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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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A股市场IPO等大事回顾

2022年,资本市场总体上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促发展、保稳定、防风险、强监管,改革开放持续深化,注册制下交易、退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等一系列制度性改革稳步推进,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量质双升。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引领基础制度改革创新的持续深化

注册制改革试点先后在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成功推出,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市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打下了坚实基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在2023年2月平稳落地实施,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迈入新的征程。截至2022年末,A股市场通过试点注册制上市的公司突破1 000家,市值合计超过9万亿元。与此同时,相关制度规则、交易机制、登记结算等基础性制度持续优化。一是中国证监会总结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完善不同板块定位的相关制度规则,修订了主板发行上市条件、科创属性评价指引、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规则、“三创四新”标准等多项规则,就各板块IPO和再融资的过渡方案做出安排。二是不同板块之间的转板制度与规则得到明确,2022年上交所、深交所先后发布了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的办法,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的规则和制度层次的衔接指引。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及配套指南,优化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的调层机制,将转板制度和调层机制更好地结合,优化市场结构,畅通市场传导机制,积极缓解中小企业发行主体的融资难题。三是中国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指导沪深交易所修订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规则,完善并购重组的制度规范。四是科创板做市商机制于2022年10月31日正式启动,并实行“竞价为主、做市商为辅”的混合交易制度,目前已有两批共14家券商的科创板做市商资格获批,近100只股票完成做市备案,做市标的股票数约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数量的20%,科创板做市交易在增加市场订单深度、减少买卖价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五是货银对付(DVP)改革于2022年初启动。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的规定》,夯实了货银对付改革的法律制度基础。自2022年12月26日起,货银对付改革正式实施并进入过渡期,《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版)》中除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外均正式实施。

持续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的进展

上市公司的质量决定资本市场的发展质量。资本市场要发挥好“晴雨表”的功能、提升现代化产业水平和促进高质量发展,就必须有一批能带动行业发展、引领科技创新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优秀上市公司。一是新一轮的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正式实施。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发布《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强调企业内生发展与外部促进保障相结合、优化增量与调整存量相结合、解决突出问题与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监管本位与协调推进相结合等“四个结合”。上交所与深交所相应发布了《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和《落实〈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工作方案》,对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工作做出系统安排,重点从“治乱”转向“提质”,多管齐下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二是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022年中国证监会做出的全部行政处罚决定中,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占比超过一半,合计超过200件,其中财务造假的案件约为100件。这一举措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提升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质量。以注册制“欺诈发行第一股”紫晶存储为例,该公司涉嫌在上市前后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且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紫晶存储实控人被终身市场禁入,总经理、财务总监被5年市场禁入,之后公司被强制退市,这有力维护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

引入长期资金和优化投资者结构取得新的突破

2022年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文件。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11月18日,首批个人养老金基金产品名录与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发布,包括37家基金销售机构、40家基金管理人的129只养老目标基金,这标志着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正式落地施行,开启了我国新型养老制度和个人养老金投资的时代,满足了人民群众深层次、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和养老保障需求。个人养老金是公募基金长期资金的重要来源,能够鼓励公募基金践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促进机构投资者保持稳定清晰的投资风格和合规稳健的投资策略,有助于参与主体发挥机构化投资的“压舱石”作用,推动了资本市场机构化发展。

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得到新的强化

在2005年修订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时隔17年,于2022年4月发布了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于5月15日联合发布《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助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倡议书》。相关工作指引与倡议书积极回应了市场关切与需求,优化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方式,规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完善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监督的“硬手段”与“软约束”,从而推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进入新的阶段。同时,“零容忍”的执法威慑力增强,中国证监会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为主线,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大力推进投资者保护基础制度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理念文化培育、依法维权救济等工作。自2021年中国证监会与最高法联合建立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以来,“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落地,拓宽了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健全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常态化机制,证券支持诉讼的工作力度持续加大。这就形成了以中国证监会投保局为“一体”,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为“两翼”,交易所、行业协会、派出机构等共同参与的投资者保护体系。资本市场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为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监管保护和救济渠道,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与国际交流合作取得新的进步

2022年,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举措有序落地,便利境内外投资者跨境投资。一是持续完善沪深港通机制。2022年,为扩大沪深港通交易股票标的范围,香港推出人民币股票交易柜台。2022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将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纳入沪深交易所与香港股票市场的互联互通交易机制,拓宽互联互通交易标的范围,推动A股与港股市场互惠互赢、优势互补、长期良性协作发展。二是拓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中国证监会2022年2月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拓宽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使用范围,境内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将业务从英国市场拓展到瑞士和德国市场,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采用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机制进行融资,对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义务等也做了更灵活和优化的制度安排。上述措施有利于拓宽A股市场与欧洲市场的双向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合理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利于丰富境内外投资者的投资品种,提升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国际竞争力。三是加强资本市场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将双方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和调查活动纳入双边监管合作框架下开展,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依据法定职责对另一方辖区内相关事务所开展检查和调查。美方如需获取审计底稿等文件,需在中方监管部门参与和协助下进行,中方将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对检查和调查涉及的底稿文件进行汇总,并对含有个人信息等特定数据的部分进行专门处理,这样既满足了双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求,也满足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使用、特定数据保护等重要事项的要求。2022年12月,PCAOB确认在2022年度可完成对相关事务所的检查和调查,同时撤销2021年对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负面评价。

资本市场大力支持恢复实体经济、守牢风险底线

一是大力支持企业克服新冠病毒感染疫情(简称“新冠疫情”)的冲击,促进经济恢复发展。为应对疫情对实体企业的持续影响,2022年5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 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并提出23项举措,在企业申请首发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及其他融资政策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正常推进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和行业的拟IPO企业上市审核或注册,超过20家受疫情影响、业绩下滑的企业完成IPO上市审核,缓解了“燃眉之急”。二是积极防范化解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202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证监会在股权融资方面调整优化5项措施,股权、信贷、债券3种融资渠道“三箭齐发”,加快化解房地产业的风险和压力,推动房地产市场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有序开展,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三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22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与金融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稳步推进,多省颁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全国首个跨省域管辖的金融法院成立。资本市场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有序开展,使资本市场经受住了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新冠疫情冲击的考验,股票质押、占用担保等被持续压降,相关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