利率标准,实物借贷利率以年利率进行计算。借贷利率根据财政税赋情况、社会稳定等需求而适时进行调整;对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坚持“民不告,官不究”原则;制定关于官方利率和民间利率最高限额的规定,以及契约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的规定。
宋代民间借贷的主要参与主体是农民、小工商业者、官僚、军队,他们或为满足生活需要、赋税上缴,或为维持生产经营、求学任职,或贿赂上级、缓解贫困,以金银首饰、古董字画、衣物等动产和田宅抵押借贷为主要借贷方式。借贷利率沿袭唐代,后期利率有所提高;违约处理方式主要有官为理索、保人代偿和债权人自主索还。宋代还出现了官方针对借贷的法律“青苗法”。
明清时期民间借贷参与主体主要有官员亲戚、地主豪绅、商人、农民;借贷形式有民营当铺、官员当铺等典当形式和互助性合会形式。明清时期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为36%(《大明律》《大清律》),官员亲戚经营借贷收10倍利息。清代各地方政府在国家法定利率的基础上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
3.1.4 我国古代民间借贷总结
1.我国古代民间借贷形式的演变
古代民间借贷在其性质方面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从宋朝开始,民间借贷逐渐向资本性借贷转变,借贷资本与工商业的融合使其带有近代化的雏形,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
由私人放贷到机构放贷。私人业务在中国古代始终存在,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宋代以后出现了类似预购的借贷行为,这种借贷形式最早出现在手工业领域。私人借贷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其业务积累和市场占有率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最终形成民间借贷产业,即机构放贷。
典当行、钱铺、票号业务的近代化。民间借贷在发展中,典当机构业务逐渐复杂化,不仅从事单一的质典抵押业务,还发展出有息存款业务和钱帖发行业务。北宋钱帖的产生是为了弥补现金的不足,作为货币象征而出现,后成为典当行常用的金融工具,其可以增加资金运营规模,并有了更多近代化的影子。在清代,存款业务首先在钱铺中开始出现,同时钱票开始发行。对于钱铺来说,钱票和放贷业务的结合扩大了其资产的规模和业务的范围,并进行了新的信用扩张,让钱铺等相关机构拥有了近代化的气息。票号经营放贷和汇兑业务,兼营存款业务。但是,汇兑业务因为自身没有获得强有力的信用背书,并没有发展为被大规模使用的信用货币,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存在一定的局限。
2.我国古代民间借贷的处理机制
我国古代民间借贷虽然基本都是基于亲缘、血缘及地缘等社会网络和关系,但是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古代民间借贷出现违约,通常采用双方协商或中间人居间协调等方式进行处理,比较常见的是让当地德高望重的老者出面协调。官府对借贷违约的处理本着“民不究,官不追”的原则,只要民众不报官,官府就不会介入。
总之,我国古代的民间借贷对于小农来说有一定抵御生产风险的作用,为工商业提供了资金流转渠道,对新的生产方式萌生和生产关系有催化作用,对封建社会剥削与被剥削的矛盾有一定程度的缓解作用。但是,高利贷对农业、商业发展存在一定的负面作用,有时对社会矛盾有一定的激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