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慎思之——理论联系实际的治学之方
孔子曰:“学而不思则罔。”因此,在治学上,经过“审问”这个阶段,还需要通过自己的思考活动来仔细考察、分析,是为“慎思”。“慎思”就是要能够发现问题。经济学是一门“经世致用”之学,而社会经济现象纷繁复杂,如何做到“实事求是”,发现复杂现象背后的经济规律呢?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优良学风,也是我们搞好学习的根本方法。它的要点一是要有理论;二是要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1]。由于客观实际不断变化,实际的变化迫切需要理论上的创新,因此理论联系的关键在于做到理论和实际同生共长。何老60年来学习不断、笔耕不辍,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理论、社会主义所有制及国有企业改革、中国经济发展战略和西部发展经济学、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经济学以及中国经济管理思想史等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这是在原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上,敏锐洞察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并对理论加以创新的结果。
(一)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理论的积极探索
生产劳动理论是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因而对它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而何老在学术上最为人称道的贡献之一在于在20世纪60年代开创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的两种含义,并据此指出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一般物质生产劳动都是一般生产劳动,而只有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否则就是非生产劳动。从而得出从事文化、教育、科技工作的劳动者也是生产劳动者,他们与物质生产劳动者的关系,不是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关系,更不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是相互支持和服务的关系。何老这一观点一经提出,立刻引发了全国理论界关于生产劳动理论的大讨论。何老的学生李忠民教授对何老在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理论探索方面的成就曾有过这样的评价:“在我国经济学界,理论讨论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然而,没有哪一场讨论能比得上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理论的大讨论,这场讨论涉及范围之广,研究问题之深,讨论时间之长,参与人数之多,学术档次之高都是我国经济学界前所未有的。在讨论中,围绕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经济学界形成了窄、宽、中三派观点,这是我国学术界首次公开的派别之分,堪称我国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然而引发这次大讨论的不是别人,正是何炼成教授。”[2]
20世纪50~60年代的中国在发展社会生产力方面,出现了脱离国情、超越国力、急于求成的“左”倾错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开始支配经济发展的全局。此时,经济理论探索上开始有人发出“知识分子不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劳动者”的质疑之声,何老凭借其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敏锐的现实洞察力,提出了其独具匠心的“中派”的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理论观点,事实证明何老的观点是有极强生命力的,对于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仍然有着极强的解释力。事实上,何老对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独到见解是建立在其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识论基础上的。何老曾于1962年5月22日在《西安晚报》上发表了题为《谈谈生产关系的相对稳定性》的文章,文中指出:“关于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原理,对生产关系的发展同样是适用的。具体地说,生产关系的发展必须要有一定的条件,这首先而且主要是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是任何社会都起作用的客观规律。根据这一规律,当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关系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就要求改变这种旧的生产关系,代之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生产关系。而当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建立起来后,它对生产力的发展就会起促进作用。但是,当生产力的发展还没有达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时,更高一级的生产关系也不可能出现,原有的生产关系就仍然处于相对稳定时期,它的性质也就不会根本改变。”[3]
何老进一步强调指出:“要正确认识生产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必须反对两种片面观点:一种是把生产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当成是绝对稳定,把一种生产关系看成是凝固不变的东西,或者是当生产力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原来的生产关系已经变得与生产力的发展不相适应了,还不愿意改变它,甚至阻挠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这种观点当然是错误的,是一种忽视不断革命甚至阻碍革命的表现。根据这种观点来指导工作,就必然会犯右倾的错误,因此必须反对。另一种观点是从根本上否认生产关系的相对稳定性,认为生产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应当经常变革。这种不考虑生产力的发展情况如何,认为只要人们主观愿望需要建立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可以建立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的观点当然也是错误的,是一种忽视革命发展阶段论的表现,如果根据这种观点办事,就必然会犯‘左’的错误,因此也必须反对。”[4]
基于这样的哲学认识论和马克思《资本论》的扎实功底,何老认为虽然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但是20世纪50~60年代的中国的生产力仍然十分落后,如斯大林所指出的一样,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只要符合这一目的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否则就是非生产劳动。何老的生产劳动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1.科学阐述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原理
何老认为,马克思的生产劳动观点包含两种含义:一种是从资本的观点来看的生产劳动,另一种是一般意义的生产劳动。前者“是从社会的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生产关系得出来的”,而后者则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即劳动产品的性质得出来的[5]。何老认为:“生产劳动一般就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创造一定生产物的劳动。这种劳动仅仅体现了‘活动与有用效果间的关系,劳动者与劳动生产物间的关系’。”[6]而从资本的观点来看的生产劳动则是指“它同资本的可变资本相交换,不仅把这部分资本(也就是自己劳动能力的价值)再生产出来,而且,除此之外,还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仅仅由于这一点,商品或货币才转化为资本,才作为资本生产出来,只有生产资本的雇佣劳动才是生产劳动”[7]。显然,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两种含义“是从生产方式的两个不同方面来考察的”[8]。生产劳动一般的定义,“表明人对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们的简单劳动过程,即物质资料和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这种关系和过程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而不管社会生产关系如何。”[9]而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则“表现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即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的关系,反映了价值增值即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这种关系和过程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使资本主义社会和其他社会形态区别开来”[10]。
从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两种含义的观点出发,何老进一步分析了两种生产劳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发展趋势:一方面,“生产劳动一般的概念,由于‘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发展了,生产劳动和它的担负者即生产劳动者的概念,也必然会跟着扩大起来’”[11];另一方面,“从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具体定义来说,‘生产劳动的概念,却是变得狭小了。资本主义的生产,不只是商品的生产;在本质上,它还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者不是为自己生产,而是为资本生产。所以,单是生产了,还是不够。他必须生产剩余价值。’否则就被视为非生产劳动”[12]。
紧接着,何老详细论述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流通和交通运输业中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问题,从事家务和服务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中劳动的性质问题和手工业者与农民的劳动性质问题,从实证的角度证明了马克思的两种含义的生产劳动观点,从而全面完整地阐述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理论。
2.探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问题
借鉴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方法论原理,何老试图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出发,从简单劳动过程和具体生产方式两方面着手,展开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观点的论述,从而科学划分了社会主义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
何老认为,“正如马克思在考察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时,是从资本主义整个经济活动的目的出发一样”“考察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出发点,应当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它不仅“只反映在直接的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虽然这是主要的、决定性的),而且还反映在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关系中,而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目的,也就不仅是指直接进行物质资料生产的目的,还应当包括分配、交换和消费等活动的目的,即包括社会主义整个经济活动的目的”[13]。同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主要特点和要求”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在这样的认识论基础上,何老认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有两个维度:一个是从简单劳动过程角度来看,“凡是体现了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并有抽象劳动物化在其中,这样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一般,亦即物质生产劳动,否则就是非物质生产劳动。”[14]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属于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部门有“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等);工业(包括采掘工业、加工工业和手工业);建筑业(包括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筑);交通运输业和邮电业(只包括属于生产过程的那部分);商业中的生产过程(包括商品的包装、分类、保管和运输过程);物资技术供应部门;农副产品采购部门(仅指执行保管、分类、运送等生产过程);为生产过程直接服务的科学研究部门;其他物质生产部门(如出版业、电影制片厂的直接生产部分)”[15]。不属于以上部门的就是非物质生产部门。而从具体生产方式的生产目的来看,“能直接满足整个社会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劳动“就是能直接创造某种使用价值的劳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对象化为某种具体的物质资料,表现在‘存在形态’”的物质产品;“另一种是不能对象化为某些具体物品,只是在‘动的形态上’,但它能创造一种可以满足某种社会需要的‘特殊使用价值’。”[16]因此,除上述属于生产劳动一般的整个物质生产部门以外,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生产劳动还包括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各种服务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等业务部门。而属于社会主义特有的非生产劳动范畴的部门则包括:各级政府机关部门,国防部门,司法公安部门,纯粹商业部门,文化、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等。这样就对社会主义的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进行了较为科学的划分。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何老密切关注经济理论的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理论的引进及其实践的发展,纠正了过去对生产劳务(或服务)与精神产品的劳动不创造价值的看法,肯定了生产劳务和精神产品的劳动也同样创造价值,并强调指出:“由于(生产劳务和精神产品)这种劳动多为复杂劳动与脑力劳动,因此在同样时间创造的价值要大于物质生产部门所创造的价值”[17],从而使他的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理论更为完备。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坚持与创新
何老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从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问题的研究,并参与了20世纪50年代的大讨论。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是沿着点面结合、纵向和横向结合的思路展开的。在理论点上,他坚持马克思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观点,在纵向研究方面,撰写出我国第一部系统论述价值学说发展史的专著——《价值学说史》。但他并不是就理论谈理论,割裂理论与实践的联系,而是把他对马克思商品经济理论的独到见解,贯穿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一理论面的分析之中,形成了系统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18]。何老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坚持与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价值概念的科学把握[19]
1953年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出版,书中认为价值规律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得以体现,没有商品交换就没有价值规律。价值规律是一种商品交换的“外壳”。这种观点似乎说明了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历史上的任何社会经济形态,可以不受客观经济规律的支配。20世纪50年代中国外部面临西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国际环境,内部处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宏伟建设时期,国内社会主义热情高涨。斯大林有关“价值规律外因论”的观点的推出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于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和三年“大跃进”运动中暴露出过分强调人的主观能动作用,而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孙冶方先生在1959年第9期《经济研究》上发表了《论价值》一文,提出了他的“价值规律万岁论”[20],即认为“价值规律是在任何社会化大生产中‘根本不能取消的’规律,它不仅在社会主义社会,甚至在共产主义社会都将仍然起作用”,指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要按客观价值规律办事。1962年卓老(卓炯)在《经济研究》上发表了《论商品经济》一文,该文根据《资本论》和列宁的有关论述,指出商品的本质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要研究商品经济就不能离开社会分工,因为社会分工决定着商品生产。经济学界由此展开了有关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问题的讨论。何老差不多完全接受了孙老有关社会主义价值规律的观点,在1959年西北五省(区)关于价值规律问题的讨论会上,何老坚决支持孙老的观点,批判了把“按劳分配”和“物质利益”说成是“资产阶级法权”的观点。
何老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继承和发展表现在其对价值概念的科学把握上。“价值”的概念最早出现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马克思将价值界定为“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异的抽象的人类劳动”。后来,恩格斯在其写成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一书中,又提出了“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这一命题。此后学术界对价值概念形成了不同的理解,一直争论不已。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苏联这样的社会主义老大哥实行计划经济中出现的忽视费用对效用的关系。孙老在《论价值》一文中对苏联经济学界对恩格斯有关价值概念的错误诠释作出重要纠正,指出“根据恩格斯的提示,‘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有用效果和劳动花费的比较,正是应用于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概念所能余留的全部东西’。”何老在1959年底举行的西北五省(区)经济理论讨论会上,受孙老启发提交了《论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一文,就对这一问题作了说明[21]。随着对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研究的深入,何老以孙老《论价值》一文的观点为基础,在1984年第1期《西北大学学报》上发表《也谈“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一文,指出应以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再三强调的因私有制而形成的市场竞争为基本前提来理解“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这一命题。在何老看来,“恩格斯把价值定义为‘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说明了价值本身并不是孤立地存在和形成的,而是反映了人民之间的经济活动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社会对人们劳动的质和量的比较和检验来表现的,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条件下,是通过市场竞争进行的”。
何老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四十年来我的研究轨迹)》一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中进一步阐述了自己对孙老有关恩格斯价值概念的研究的认识。书中指出:“孙冶方对恩格斯‘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这一命题的理解是:这里的生产耗费是指劳动耗费,效用是指生产物的使用价值。所谓费用与效用的关系,就是以最小的劳动消耗(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就是以费用(劳动量)作分子,以效用(使用价值量)作分母;劳动量/使用价值量,把这个公式倒过来,使用价值量/劳动量,就意味着重视经济效果,重视提高劳动生产率。恩格斯指出:价值这个范畴首先是决定某一物品该不该生产的客观标准,就是说这个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它的效用能不能抵偿这个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费用,只有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后,价值这个范畴才用之于交换。因此,孙冶方把恩格斯的这个价值思想概括为‘最大最小’问题,即以最小的劳动耗费争取最大的经济效果。十分显然,他抓住了恩格斯关于价值定义的本质内容。”
何老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一书中也进一步阐述了自己对有关恩格斯价值概念的全新理解。书中有这样的评述:“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恩格斯这个观点也是我近来才听说的[具体来说是近几个月来读蔡继明先生(清华大学教授)的《广义价值论》后才得知的],我之所以对之极感兴趣是因为它与我的价值本质思想非常吻合:价值是人类为获得最大的生存而必须付出的最小代价;十分显然,我的价值本质思想也是关于‘费用对效用的关系’,并且也像孙冶方那样,指出了它们的‘最大最小’关系,作为费用要最小化,而作为效用要最大化,以最小的代价耗费来获得最大的效用是非常自然的。由此我们也意识到:价值实际上包含着两个互相背反的属性,即代价耗费属性与效用属性,它们在实际的人类经济活动中都有直接的反映。比如每个人在购买商品的时候都在选择品质品种尽可能好,且价格又尽可能低的商品,这是人的天性的体现,也是所有人的价值观的体现。并且,依据这个思想,我也像孙冶方那样,非常注重劳动生产率的最大化问题,因为它是最好体现价值本质的实际经济活动。减少成本、提高效率,就是这个价值本质在实际经济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当然孙冶方没有将价值的代价耗费属性进一步归结为‘成本’。如果将价值的代价耗费属性归结为成本,那么价值观念对经济就具有更大的意义与作用了。但我发现恩格斯倒是有过类似的思想,因为他曾这样说过:‘每个人必须大体上收回成本,这一点又总是会帮助找出正确的方向’(《资本论》第三卷,第1017页)。他是在人们摸索交换中的价值符合与价值实现的时候这样说的。他的意思显然是说:如果能够‘大体上收回成本’,那么这种交换就是‘价值符合与价值实现的’。人们总以为价值是一个虚的不可能在市场交换中得到确定实现的东西,殊不知它已经体现为‘成本’,从而成为一个非常确定的数量化的东西。而我的价值定义比恩格斯的定义与孙冶方的理解还具有更深的意义,因为它实际上提到了价值的更深本质,即人类生存。价值的最深本质是‘人类生存’。我们所说的‘创造更大价值’,实际上意味着创造更大的人类生存条件与机会。因此价值可以更深刻地界定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反映与指标。为了使人类生存得更好,价值既表征‘更好的使用价值’,又表征‘获得这些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代价更小’,这两者是不可分割的。”
2.倡导两种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价值
在马克思那里,与“价值”概念相伴的概念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阐述“流通中的价值规律”时,马克思又从社会需求角度提出了另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是在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生产价格的形式上表现出来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来说,人们往往在探讨价值决定问题时通常关注的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往往很少过问。20世纪50年代百废待兴,经济建设热情空前高涨,但是其社会生产力非常低下,与马克思、恩格斯等思想家最初所设想的建立社会主义的条件相差甚远。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按照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分配消费品从而实现“按劳分配”显然是不现实的,也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现象。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一些经济理论工作者从马克思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着手,重新思考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应当如何运作的问题。
1955年,南开大学的魏埙、谷书堂两位学者共同完成了《价值法则在资本主义发生与发展各个不同阶段上的作用》的课题研究,首次提出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观点,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论战。当时学界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所谓的“实现论”,是我国学术界长期流行的观点,即认为价值是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仅仅制约价值的实现而不参与价值决定;第二种观点是所谓的“决定论”,这种观点试图从新古典理论角度把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市场供求决定因素来解释政治经济学中的供求问题;第三种观点就是魏、谷两位学者所坚持的“价值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的“共同决定论”。
1962年,谷书堂、林兆木和吴宣恭三位学者共同发表论文《试论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否定了魏、谷二人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提出的“共同决定论”的观点,他们指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供求的变化对商品价值量的规定只起着间接的影响作用”,“所谓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为一个部门价值的实现规定了一个界限,它并不直接决定价值的形成,而只是决定价值的实现”。文章发表后不久,三人经过反复思考和讨论,又于同年7月29日在《光明日报》联名发表了《关于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问题的再认识》,提出了与上文不同的观点。文章认为,在社会确定的需要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尚未变化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由提供满足社会确定需要的商品量的那些生产条件按照一定的社会平均决定。所谓另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按社会对某种商品确定的需要而分配在某个部门的劳动时间,就不只是为一个部门价值的实现规定一个界限,而是为该种商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定划定一个界限。正是在这个界限内,通过商品生产者的竞争,各种生产条件的个别劳动时间才能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决定该部门单位商品的价值量。1982年,谷书堂等人通过重新补充一些新的理论资料,在《经济研究》1982年第1期上发表《对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再探讨》一文,他们指出,决定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单个商品生产上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总体上看,它就是符合某种社会需要的商品的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从而回到了“共同决定论”的观点[22]。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突出,198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在这样的背景下,谷书堂、柳欣两位学者在《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上发表《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一文,认为“马克思的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以及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认为非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主张对传统的劳动价值论进行改造。
何老从事“劳动价值论”的研究有30多年,他是价值论的“共同决定论”的倡导者和坚定支持者。早在20世纪60年代,何老在《试论价值、平均价值、市场价值几个范畴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参见《西北大学50周年校庆论文集》,1963)等一系列论文中,提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观点;“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何老在《人文杂志》1979年第2期上发文《论价值决定》,详细阐述了他的这一观点。进入20世纪90年代,何老敏锐地洞察到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针对经济理论界在有关“劳动价值论”研究的争论中出现的分歧,何老细心研读马克思经典著作,深入分析各种观点,于1994年在《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上发表《也谈劳动价值一元论》的文章,系统地阐述了他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和新的见解。何老始终坚定地支持劳动价值一元论,认为学术界就如何坚持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的一些观点,如劳动价值论的“实现论”(即认为只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参与决定)和“新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即认为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已不能解释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决定,需要在此基础上,扩大劳动的外延,加入资本、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以及技术变动下的利益关系)都有失偏颇。
针对劳动价值论的“实现论”,何老的批驳是从正确认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内涵着手展开的。他通过对马克思关于这一问题论述的系统考察,得出的结论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是指同一部门内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必要的社会平均劳动,反映了同一部门内不同生产者之间在劳动耗费上相互比较的关系,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则是指已经在数量上确定了的,需要成比例地分配于不同生产部门的各种不同产品的生产劳动,反映的是不同部门的生产者之间如何分割社会劳动的关系。它们的联系是:前者是后者得以存在的基础,是分析后者的出发点,而后者是前者的进一步引申[23]。接着何老指出应当重新理解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决定的关系。前者仅是从一个部门内抽象地分析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决定问题,后者则是从不同部门之间分割社会劳动的关系,结合供求状况来进一步分析市场价值的决定问题,是同一价值规律的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表现,而不是说存在着两种不同含义的价值决定[24]。随后,何老通过举例直观地说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如何决定价值的,即在商品供给量和社会正常需要量一致的情况下,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社会价值,“反之,在社会正常需要量超过供给量的情况下,商品的社会价值就会由劣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来决定;这样,全部该类商品社会价值的总和就要大于个别价值的总和,从而在该部门内构成一部分‘虚假的社会价值’[25]”。
针对强调非劳动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新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何老的批判思路是这样的:首先分析了这种观点的“新”在何处,“就是扩展劳动这一概念的外延,把使用价值的生产或劳动生产率加进来,把劳动定义为由其生产的一定量的使用价值所体现的或支出的劳动量——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从而推论出‘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否定‘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的结论”。接着分析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混淆了使用价值数量与价值量的概念,把创造使用价值的数量的劳动说成是价值量的创造者。从这个观点出发,就不难得出资本、土地、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结论,显然,这一观点是不符合劳动价值论的”[26]。
在文章中,针对谷书堂、柳欣同志提出的“按贡献分配”的目的是试图找出既区别于传统的对“按劳分配”的解释,又不同于“边际生产力论”的第三种解释,并把其确定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观点,何老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按贡献分配还是按劳分配之争,实质上仍然是劳动价值一元论与多元论之争。这一争论,已经进行了一百多年,我国近十年来只不过是在新的条件下再现这一争论而已。”[27]他认为,“由于‘贡献’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可以有多种解释,如按劳动的贡献分配当然是属于按劳分配,按资本或土地的贡献分配就很难说是按劳分配了,如果硬要把它们说成是按劳分配,就必然要得出资本或土地本身也创造新价值的结论”[28]。因此,这样的中间道路是行不通的,往往滑向劳动、资本、土地共创价值的一方。
有学者提出“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中,商品的使用价值基本不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当然也不是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对象”,“马克思的价值规律是一个关于生产关系的规律,而不是一个关于如何合理配置资源以求取人类最大福利的规律”等诸多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质疑,声言要“改造劳动价值论”,何老一一作了评析,认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存在诸多误解的根源在于学者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不了解,并且认为这些质疑也给我国的经济理论界提出了新的课题,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
3.系统认识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论”和“劳动价值论”
何老在1984年由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价值学说史》的专著中和在《社会科学辑刊》1983年第3期上所发表的《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上的伟大变革》的文章中,全面、系统地概括了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上伟大变革的6个方面。首次把货币理论和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纳入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之中,实现了劳动价值论的系统化。具体来说,这6个方面包括:①科学地分析了商品二要素:使用价值和价值。把交换价值和价值明确地划分开来,阐明了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②科学地论证了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二重性,从而实现了劳动价值论的伟大变革。③科学地分析了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及其发展过程,从而建立了科学的货币理论。④正确地揭露了商品拜物教的性质及秘密。⑤科学地论证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价值决定关系。⑥科学地解决了导致李嘉图学派解体的两个难题,即如何用价值规律说明资本与劳动的交换,如何解决价值规律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矛盾等。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强调指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纪念的报告中,江泽民同志重申:“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面对党中央向我国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何老以70多岁的高龄勇于接受挑战,在坚持马克思科学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密切结合当前科技革命的新形势以及我国的改革实践,在《当代经济科学》2001年第3期和《经济社会发展研究》2001年第2期上分别发表《劳动·价值·分配“三论”新解》和《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此文原是提交我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讨会的论文),提出自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独到见解。其主要思想包括:
(1)对马克思的劳动论思想加以归纳,并强调在劳动的定义、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的定义、关于劳动的简单要素、关于劳动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过程的观点、关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二重性等9个方面需要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依据经济发展的形势加以发展。如关于劳动的简单要素问题,何老认为:“马克思提出的‘三要素’当然是最基本的,但是必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丰富发展。例如,在当前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时代,就应当突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一要素,强调‘三要素’的科技含量。又如,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就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和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宏微观管理就成为劳动的重要内容。再如,在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国际化的条件下,为生产服务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业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些服务也就成为生产不可缺少的要素。”[29]关于劳动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过程的观点,何老认为:“这对于物质生产劳动当然是完全正确的,在物质生产劳动占绝大比重的条件下是普遍适用的。问题在于,随着服务业的发展,特别是精神生产劳动的比重日益扩大,其劳动过程就主要不是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过程,而是人们用脑总结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精神生产过程。很显然,这一过程比物质生产劳动过程要广泛得多、复杂得多、深刻得多,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2)总结了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并提出要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如有关劳务(或服务)劳动的性质问题,何老认为:“马克思当时未作具体论述,只是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中顺便提及,因为当时服务的比重很小,可以略而不计。但是在当今社会,服务产品的需求日益扩大,服务业的比重日益提高”,“这要求我们从理论上如实地承认服务业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因而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而且超过了物质生产领域所创造的价值”[30]。关于“教科文卫”部门的劳动价值问题,何老指出:“经过近20年来的讨论和实践,说明科教文卫部门的劳动是高素质的科技劳动,是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是创造高增值的生产劳动。”[31]何老提出研究从事经济管理的劳动的性质问题的必要性,他认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资源配置和产品实现不通过市场,因对管理劳动的性质和价值创造没有什么现实意义和作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非搞清楚不可”[32]。他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中观和宏观管理的劳动也应当是生产劳动,当然也创造价值,而且比微观管理劳动创造的价值更大;而同管理无关的劳动则是非生产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劳动。”[33]针对新时期出现的“新”价值论,何老给予了深入的剖析。何老批评“科技创造价值论”是混淆了“科技是构成生产力的第一重要的要素”与“科技是创造价值的第一要素”两个不同的概念,批评“知识创造价值论”搞不清楚是“知识本身创造价值”还是“掌握知识的人通过自己的活劳动创造价值”,指出“信息创造价值论”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知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范畴,它只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是生产产品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商品价值的源泉”[34]。显然,上述所谓的“新”价值论的观点的表述是含混的,是似是而非的。
(3)总结马克思关于产品分配的设想,并指出要创新和发展马克思的分配论。关于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关系,何老指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不能混为一谈。前者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后者则是资本主义制度下所特有的范畴。问题在于,当时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雇佣劳动已彻底消灭的社会,是商品、价值、货币逐渐走向消亡的社会,是有计划地配置资源的社会,因此人们的劳动力不可能成为商品,也就无所谓价值的”[35]。但是,“当前的现实与马克思的预言发生了尖锐的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国家多种所有制的存在和发展,商品货币关系不但没有消亡还将长期存在下去,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须大力培育劳动力市场,这也就决定了劳动力的商品性,劳动力的买卖要按价值规律来进行,即按劳动力的价值进行分配,它构成社会主义制度下按劳分配的基础”[36]。关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何老认为“劳动本身就是生产的根本要素”,而“除劳动以外的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在于“这些要素虽然不是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源泉,但却是重要的条件,没有它们就不可能形成新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与此同时,何老还指出未来理论探讨的方向在于“这些因素在生产中究竟起什么作用?起多大作用?如何量化?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只有通过实践,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加以解决”[37]。
此外,何老还研究了马克思关于流通经济和国际价值的理论,具体研究了商品流通中的价值创造和现实问题,构建了三次产业之间的交换中的实现条件和补偿的公式。
(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体系的构建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面临着重新认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重大任务,其核心就是搞清楚我国是否存在商品经济,如何从理论上加以阐释。当时,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是对社会主义经济是否是商品经济的争论很大。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前夕,何老在《经济研究》1978年第6期上发表《论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制度》一文,认为“社会主义商品制度既具有和资本主义商品制度根本不同的本质特征,对社会主义建设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又具有一般商品制度的共同属性,还有产生资本主义的可能性”[38]。然而,如同马克思哲学强调认识过程的反复性一样,随着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论断,何老深入研究马克思有关商品经济的论述,在《经济研究》1985年第5期上发表《再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文,纠正了“商品经济就等于资本主义经济”的错误认识,并提出了独到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后,何老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在接受《经济师》特约记者李志强的采访时专门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释。何老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体系是较完备、较系统的,具体体现在:
(1)主张从社会分工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上解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存在的原因。何老归纳了学术界有关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经济存在原因的各种解释,如两种所有制论、物质利益论、按劳分配论、核算工具论、社会分工论等。何老认为:“虽然有些论述较之过去前进了一大步……但是,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虽说明了全民所有制内部存在商品关系的原因,但不能从总体上说明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问题;二是这些论证最后都归结为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从而陷入分配方式决定生产方式的悖论;三是从方法论来说,这些论证未抓住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即未从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来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存在的客观必然性问题。”[39]
何老独辟蹊径,在我国学术界率先提出:除社会分工这一一般前提和基础外,主要应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来考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存在的原因。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一个生产方式的本质,归根到底取决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由于这种结合的方式不同,社会结构被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马克思主义的这个原则,对分析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当然也是适用的”[40]。何老分析,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将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在全社会范围内单一的直接结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将不复存在,商品经济将会消亡”的论断受其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和认知有限性的限制,因此,实践的发展远远超出马恩的预料,“所有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都没有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全社会范围内单一的直接结合,而是实现了不同程度的社会劳动力和多种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多元多层次的结合。正是这个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从总体上决定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存在的客观必然性。”[41]遵循这样的理论逻辑,何老分析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存在内部商品关系的原因,“由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存在国家和企业两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层次,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全民企业中劳动者的劳动还存在着质的差别,还带有一定的个人的性质,因此,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仍然是一种复杂的多层次的结合,它涉及国家、企业、个人以及其他方面的利益关系,这种关系仍然必须通过商品生产方式来调节,这也就决定了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商品关系存在的客观必然性。”[42]由此可见,何老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角度论证了商品经济并非只是资本主义制度所特有的,从而驳斥了商品经济外来论和嫁接论,科学地回答了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彼此相容的问题。
(2)辩证地看待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观点来看,任何事物都是特殊性与一般性的统一。何老凭借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功底,敏锐地意识到,虽然社会主义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一样都是商品经济,但是它们之间既有共性又有特性: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产品经济相比具有一般的特性,但同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制度相比又具有特殊的一面。何老在《经济研究》1978年第6期上发表的《论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制度》初步提出有关社会主义商品制度按共性和特性划分的见解,随后何老纠正了前文中的“左”的观点,又在《经济研究》1985年第5期和1988年第12期上发表《再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略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1987年4月在《求索》上发表《对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逐步深化自己的共性与特性相统一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毋庸置疑,何老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划分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其对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论述,何老指出,同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较,商品经济的共性可概括为以下8个方面:“一是两重性,即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统一,其中主要是它的价值属性;二是交换性,即具有交换价值,不是为了交换或不能用来交换的东西,不能成为商品;三是市场性,这是交换性的必然表现,要交换就必须通过市场,市场正是商品经济的范畴;四是等价性,即按照等价原则进行交换,因此也是交换双方的平等性;五是自主性,即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是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取得自己经营的利益;六是竞争性,竞争是商品经济一般属性的反映,竞争规律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七是开放性,即商品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的动态经济;八是系统性,即商品经济是一个社会生产关系体系,它包括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及其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43]
与人类历史上经历的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相比,何老认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性表现为:①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②没有剥削阶级参加。③劳动人民当家做主。④能在全社会的规模上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⑤商品关系的范围受到限制。[44]何老还进一步指出:“以上特殊属性仅仅是指纯粹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45]。要注意“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除了主体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以外,还存在着非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甚至还存在剥削性质的商品经济”[46],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的特殊属性具有复杂性,体现在:①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基础上。②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③基于上述两点造成的生产和经营动力的复杂性。④生产力水平落后和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
既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既具有共性又具有特性,那么共性与特性是如何实现统一的呢?在实践中,有的同志强调前者,有的同志强调后者,从而引出两条不同的改革思路,提出两种不同的改革模式。何老认为:“不要把问题绝对化,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从共性和特性的一般关系来说,不存在何者为主的问题;如果从揭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来说,当然应当强调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性;但是如果从我国30多年的实践来说,我认为应当特别强调商品经济的共性,因为过去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和旧的体制的理论观点就是忽视商品经济的共性,把这种共性当成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特性,从而把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混为一谈。要彻底肃清‘左’的流毒,就必须强调商品经济的共性。”[47]显然,何老坚持以唯物辩证的方法看待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特性对当前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3)阐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20世纪50年代末,何老针对我国在“大跃进”中出现的否定等价交换和价值规律的错误,在《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48]中就提出要正确认识价值规律及其作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何老又先后发表多篇文章,完善了其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的看法。
何老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理论的认识,既不同于骆耕漠等同志提出的“价值规律等同于等价交换规律”及于光远同志提出的“价值决定规律”,也不同于孙冶方同志提出的“广义狭义价值规律”。何老认为,价值规律是价值这个客观范畴的存在和运动的规律,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价值规律的作用既包括内在的直接调节作用又有外在的间接影响作用,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说明价值规律的性质和作用。与此同时,何老非常赞同孙冶方先生的观点,也认为“价值和价值规律并非商品经济所特有的范畴”。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在商品经济消亡后价值规律仍存在并起作用,不过那时的价值规律仅仅包含价值决定的意思,仅仅在生产领域中起调节劳动时间和分配不同类的社会劳动生产的作用。因此,何老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说成是“孙冶方在西北的代理人”,并遭到批判。显然,何老在20世纪50年代就能够全面论证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生产和流通中的重大作用,体现了其非凡的理论胆识。
何老还认为:“价值规律本身就包含着按比例发展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有着共同的要求的,即按比例地分配社会劳动。因此,必须同时利用它们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49]何老进一步指出,弄清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和价值决定的关系,是准确把握价值规律的核心内容。“如果不弄清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和价值决定的关系,就不能准确而全面地掌握价值规律的内容,从而也就影响我们利用它来为社会主义服务。”[50]很明显,20世纪70年代末何老就已把计划和市场看成是社会主义经济调节的两种手段,反映了其敏锐的理论洞察力。
(4)阐发市场经济理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何老对市场经济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何老明确指出,商品经济从它运行的机制来说就是市场经济,将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画等号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商品经济首先是一种交换经济。“这里所谓的交换,是指通过买卖的交换,而要买卖就必须通过市场。”[51]“长期以来我们把市场经济当成资本主义经济的代名词,至今还有人认为商品经济不等于市场经济,说什么‘如果我们把市场经济等同于商品经济,那势必得出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是两种对立的经济方式的结论’。显然,这还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资本主义经济。试问:商品经济不和市场相联系,还能继续存在吗?!难道市场经济就不能实行计划吗?!”[52]
建立在“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内容,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运动的形式”[53]认识的基础上,何老于20世纪90年代发表了多篇文章,系统阐述了其对计划和市场的关系的认识。何老认为,计划与市场都是指经济手段,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两种调节形式。“所谓计划调节是指人们运用社会系统中的控制系统对经济系统进行的控制;市场调节是指人们运用价值规律使经济系统实现平衡的运动。这两者作为调节经济系统运行的形式与手段,不是某种特定的生产方式或经济制度。”[54]与此同时,何老强调两者产生的客观经济条件,起作用的形式、行动主体以及调节的后果等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的。
对于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问题,何老对理论界流行的观点,如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板块结合论等进行了有说服力的评述,指出这些论断割裂了计划与市场两者之间的联系,不符合辩证统一的观点。何老主张,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应当实现一种内在的全面的结合,其结合的程度“取决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等客观发生作用的合力方向及其大小强弱,并具体化为指令性计划调节、指导性计划调节、完全市场调节等方式”[55]。具体应当采取“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这样一种经济运行模式。“这个模式的特点是:在国家和企业之间插入市场这一中间环节,从而避免了国家对企业的直接控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大大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与此同时,也不放松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56]显然,这一模式对于双向的多层面的信息沟通与结合的强调突出地反映了何老对市场经济本质的深刻洞察力。
(5)研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问题。除了从理论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进行总体把握外,何老还对市场化改革以来出现的社会主义无序化现象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在《经济研究》1988年第12期上发表的《略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一文首次论证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理论,后于1992年出版专著——《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无序与有序》(西北大学出版社),系统地阐述了这一理论。
何老认为:“所谓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所形成的各种制度、体制、法规、行为准则、思想观念等一系列的秩序。”[57]虽然我国现在改革中出现一些问题和碰到一些困难,但是我们还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设,因为这些问题和困难的产生并“不是由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更不是什么‘资本主义’泛滥的结果,而主要还是由产品经济的旧秩序造成的,也来自封建宗法的旧思想和旧作风”[58]。因此,为了社会的稳定和生产力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套跟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商品经济新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像某些论者所设想的那样,认为只要由政府颁布几个法令就可以解决问题,或者认为这仅仅是立法、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事……这项系统工程必须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三个层次,缺一不可”[59]。其基本核心内容在于实行“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模式,即“国家-市场-企业”的新模式。“所谓国家调节市场,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60]“所谓市场引导企业,是指市场要为企业创造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此来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61]“而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立法和司法工作,树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思想意识,是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重要保证。”[62]
(四)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探索
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何老几十年理论探讨的一个关键领域。他始终坚持以生产力为衡量标准的马克思唯物史观,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先后展开了有关所有制的含义、我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所有制改革的市场化的研究。
1.科学地把握所有制的含义,为改革提供理论依据[63]
20世纪90年代,法学界人士提出在所有制问题上经济学侵占民法学领地的观点,何老是非常赞同的。何老认为,所有制这一概念应该包含两种含义:“一种是作为表现经济关系的所有制范畴,属于经济基础范围,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内容”[64],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本质是“通过人对物的占有来体现物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这个关系在阶级社会中表现为阶级关系”[65]。“另一种是作为表现财产关系的所有制概念,属于上层建筑范围,是法学研究的内容。前者就是人们常说的所有制,后者为所有权……在马克思的论著中,往往使用‘所有制关系或所有关系’,以区别体现经济关系的所有制与体现法权关系的所有制。”[66]
基于上述的理解,何老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和财产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产权观。何老认为,人们通常将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这是错误的,事实上这是一种财产所有权。这种权利可进一步分解为终极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产权)和经营管理权三权,三权分别对应了三个不同层次的主体:股东、企业法人和科层管理运作群,而收益权是融于三权之中的,是三权的应有之义。生产资料所有权应当被划分为所有关系、占有关系、支配关系和使用关系。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性质决定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而财产所有权则以法律的形式来维护所有制。所有制关系和财产所有权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但无论哪种权能都不会同它表现的经济关系完全一致。自然,所有权的变化不一定会引起所有制关系的变化。显然,何老的这一论证为我国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2.对我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方面的理论探索
20世纪80年代,何老先后发表多篇文章探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模式。其中包括,1981年《开放系统经济理论论文集》中的《对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问题的探讨》,全国“七五”重点课题《论社会主义所有制及其改革》,《陕西财经学报》1988年第1期中的《初级阶段、商品经济与所有制改革》。
首先,何老运用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非平衡系统理论、协同学和突变论等最新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对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展开分析,并提出定性模式。“从横截面上看,我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不仅应当是一种多类多级多层次的不平衡结构,而且应当是一种各类各级各层之间及其内部互相协同作用的开放系统,绝不能搞成一种单一的、静止的平衡结构和孤立的封闭系统。它应在外界条件的作用下,在党和国家总的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协同最优。从纵向看,第一,各类各级各层次的所有制之间及其内部应当经常存在着各种物质和能量的交流运动,这样才能保证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相对稳定和有序地发展,否则,就会变成一种不稳定的、无序的混乱状态,使这种所有制逐渐萎缩而走向灭亡。第二,必须根据我国生产力水平发展的情况,按照序贯性的质变波动演变趋势,逐步地分阶段地调整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第三,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要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发展,至于采取什么发展模式,不同国家不同时期都不可能一样,绝没有固定不变的发展模式。”[67]很明显,何老20世纪80年代初的这一独具匠心的理论视角和理论观点,对进入21世纪的中国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上有着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其次,基于对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的上述理论分析,何老采用逻辑抽象的方法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提出了著名的国有企业改革的“飞机模式”:“国有企业应当居于主导地位,好比飞机头,集体企业应当是主体,好比飞机身,个体私营企业居于辅助地位,促使社会主义经济起飞,好比机翼……三者的比重在现阶段应当优化在3∶4∶3的状态,即国有企业占30%,集体企业占40%,个体私营企业占30%,因此又称为‘343模式’。”[68]此论一出,马上引起学术界的激烈批判,甚至在随后的十几年中,何老被作为提倡“私有化”的代表进行批判,直至邓小平“南方谈话”才有所缓解。事实上,何老是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以生产力为衡量标准”来看待国有企业改革的。20世纪90年代何老发文驳斥了别人对他的指责。他说:“我不主张私有化,因为私有化既不符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也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前者要求从私有制向公有制发展而不是相反,后者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公有制、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但是,我主张非国有化。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将一部分国有企业变为非国有企业,二是废除国家所有制形式。其理由为:第一,根据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公有化的程度不宜太高,大多数企业以采取集体与合作形式为宜。第二,不能抽象地谈论哪种公有制形式优越,衡量的标准应当是对生产力发展的适应程度,而不在于公有制形式的高低。第三,马克思和恩格斯当时很少谈到国家所有制形式,只是在《共产党宣言》等早期文献中提及,并未把它当做最高级最优越的形式。第四,苏联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证明,国家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工业化过程中起过积极的促进作用,它与计划经济体制是紧密相联的,但当转到市场经济体制时,就显得不那么适应而且矛盾很大。第五,苏联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证明,国家所有制很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因为国家所有制一般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为代表,实际上变成政府部门所有制,这些部门的官员就很容易以权谋私,采取权钱交易,进行寻租活动,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经济基础。”[69]在中国经济改革中出现“国进民退”的今天,这一理论主张无疑令人振聋发聩。
3.主张以市场化进行所有制改革
何老主张,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进行所有制改革。所有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应当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上展开。
首先,在宏观所有制改革上,基于有关所有制结构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何老提出:“在现阶段必须大力发展个体企业、私有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调整所有制结构,实现我国所有制的协同优化。这既排除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板块结构论,又排除了公有制私有化的变色改革论。”[70]何老“主张形成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多层次多级的非平衡结构,以及它们之间和内部相互协同作用的开放结构,就像‘飞机’结构一样,具有内在的生长点和协同点”[71]。何老认为“实现这一结构模式的途径是在外界条件的作用下,在党和国家总政策目标指导下,也就是说利用市场、计划两种资源配置手段,实现所有制结构的协同最优,倡导市场化的所有制改革”[72]。从目前来看,何老的这一观点对我国继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有着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其次,在中观所有制(即公有制采取什么形式)改革上,何老主张,“除极少企业如军工、基础工业和环保工业外,其他国有企业均采取人民所有制形式,实现制度创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面设立全民资产管理委员会,取代目前的各级所有资产管理局,代表全体人民管理全民资产。这样就从法律上和形式上,把国有财产归为人民所有和占有。但其前提必须是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规范的政府行为”[73]。
最后,在微观所有制(即公有制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也就是企业产权问题)上,何老提出对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提出要落实国有企业产权,实行法人产权制度。何老特别强调,产权明晰化是建立现代企业的关键。但是产权清晰了并非意味着万事大吉。一方面,应当加强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①必须改革国有企业内部的组织领导体制。②必须继续“破三铁”,切实转换国有企业的劳动、人事、分配机制。③必须把面向市场作为国有企业加强经济管理的首要任务。④必须善于吸收古今中外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创造性地加以运用和发展。⑤必须善于吸收古今中外的优秀文化与经营管理之道,结合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实际,建立社会主义企业文化,使之成为国有企业经营的灵魂。[74]另一方面,要创造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外部环境,其中实行政企分开十分重要。
(五)进行中国发展经济学创建和西部大开发的理论探索
创立中国发展经济学一直是包括孙老(孙冶方先生)、张老(张培刚先生)以及何老在内的许多中国经济学家的梦想。20世纪80年代中期,张培刚先生作为发展经济学的开拓者,以国际经济学大师的深刻洞察力,提出在西方发展经济学由上升走向衰落之时创建新型的发展经济学的设想。张老在《经济研究》1989年第6期上发表《发展经济学往何处去?——建立新型发展经济学刍议》一文,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要以发展中的大国作为重要研究对象;二是必须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角度探根溯源,研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起飞和发展问题,不能就经济谈经济,而应联系历史、社会、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综合地进行探讨;三是必须从发展中国家的本国国情出发,制定发展战略,对发展中大国应当考虑不同地区在发展层次上的差别和不平衡状况;四是必须注意计划与市场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类型发展中国家中的新发展。”[75]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张老主编的《新发展经济学》一书在1992年由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20世纪90年代,国际上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何老敏锐地观察到这一有利的形势,在张老的论著和理论的指导下,提出创建中国发展经济学的主张,并开始了不懈的理论探索:1992年何老以“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经济学”为题申报陕西省社会科学重点学科,获得了批准;1995年以“建立中国发展经济学”为题申报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获得批准;1997年在《经济学动态》第7期发文《中国经济学向何处去?》,指出中国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是中国发展经济学;1998年在《西北大学学报》第4期上发表《实现中国现代化的发展经济学》,系统阐述了构建中国发展经济学的内容、框架和方法论;1999年主编《中国发展经济学》一书,由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此书2002年获陕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06年获首届张培刚发展经济学一等奖;2001年主编的《中国发展经济学概论》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5年此书获陕西省高校教学优秀成果特等奖;2005年主编的《中国发展经济学新论》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2009年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经济学》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在进行发展经济学的理论构建时,何老主张,应当以生产力的发展作为主线,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着重解决实现现代化中需要处理的“八化”问题。“八化”包括“工业化、城市化、商品化、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信息化、知识化”[76]。在何老看来,这“八化”彼此之间互为发展逻辑,共同促成了一个国家经济系统的全方面演化。而其中关键的是要实现商品化、工业化。为了实现“八化”,必须正确处理“八大关系”,即“三次产业结构、区域经济、外向型经济、金融资本、人力资本、人口资源与环境、政府职能的转变、制度文化等与经济发展的关系”[77]。
随着经济的发展,何老进一步将“八化”和“八大关系”具体化。根据邓小平同志的理论,何老提出,构建中国发展经济学最重要的是解决“什么叫社会主义,怎么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前者包括:社会主义本质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论、社会主义分配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论。后者就是如何正确处理以上“八大关系”问题。
自武汉大学毕业后的60年,何老一直以西北为家,扎根西北大学,对西部的人文社会环境充满着浓浓的爱意。1999年国家吹响了西部大开发的号角,这令何老心潮澎湃,开始从事西部大开发理论问题的探讨:1999年1月在《中国改革报》上发表《关于西部大开发的八条建议》;在《西北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上发表《西部大开发四十条》等多篇论文。
何老的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八大战略思路”和“八条建议”的主张上。“八大战略思路”包括“富民强区”的目标战略,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战略,科教兴区的人才战略,非均衡发展的常规战略,跳跃式发展的非常规战略,差异化战略,水资源战略,产业结构调整战略[78]。“八条建议”包括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关于调整价格政策,特殊的金融资本政策,特殊的财税政策,建立分类调控的西部发展政策体系,特殊的人才政策,特殊的城市政策。
(六)在经济管想史研究上的开拓
何老坚持以史为鉴、古为今用的研究理念,在中外经济思想史、经济管理思想史等领域不断开拓创新,取得了令经济学理论界与史学界广泛关注的研究成果。
在专题理论史方面,何老撰写了我国第一部系统地论述价值学说发展的专著——《价值学说史》。价值学说史论述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形成、基本理论及其发展,兼及西欧古代思想家的价格观和近代资产阶级价值论,并用附录的形式第一次系统评价了我国古代思想家的价值观。该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理论如何坚持与发展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因此被称为是“新中派”的代表之作;二是对西方古典经济学以及“庸俗经济学”的有关价值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客观的分析和评价。附录部分对中国古近代思想家的价值观进行了比较系统全面的介绍,填补了价值学说史上的一个空白。此书的出版在我国学术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李善明教授认为:“这是我国第一部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系统研究和阐释价值学说发展历史的专著……它的出版为专项理论史的研究和撰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和启示。”[79]由于这部著作在我国价值学说史的研究方面具有突出地位,何老也因此荣获第十三届孙冶方经济科学奖。
在中国经济思想史方面,三秦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中国古近代价格理论与经济管理思想介评》,是对《价值学说史》附录的拓展,概括了从先秦到近代,我国的思想家们对价格和价值的认识问题,归纳出十种价格论,即轻重论、供求论、伦理因素论、积著论、平籴论、平准论、自然属性论、市价不贰论、货币数量论、功力决定论。何老认为,这些思想家们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都只是分析了价格的表象问题,至多是对价值形态进行了初步的分析,都表现出对价值概念的缺乏”。这一论断明显纠正了某些中国经济思想史学家认为《孟子》《墨子》中已有价值观的论述,甚至断言明代邱浚已提出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在对重要历史人物的经济思想的研究方面,何老对我国近代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进行了有说服力的评价。他认为,孙中山的经济思想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吸收了古典经济学家和马克思关于劳动创造价值的主张,注重对社会分配问题的研究;二是提出消费的问题,就是‘解决众人的生存问题,也就是民生问题,所以工业要靠民主,民主就是政治中心,就是经济中心和种种历史活动的中心’的观点;三是对土地问题,提出了‘平均地权’的主张和资产阶级土地国有化理论,在其晚年,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为第一次国共合作奠定了思想基础;四是提出了关于发达国家资本振兴国家实业的理论和‘节制资本’的纲领”[80]。此外,何老还研究了谭嗣同的经济思想,认为其思想代表我国早期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益,“而且带有当时中国具体历史条件和他本人思想形成的具体特点,提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蓝图和中国农业发展的‘普鲁士道路’”[81]。
在中国经济管理思想史方面,何老的贡献主要体现在西北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的《中国经济管理思想史》一书中。中国经济学说史的权威赵靖教授在《中国经济管理思想史》序言中指出:“本书是国内外头一部以‘中国经济管理思想史’命名的著作,作者从古代一直写到近代,在全书的十大问题中,每一问题都纵贯数千年的历史,它已经是一部名副其实的中国经济管理思想史了。”该书1993年获国家教委系统优秀图书奖,1995年获国家教委人文社科优秀论著二等奖。何老认为,中国古代经济管理思想,“一是以宏观目标的‘富国之学’为基本线索,其内容是,以农业生产为本,以轻徭薄赋为必要条件,以加强封建国家的经济实力为最高目标。二是容纳了围绕经济管理目标、动力、结构、分配、消费在内的长期争论的宏观经济管理思想。在动力论上突出表现为义利之争;在经济结构上主要表现为本末之争,即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农业与商业的关系;在分配论上主要是如何通过财税来进行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在消费论上,表现为俭奢之争。三是在对宏观经济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上,中国经济管理思想发展史上存在着两条不同的管理方针:一条是‘无为而治’,即自由放任的方针;一条是‘通轻重之权’,即实行国家控制的方针”[82]。
(七)对中国宪政改革的思考
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基本完成经济体制转轨,未来应完成政治体制改革(张维迎语)。适逢辛亥革命100周年,凭借对孙中山经济思想的深入研究,80多岁高龄的何老,秉持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中国知识分子的传统信念,主张借鉴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推动中国的宪政改革。
何老认为,探讨宪政社会主义,就不能不重提孙中山先生所力倡的“民权主义”。“何谓民权?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缺一不可。人民具有此四大民权,方得谓为真正之民主国家。”[83]何老进一步指出:“孙中山认为,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孙中山主张宪政分权,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五权宪法’,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分立。用人民的四个政权也即四大民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的政治机关。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宪政就是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控制治权,伸张民权。现在讲民权的国家,最怕的是得到了一个万能政府,人民没有办法去节制它;最好的结果是得到一个人民能驾驭和控制的高效能的政府,完全归人民使用,为人民谋幸福。做到这一点,关键在宪政建设。”[84]分析我国当前的现实,何老指出“总的来说是民权太小、治权太大”。“从‘四大民权’来说,首先是选举权实行的范围很小……从‘五个治权’来说,总的来看是政府的权偏大,几乎是个‘万能政府’,而且是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85]总之,“宪政社会主义完全符合‘民权主义’的基本精神,理应通过促成宪政共识、推进宪政建设来伸张民权,也即实现人民主权,扩大公民权利”[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