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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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学家梁启超:中国现代法学的主要奠基人

一、引言:重新认识法学家梁启超

作为清末民初的启蒙思想家,梁启超在很多领域都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譬如,在历史学界,梁启超倡导的“新史学”作为一种新的史学范式,深刻地影响了现代中国的史学理论,受到了现当代历史学者的普遍重视。[1]在宽泛的思想文化领域,梁启超的“新民说”“自由书”“变法通议”“改良主义”等五花八门的新思想、新观念,更是广为人知,影响深远。对此,梁漱溟有一个评价:“当任公全盛时代,广大社会俱感受他的启发,接受他的领导。其势力之普遍,为其前后同时任何人物——如康有为、严几道、章太炎、章行严、陈独秀、胡适之等等——所赶不及。我们简直没有看见一个人可以发生像他那样广泛而有力的影响。”[2]梁漱溟的这个评价也许有一些可商议之处。但是,梁启超极其广泛地影响了中国的思想文化,是毫无疑问的。从法学的立场上看,梁启超对于中国现代法学的开启之功,梁启超作为中国现代法学之奠基人的地位[3],同样值得注意。

检索当代中国的法学文献,可以看到,针对梁启超的“法律思想”,虽然已有较多的研究,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研究文献(详见后文),但是,在具体的、对象化的“法律思想”之外,集中讨论、宏观描述、整体检视、全面评估梁启超的法学贡献、法学地位,尤其是,把梁启超作为一个开创性的法学家来研究,还没有引起法学界的普遍重视。例外的学者是范忠信,以及后文还将提到的梁治平、许章润。

范忠信论述过梁启超对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贡献,概述了梁启超对于法的概念与本质、法律与法理的关系、法治主义与法治精神、立法与国情、自治与法治等法理学问题的认知,同时也评析了梁启超的法理学著作所存在的某些缺陷。[4]范忠信还以《认识法学家梁启超》一文[5],正式为梁启超赋予了法学家的身份,也比较全面地勾画了梁启超所涉及的法学领域——范忠信的这篇文章,其实是他为自己选编的《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所写的“选编者言”。在学术史上,这恐怕是第一篇把梁启超称作法学家的文献。[6]此外,还有学者从历史学的角度,讨论了梁启超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指出梁启超的法律史学所具有的功能,强调梁启超的法律史学在中国现代法律史学上具有开新的意义。[7]

这些不多的关于梁启超法学理论的讨论,虽然涉及梁启超法学理论的某些面相,但是,这些讨论还没有对梁启超的法学旨趣、法学视界、法学地位做出全面而深入的说明,这与梁启超对于中国现代法学的贡献极不相称。有鉴于此,本章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作为法学家的梁启超。希望通过这个概念,勾画出梁启超法学理论的特质,反映出梁启超对于中国现代法学的特殊意义与特殊影响,同时,还希望在梁启超的“新史学”之外,拓展出一个与之并列的学术思想空间:梁启超的“新法学”。

针对史学,梁启超自己创作的学术名篇是《新史学》[8],但是,作为法学家的梁启超,并没有写出一篇题为“新法学”的作品。不过,梁启超在中国现代法学领域内的众多著述,尤其是著述中所蕴含的新旨趣、新视野、新贡献,足以支撑一种“梁启超牌号”的“新法学”。为了全面展示梁启超的新法学及其对中国现代法学的意义,本章拟从旨趣、视界、影响等方面加以论述。本章所谓的“旨趣”,是想通过一篇代表性文献的解读,阐明梁启超对于法学本身的认知,旨在反映梁启超关于现代法学的学术理论自觉,相当于梁启超新法学的“导论”。本章所谓的“视界”,是想勾画梁启超新法学的基本框架,相当于梁启超新法学的“本论”。本章所谓的“影响”,是想通过比较的方式,说明梁启超在中国现代法学史上的地位、意义、作用。本章的最后是一个结论性的分析,旨在阐明法学家梁启超及其新法学与中国现代法学的联系。


[1]代表性著作有:宋学勤.梁启超新史学的当代解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石莹丽.梁启超与中国现代史学:以跨学科为中心的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关于梁启超新史学的研究论文,笔者检索“中国知网”收录的“期刊”论文中,在“篇名”栏目中输入检索词“梁启超新史学”,找到的学术论文有135篇(截至2016年5月28日),数量较大,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2]梁漱溟.纪念梁任公先生//夏晓虹.追忆梁启超.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218.

[3]本书所说的中国现代法学,也可以理解为中国近代法学。无论是中国近代法学还是中国现代法学,对应的都是中国传统法学或中国传统律学。在英文中,近代与现代都是一个词:modern。按照中国历史学界的通识,一般把1840年至1911年(或“五四”运动)之间的历史称为“近代”,把1911年(或“五四”运动)至1949年之间的历史称为“现代”,把1949年以后的历史称为“当代”。这样的划分在史学界自有其逻辑。但是,对中国法学来说,不必如此划分。因为19世纪下半期虽然是中国的“近代”,但在19世纪下半期,中国几乎没有自己的“近代法学”,所谓“近代法学”,几乎是一片空白。近代、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学,如果一定要划出一个时间刻度,那么,它就是从1896年开始的。此后的中国法学,既是中国近代法学,亦是中国现代法学。

[4]范忠信.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主题与特征.法学评论,2001(4).

[5]范忠信.认识法学家梁启超.政治与法律,1998(6).

[6]其他的关于梁启超的法学文献,都只是把梁启超作为一个有“法律思想”的思想家,就像孔子、董仲舒是有“法律思想”的思想家一样。在各种关于梁启超的介绍性文字中,他不是法学家。譬如,北京植物园内梁启超墓园入口处关于梁启超的介绍文字,贴在梁启超身上的标签很多:思想家、历史学家、学者,等等,但是,并没有“法学家”这个标签。

[7]张雷.梁启超与中国法律史学的开新.云南社会科学,2009(1).

[8]梁启超.新史学//梁启超全集.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