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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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什么是给付性保险、补偿型人身险?有什么不同?

岳先生的单位最近发福利,要给所有的员工配置一年期消费型商业保险。员工可以在两款产品中任挑其一:一款是医疗保险,保额为100万元;另一款是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只有10万元。岳先生想挑医疗保险。他的同事提醒他:“你已经买过百万医疗险了,再加上社保,正常情况下保额够了。医疗保险是补偿型人身险,买好几份有些浪费,不如挑重疾险。”

那么,什么是补偿型人身险呢?为何买多份补偿型人身险是浪费呢?

专业解析

保险行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叫“损失补偿原则”,指的是:“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1]之所以设定这条原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谋利,否则就有可能诱使其主动制造保险事故,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举个例子来说。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的赔付不能超过保险标的实际发生的损失。比如,你给自己的房子买了火灾险,房子价值300万元,那么你能拿到的保险金就不会超过300万元。

但是在人身保险中,应用这一原则时会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怎么给生命和健康估价?

人身保险保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一个人死了,该如何计算损失?一个人残疾了,又该如何计算损失?无论估价多少,都是错误的,因为它违反了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生命无价,即生命的价值不能以货币衡量。

所以,在人身保险中,以人的死亡、伤残、疾病、生存等为约定事由的保险,就无法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那么,这些人身保险的保额又该怎么确定呢?——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约定。这类保险就叫“给付性保险”。人身保险都是给付性保险;相应地,遵照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就叫“补偿性保险”。 财产保险都属于补偿性保险,而人身保险都属于给付性保险。但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险中的一小部分,比如费用补偿型医疗险,虽然从法理上来说也是给付性保险,但在实践中则具有补偿性保险的特点。在这类保险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通常会有这样两个约定:①理赔的保险金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花费;②计算保险金时,要先扣除通过医保等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这类保险可以称为“补偿型人身险”。它与严格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性保险的最大差异在于,在补偿性保险中,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而在补偿型人身险中,保险公司没有代位求偿权。

在人身保险中,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身故和伤残险,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失能保险,都属于标准的给付性保险;补偿型人身险则主要是费用补偿型医疗险,比如我们常说的“百万医疗险”、各地推出的“惠民保”,以及社会保险中的“医保”等。

关于给付性保险和补偿型人身险,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只要出现合同约定的事项,比如活到了多少岁、得了什么病、出现了什么意外等,保险公司就得按照合同的约定给钱,这就是给付性保险;要是出了事儿你得找保险公司报销,这就是补偿型人身险。

相应地,因为给付性保险是只要出事就给钱,所以能叠加理赔。比如,投保人在多家保险公司买了好几份重疾险,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得了合同约定的重疾,那么几家公司都得按约定的金额给钱。补偿型人身险就不同了,因为赔偿金额不能大于实际的损失,所以不能叠加理赔。比如,某人即使既有社保、惠民保,又有百万医疗险,也只能在看病的实际花费范围之内得到赔偿。

所以,给付性保险,从理论上讲,想买多少就可以买多少;而补偿型人身险,重复购买可能会造成浪费。消费者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挑选合适的保险产品。我们一般建议采用社会医疗保险搭配商业医疗保险的方式。

给付性保险和补偿型人身险的主要差异

延伸阅读

对于损失补偿原则为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学》(第四版)中有如下论述: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保险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被保险人发生伤残、死亡等事件,给其本人及家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都不是保险金所能弥补得了的,保险金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缓解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带来的经济困难,帮助其摆脱困境,给予精神上的安慰。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当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所以,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注释:

[1]魏华林,林宝清. 保险学[M]. 4版.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