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资安全审查法和外国代理人登记法述评:文本和解读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1.1.1 FIRRMA的关键规定

1.1.1.1 扩大范围内交易的范围——FIRRMA通过明确增加以下四种新的范围内交易类型,扩大CFIUS的职权范围:①外国人购买、租赁或特许位于敏感性政府设施附近的房地产或向外国人租赁或特许该等房地产;②对某些美国企业的“其他投资”,该类投资允许外国人获得美国企业拥有的重要非公开技术信息、董事会成员资格或其他决策权,但不包括通过股份投票;③外国投资者权利的任何变更,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企业或对某些美国企业进行“其他投资”;④旨在规避CFIUS管辖权的任何其他交易、转让、协议或安排。

1.1.1.2 申报——通过新的“申报”程序,提供简化提交或“简易提交”流程,从而缩短所需审查时间。申报还允许CFIUS具有部分自由裁量权,要求当事方在交易结束前向CFIUS提交。

1.1.1.3 延长CFIUS时间表——将CFIUS的审查期从30天延长至45天,并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将审查期再延长15天。

1.1.1.4 缓解——加强对使用缓解协议的要求,包括增加合规计划,以便为使用该等协议提供信息。

1.1.1.5 特殊雇用权限和提供资金——授予CFIUS特殊雇用权限,并设立一个基金会来收取新的CFIUS申报费。

1.1.1.6 延迟生效日期和试点方案——将法案中的部分最重要规定的适用性延迟至FIRRMA颁布后18个月,或财政部长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确定对管理该等规定必要的法规、组织结构、人员及其他资源已到位后30天(以较早者为准)。本节还授权CFIUS开展试点方案,以实施本法中规定的任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