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慈善:现代慈善事业创新改革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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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明显变化,已经逐渐变为一个由城市中产者为中坚阶层的橄榄形结构。而随着这一社会结构之逐渐成形,我国社会之公共服务事业也面临一场巨大的转型。如今之公共服务多为社会保障语境下之基本服务。然而,中产者之需求远超于此,非基本服务所能满足。为满足社会现实需求,政府应建立更高层次的现代社会福利体系,并建立相配套之公共服务体系,特别是在医疗、教育等方面。

十分显见的是,这些事业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与慈善事业是毫不相关的。我国之慈善事业仅指社会救助事业。比如,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及,慈善组织应“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所以,慈善事业在我国仅指代“社会救助”,且仅属于“重要补充”力量。

但是,查阅美国《联邦税法典》,以及欧洲诸国的规定,发现其都将医院、学校、研究所乃至政府列入慈善组织的序列。而且,在美国近150万家的免税组织中,有约2/3的组织都是所谓的“公共慈善组织”。这说明在西方国家,慈善事业不等同于社会救助事业,而慈善组织也绝非补充力量。

如对这一情况做进一步探究,可知这些国家认为慈善事业不仅囊括社会救助事业,还基本覆盖了全部公共服务事业,而慈善组织在其认识体系中则基本等同于公共服务提供者。所以,在现代慈善语境下,公共服务,而非社会救助,才是慈善组织的主要业务领域。这就是说,现代慈善组织的主要作用是满足社会的福利需求,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这也就解释了在这些国家,医院、学校、研究所乃至政府为何都被视为慈善组织,因为其都提供公共服务。而且,为了确保这些组织能够真正安心于从事公共服务事业,美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多数情况下,慈善组织禁止从事立法游说和政治竞选活动。

所以,慈善事业之发展是伴随慈善概念之扩大、慈善领域之拓展而逐步实现的。其不断向公共服务领域拓展,直至基本覆盖全部公共服务领域。

但是,一旦慈善事业进入现代慈善阶段,其庞杂程度便远超过去。传统慈善仅包含社会救助事务,由一个司局级单位管理绰绰有余。而到了现代慈善阶段,其已经囊括了几乎全部公共服务事务,因此,任何单一部门都难以管理好慈善事业。要管好如此庞大的慈善事业,就必须设立一个高级别的主管部门,并在其下分列各归口部门。

但凡熟悉英国文献者可知,英国设有慈善委员会,其层级极高。为何一个慈善委员会有如此之高的权势?那是因为英国的“慈善”概念并非我国的小慈善概念。基于上述,我国将慈善视同“社会救助”,而西方则视之为“公共服务”。社会救助是补充性事业,其管理者无须太高层级;而公共服务则关涉几乎整个社会福利事业,必须由更高层级的部门来管理。如此才能统摄全局,调动多方资源,推进改革,确保公共服务事业之顺畅运转。比如,本书最后一节论及温州的教育事业改革。其牵涉教育、民政、工商、人大等诸多部门,非单一部门所能撬动。为此,温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长牵头的协调机构,终于顺利推进教育改革,且效果卓著。

所以,要想推进我国慈善事业之改革,必先从政府机构改革入手,即唯有建立配套的改革部门,才能确保令行禁止,统一行动。

当然,机构改革仅是慈善事业改革之起首,其后还有诸多工作要开展。而这正是本书所企图研讨的。本书希望对慈善事业改革之策略做一个全面的探讨。由此,笔者提出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即“现代慈善事业创新改革理论”,或曰“现代慈善理论”。这一理论包含如下几个主要观点。

其一,重服务,提效能。现代慈善事业将从社会救助拓展为公共服务。为了迎合这一发展趋势,我国政府应大力推进慈善事业创新改革,以强化慈善组织之服务属性,提升慈善事业之整体效能。

其二,保独立,抓监管。公共服务社会化需立足于慈善组织之主体独立。因此,政府应推进慈善事业社会化改革,保障慈善组织的独立性,同时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管,以确保慈善组织行为合法合规。

其三,聚群力,谋发展。为了提升公共服务的整体效能,政府应打通慈善事业与经济领域的边界,吸引全社会的力量进入慈善领域。

综上所述,对于这一理论体系,我们可以用十八个字做出总结:“重服务,提效能;保独立,抓监管;聚群力,谋发展。”

关于“现代慈善理论”,或上述十八个字的总结,笔者在本书中又以两个部分分别加以阐释:第一至第四章为理论部分,探讨慈善事业创新改革之缘由、对策及工具;第五章是实践部分,介绍了美国的实践和我国各地的改革探索。这两个部分相互呼应,形成一个理论与实践相互印证的框架。

本书之写作历时三年。历经多次修改,仅大改便有八次。因此,本书为笔者四年以来勉力著成之心血之作。然而,纵然笔者审慎尽力,其中依然会有不少讹谬之处,望学界与实务界诸位前辈不吝赐教,给予指正。

最后,笔者衷心祝愿我国之慈善事业走向繁荣。诚如是,乃无憾事矣。

褚蓥

2016年1月30日

于浙江湖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