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市场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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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主体能动性对于环境治理的意义

环境管理的多元主体治理,是指针对共同的环境目标,政府、市场与社会多元主体进行权责分配,通过合作、协商、分工等方式持续互动对环境进行治理。环境治理与环境管理最大的区别在于主体的多元化(见表1-1),其管理机制强调上下互动与合作网络的权威。根据环境治理客体的不同,各主体会在环境治理中起不同的主导作用。有学者将社会参与环境治理的具体模型划分为自治型、学者参与型、其他各种专门化治理模型(包括如协同治理、整体治理、跨界治理等新型治理模型)。

表1-1 环境治理的多元主体具体涵括对象

多元主体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多中心治理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协商民主理论等公共治理理论的综合(见表1-2)。随着发达国家经济、社会的演进与复杂化,旧的政府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应对政治与经济方面的新情况,公共治理理论由此应运而生,其强调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多元化,试图弥补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不足。一方面,如前所述,为弥补“市场失灵”而产生的政府管制模式仍然存在“政府失灵”的风险;另一方面,单纯依靠市场调控模式的环境治理体系同样存在“市场失灵”的风险,其中原因主要包括:市场激励手段的可操作性不强;市场调控在没有社会监督的情况下仍无法摆脱“政府—企业”封闭监管链条,从而滋生了寻租空间等。然而,市场化环境治理机制并不代表着政府应该放任不管、无所作为。政府应该积极做好环境领域市场规则的制定者、监督者和保障者,方能充分调动多主体的活力,保证市场有效运行。

表1-2 多元治理模式理论基础汇总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来,与多元治理模式有关的环境治理理论大致包含三类:一是多中心治理理论,其强调环境治理体系中“多个且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以及“非层级化的结构”,以及依赖协商而非命令的治理手段。二是社会资本理论,其强调社会资本的“嵌入式”架构,提出“信任、规范与网络”三个实现社会化治理的核心因素。三是协商民主理论,其突出公众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能动性,提倡信息公开与透明化,强调公众意见和社会共识对环境治理的反馈作用和监督作用。

学界认为,环境治理的目的在于实现环境“善治”(good-governance),政府在治理过程中要实现从“管制者”到“共治者”角色转变,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从管理性行政转为服务性行政,培育良好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以及完善的监督保障机制。多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意义包含:一是推动我国政府的“放管服”改革,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成。二是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企业推进环境治理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和环境信息公开,形成企业推进环境治理的内在动力和压力。三是发挥行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利用行业组织平台提出并推广企业自律减排倡议,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环保组织在政府环境政策制定中的反馈与咨询作用,引导公众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