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秦“辞”的演变及特征
过常宝
“辞”,在先秦文献中,是对某些语言类型的描述,如誓辞、“六祝之辞”、卦爻辞、教辞等,这些“辞”在使用情境、使用者、使用方法、语体形态等方面存在着某些共同的规定性。也正是在这些规定下,后世所命名的楚辞、卜辞等能得到普遍的认可。讨论中国早期文献、文学、文章,都离不开这个“辞”,但“辞”的外在形式特征并不统一,既包括口语也包括文本文献,既有诗体也有散文体,因此,学术界对“辞”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描述或界定。“辞”的复杂性,说明了它文化内涵的丰富性和重要性,梳理出其中的内在逻辑,有利于正确地描述“辞”这一语言现象,有利于加深对先秦文化、文献和文体之间关系的理解。
一、祝祭之辞
甲骨卜辞中有字,饶宗颐读为“辞”。他说:“盖字,《说文》:辭,籀文从司作,金文‘司工’‘司马’‘参有司’诸司字皆同,或省口作。甲文又有字(《京都大学》一四六五),从司从,乃其省形。《周礼·太祝》作六辞,一曰祠。郑司农云‘祠当为辭’,此即‘辞’‘祠’字通之证。契文以辞()为祠,又省作司。”又认为“‘’‘司’字互用,其字又通作祀”[1]。西周金文“辞”形作(司工丁爵)、(康侯簋)、(令鼎)、(师虎簋)、(荣有辞爯鼎)、(兮甲盘)、(匜)等。季旭昇说:“司工丁爵、兮甲盘从口,匜从言。,治也;即乂之本字,引申有治理之义;口、言所以治之。”[2]根据以上二位学者的说法,在殷商甲骨文和西周金文中,“辞”与“祠”“司”相通,指以语言方式行使的神灵祭祀或事务治理行为,语义较为综合。
上古时期,世俗权力往往是从神圣职事转化而来,早期的“有司”主要是各类神职人员,并以宗教方式行使职事。甲骨文“”和金文诸“辞”字形中都含有“”符号,这一符号也同时出现在甲骨文“凤”“龙”“商”“言”等字中,被认为是巫史群体神圣权力的象征。[3]因此,“辞”是一个具有神圣意味的复合字。但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辞”的含义出现了分化,至少在西周中后期,这个字就主要被用以指神圣职事中的言语行为了。如周懿王时期的匜铭文所载:
汝敢以乃师讼,汝上听先誓,今汝亦既有御誓,薄格啬睦,授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辞从誓……伯扬父迺或使牧牛誓曰……牧牛辞誓成,罚金。[4]
这则铭文记载了一次诉讼过程,其中判决是通过盟誓完成的,而盟誓需有鬼神作证才能成立。铭文“从辞从誓”,说明了“辞”即为盟誓之辞,其语言含义十分明确。
西周时期,祝官于祭祀仪式中“主赞词”(《说文解字》)。《周礼·春官·大祝》云:
大祝:掌六祝之辞,以事鬼神示,祈福祥,求永贞。一曰顺祝,二曰年祝,三曰吉祝,四曰化祝,五曰瑞祝,六曰祝。掌六祈,以同鬼神示,一曰类,二曰造,三曰禬,四曰禜,五曰攻,六曰说。作六辞,以通上下亲疏远近,一曰祠,二曰命,三曰诰,四曰会,五曰祷,六曰诔。
太祝“事鬼神示”的主要方法是“六祝之辞”。郑玄引郑司农注曰:
顺祝,顺丰年也。年祝,求永贞也。吉祝,祈福祥也。化祝,弥灾兵也。瑞祝,逆时雨、宁风旱也。祝,远罪疾。
此六项为常规性祭祀,前三项是祝颂娱神并祈求福佑,后三项则是祈求远离战争、自然灾害、罹罪患病等灾祸。这两类祭祀包括了人神交往的主要目的。至于“六祈”,郑玄注云:
谓为有灾变,号呼告神以求福。天神、人鬼、地祇不和,则六疠作见,故以祈礼同之。“六祈”是为禳灾而举行的祭祀,是针对偶发性事件的临时祭祀。“号呼告神”必然有辞,而之所以不在“六祝之辞”之中,是因为“六祈”之“呼号告神”乃因事而发,并无固定的“辞”。至于“上下亲疏远近”,指的是天神地祇、祖先、山川地望之神,所谓“六辞”亦是人神交通之辞。“六辞”的特殊性待下文讨论。显然,“辞”是大祝沟通鬼神的专业性、神秘性、规范性语言。
与祭祀有关的另一个重要职事是史,一般认为,史官以文字载录区别于祝官。最初的人神交往是由祝官完成的[5],史官只是负责占卜过程的载录,但随着进入宗教仪式的社会事务越来越繁杂,史官凭着载籍的优越性,会逐渐取代祝官的位置而主导祭祀仪式,尤其是册命类注重文献的仪式,在西周后期基本就由史官负责了。换句话说,祭祀中的言辞到西周时期分为口语和书写两部分,前者为“辞”,后者则被称为“策”,祝官主辞,而史官主策。
在先秦文献中,我们还能看到一些“辞”的特殊用法,如“狱讼之辞”“奉辞伐罪”等,它们其实也是与宗教仪式有关的。《说文解字》曰:“辞,讼也。”《周礼·士师》中有多处“察狱讼之辞”的记载,则狱讼控辩双方的言语亦称“辞”。上古诉讼主要采用神判来解决,古“灋”字右半边金文似兽形,有人认为即法兽獬豸,古有皋陶以神兽断狱之说。商周时期的狱讼也要通过仪式完成,诉讼之辞及判辞皆需呈告于神灵,故称“辞”。《尚书·大禹谟》载:
禹乃会群后,誓于师曰:“济济有众,咸听朕命。蠢兹有苗,昏迷不恭,侮慢自贤,反道败德。君子在野,小人在位,民弃不保,天降之咎。肆予以尔众士,奉辞伐罪,尔尚一乃心力,其克有勋。”
这里的“伐罪”之辞,乃出于誓师仪式。早期誓师仪式有祭天和祭祖的内容,因此,“伐罪”之辞被认为已获得神灵认可,故能“奉”而伐人。如《尚书·牧誓》载武王历数纣罪之后,曰:“今予发,惟恭行天之罚。”这里所说的“行天之罚”与上所说的“天降之咎”,都表明伐罪之辞的神圣性质。同样,《尚书·吕刑》所谓“有辞于苗”,也是这个含义。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推断,辞最早指的是宗教仪式中的语言,尤其是宗教仪式中程式化、规范化的语言。《礼记·表记》云:“夏道未渎辞……殷人未渎礼。”殷人之“礼”指的就是祭祀占卜仪式,夏人之“辞”亦是如此,只是夏人简朴,可能只是祝告而已,故只以“辞”言之。但“辞”和“礼”皆不可“渎”,是宗教自身的要求。
二、教诫之辞
周革殷命后,周公制礼作乐,神道设教,礼仪从宗教祭祀向社会教化扩展,“辞”的含义因此也有所变化。太祝“六辞”即是这一文化革新的产物。
《周礼》云太祝在“六祝之辞”外,另有“六辞”,曰祠、命、诰、会、祷、诔。郑玄注引郑司农云:
祠当为辞,谓辞令也。命,《论语》所谓为命禆谌草创之。诰,谓《康诰》《盘庚之诰》之属也……会,谓王官之伯,命事于会,胥命于蒲,主为其命也。祷,谓祷于天地、社稷、宗庙,主为其辞也……诔,谓积累生时德行,以锡之命,主为其辞也。
郑玄又补充曰“辞”为“交接之辞”,“会”谓“会同盟誓之辞”,“祷”为“贺庆言福祚之辞”。也就是说,祝官“六辞”不用于祭祀神灵,而用于人际交往。孙诒让《周礼正义》云:“此以生人通辞为文,与上六祝六祈主鬼神示言者异。”为何这些社会交往性辞令,也属于祝官的职事呢?
我们可先从“诰”说起。诰源于告。“告”在商周是一种祭名,也称告祭。甲骨卜辞中告祭载录甚多,殷人遇疾病、出省、婚丧、田猎、结盟、出征、灾异等所有人力难以左右或无法保证的自然、社会事件,以及国家和宗族之重大事务、君主的个人愿望等,都需告祭祖先和自然神灵。周公制礼作乐,因发布训诫之辞的需要,改革告祭仪式,在“告祭”之后又演变成一个“诰”的仪节,在后一仪节中,周公作为主祭者可以代神灵传达意旨,这就是“诰教”,为其神道设教的主要方法之一。[6]西周初期何尊铭文对此有清晰的记载:
才四月丙戌,王诰宗小子于京室,曰:“昔才尔考公氏克弼文王,文王受兹大令。隹武王既克大邑商,则廷告于天,曰:‘余其宅兹中国,自之乂民。’乌呼,尔有虽小子无识,视于公氏有恪于天,彻令敬享哉。”惟王恭德裕天,训我不敏。王咸诰,何易贝卅朋,用作□公宝尊彝。[7]
这则铭文中同时出现了“告”和“诰”。文中的“王诰宗小子于京室”与“王咸诰”都是王在这次仪式上对何及其他助祭者的训诫之辞;而诰辞中出现的“武王既克大邑商,则廷告于天”,指的是周武王灭商后的一次告祭仪式。在这个铭文中,“告”和“诰”的不同用法是十分清晰的,前者是告祭仪式,后者是主持仪式的王对助祭者的告诫。实际上,“诰”是在告祭祖先仪式上发生的,先“告”而后“诰”。据何尊铭文载,“隹王初壅宅于成周,复爯武王礼福自天”,是说周王因迁居成周而祭祀武王,这实际上是一个告祭仪式,“王诰宗小子”和“王咸诰”便发生在这个仪式上。
“诰”为“六辞”之一,是因为它有宗教仪式的背景,必须由大祝假借神灵之名才能言之于人。周公在朝廷有太祝之职[8],他一方面以“六祝之辞”祭神告神,又常在其主持宗教仪式之时,以“王”的身份“诰”助祀者。周公之诰多载于《尚书》。如《尚书·酒诰》载周公云:“封……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时同于杀。”《酒诰》是周公封康叔于卫的诰辞,中心内容是劝诫康叔“无彝酒”“无湎酒”。值得注意的是,周公自称此诰为“教辞”,即强调“诰”辞的教化性质。显然,“教辞”源于祭辞,并以祭辞为其合法性根据,但“教辞”则是面向世俗社会的教化之辞。“诰”之外,“六辞”中其他诸辞也都不能离开太祝的职事行为,聘问、会盟、贺庆、锡命、吊唁这些社会事务,也都是在仪式中完成的,都有着宗教背景,仪式中的“辞”“命”“会”“祷”“诔”与“诰”相似,都包含着世俗教诫的内容,表现为“祭祀+教诫”的结构形式。太祝拥有教诫之权,是周公神道设教为西周留下的宝贵的政治遗产。这就是西周太祝在“六祝之辞”之外又有“六辞”的原因。也就是说,“辞”在西周时期仍然是太祝等宗教人员的特权,它包含了通神和教化两方面的内容。
随着神权的式微,仪式的功能和形态也逐渐发生变化,出现了越来越多政治化、社会化的仪式,这些仪式都有或多或少的宗教意义,但已经与宗教祭祀仪式不同了,我们这里称之为“礼仪”。相应地,“辞”的构成由“祭祀+教诫”逐渐变为“礼仪+教诫”。如《周礼·考工记·梓人》所载“祭侯之礼”,其辞曰:“惟若宁侯,毋或若女不宁侯不属于王所,故抗而射女。强饮强食,诒女曾孙诸侯百福。”这里说的是射礼仪式,“侯”为箭靶,但在“辞”中借以谴责不顺从王的诸侯,是典型的政治教诫。此外,《士冠礼》中有“醴辞”“字辞”,《士昏礼》中有“昏辞”,《聘礼》中有“聘辞”,宴饮、朝觐、田猎等各自有“辞”,这些“辞”也都有教诫之义。《礼记·经解》孔子曰:“入其国,其教可知也。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诗》教也。疏通知远,《书》教也。广博易良,《乐》教也。洁静精微,《易》教也。恭俭庄敬,《礼》教也。属辞比事,《春秋》教也。”以上所列的《诗》《书》《乐》《易》《礼》《春秋》,与早期宗教仪式密切相关,或载录了祭辞、颂辞、祷辞、卜辞、告辞、诰辞等,本有不少教诫之辞,春秋之时,这些文献被编纂和阐释,其中的政治、伦理、宗法等思想被特别强调,因而都被孔子认为是“教辞”。
《春秋》本为史官告命之作,《左传·隐公十一年》载:“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左传》有多处“告命”载录,如“宋人使来告命”(隐公五年),“齐侯使来告成三国”(隐公八年),“王使以周公之难来告”(成公十二年)等。所谓“告命”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告祭仪式,指的是各诸侯国的祝史之官以诸侯之事告祭周廷或鲁国之宗庙,其形式则为告辞。西周时期,告辞不具有训诫意味,诰辞才有训诫意味,才是教辞。但春秋礼崩乐坏的情况下,缺乏周公及西周太祝那样的宗教权威,诰教制度式微,祝史只能在纯粹的告祭之辞上下功夫,变通而为“春秋笔法”,使得告辞有了启示和教诫的功能[9],这就是《春秋》又被认为是教辞的原因。所谓“属辞比事而不乱,则深于《春秋》者也”,指的就是《春秋》“教辞”的性质。
三、君子“有辞”
“辞”在春秋时期沿着社会化、训诫性的路子继续发展,成为一种很特殊的文化现象,这在《左传》中有充分的体现。我们先看宣公十二年晋楚邲之战的一段载录。当时,楚将乐伯等往晋军致师,反被晋军追击:
乐伯左射马而右射人,角不能进,矢一而已。麋兴于前,射麋丽龟。晋鲍癸当其后,使摄叔奉麋献焉,曰:“以岁之非时,献禽之未至,敢膳诸从者。”鲍癸止之曰:“其左善射,其右有辞,君子也。”既免。
鲍癸的话显示了当时对“君子”身份的尊重,甚至超越了敌对双方的立场。在这个例子中,判断“君子”的标准是“善射”和“有辞”。射为西周贵族所学习“六艺”之一,称赞艺高者为“君子”,是可以理解的。而“辞”不见于“六艺”,以“有辞”者为君子,是春秋时期特有的观念。《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叔向曰:“辞之不可以已也如是夫!子产有辞,诸侯赖之,若之何其释辞也?诗曰:‘辞之辑矣,民之协矣。辞之绎矣,民之莫矣。’其知之矣。”子产是春秋时期最为著名的“君子”之一,获得了各诸侯国的普遍尊重,成就了他“君子”之名的正是“有辞”。
春秋时期深受推崇的“有辞”到底有何含义呢?我们还是回到乐伯和摄叔的献麋中来。孔颖达“正义”云:
《周礼·兽人》“冬献狼,夏献麋,春秋献兽物”者,谓献之以共王之膳耳,非能遍及于百官也。礼,冬猎曰狩,言围守而取之,获禽多也。于时虞人所献,或颁及群臣,故言“岁之非时,献禽之未至”,以为语之辞耳。“献”是一项礼仪活动。兽人或虞人,四季各有所献。至冬,周王率臣狩猎,虞人清点猎物后献上,禽鸟则赏赐群臣。那么,乐伯和摄叔的射麋、献麋行为,一方面表达了对晋将的服膺和尊重;另一方面也通过“献禽之未至”的解释,避免了越礼的误解。显然,通过献禽之辞,乐伯和摄叔宣示了“致师”的礼仪性质,而两人对礼制的娴熟以及恭敬的态度,也赢得了鲍癸的尊重,成功地化解了一场危机。所以,“辞”的背后是礼仪,“有辞”只是礼仪周详的代称;符合礼仪程序或礼仪精神的话即为“辞顺”。《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文子曰:“其辞顺。犯顺,不祥。”冒犯了“辞”,也就是唐突了礼仪,会招致神灵的惩罚,此为“不祥”。严格来说,摄叔献麋这一行为并不符合礼制,所以,在这行为中值得推崇的是对礼制的熟悉,以及由此所显示出来的礼仪态度、方式、价值。
显然,“辞”起源于宗教,但在向礼教发展过程中,开始逸出宗教,成为一种独特的社会行为方式,代表的是世俗价值。《左传·桓公六年》载季梁云:
所谓道,忠于民而信于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辞,信也。今民馁而君逞欲,祝史矫举以祭,臣不知其可也。
从这一段话来看,“辞”仍是祝史交通鬼神的方法,以“信”为本,但“辞”是否“信”,是以“忠于民”为前提的。没有做到“忠于民”,“矫举以祭”固然没有好下场,如果以自己的恶德如实告神,同样没有好结局。也就是说,宗教仪式层面上的“辞”不能独立显示价值,它需以“忠于民”这样的世俗观念为基础。《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记载赵孟评价当时的贤人士会说:“夫子之家事治,言于晋国无隐情,其祝史陈信于鬼神无愧辞。”所谓“无愧辞”,依赖的正是“家事治”“无隐情”这两种世俗品行。
同样,春秋时期仍然在“奉辞伐罪”的旗号下进行战争,但“奉辞伐罪”已经不依赖仪式了。《左传·宣公十五年》载,狄人杀晋景公之姊,晋侯将伐狄,诸大夫不赞成,伯宗曰:
必伐之。狄有五罪,俊才虽多,何补焉?不祀,一也。嗜酒,二也。弃仲章而夺黎氏地,三也。虐我伯姬,四也。伤其君目,五也。怙其俊才,而不以茂德,兹益罪也。后之人,或者将敬奉德义以事神人,而申固其命,若之何待之?不讨有罪,曰“将待后”,后有辞而讨焉,毋乃不可乎?夫恃才与众,亡之道也。商纣由之,故灭。天反时为灾,地反物为妖,民反德为乱。乱则妖灾生。故文反正为乏,尽在狄矣。
伯宗指出,狄有罪而我“有辞”,可伐,如狄人以后能“敬奉德义以事神人”,转而“有辞”,也就不可伐了。在晋人看来,有理就是“有辞”,有辞与否决定着讨伐的正当与否。伯宗所列狄人五罪,是典型的“奉辞伐罪”,在形式虽然有《尚书·牧誓》的影子,但已经是纯粹的事理了,与仪式没有任何关系。
由上可知,春秋时期的“辞”的含义有了明显的扩大,除了仪式用语外,举凡具有训诫之义,或符合礼制或礼仪精神的言论,都可以称为“辞”,或者被许为“有辞”“辞顺”。此外,春秋时期还有“辞直”“无辞”“失辞”等说法,其中的“辞”基本都脱离了宗教仪式,又多少与仪式传统有关,成为一种新的社会价值尺度。
春秋“有辞”观念和君子“立言”的思潮紧密相关。《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鲁大夫叔孙豹云:
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若夫保姓受氏,以守宗祊,世不绝祀,无国无之。禄之大者,不可谓不朽。“三不朽”以立德、立功、立言依次相列,而德和功的概念古已有之,王者立德,诸侯立功,而真正具有新意的是“立言”,这是为正在兴起的大夫阶层量身打造的价值标尺。[10]换句话说,“三不朽”使得大夫阶层的自身价值得以确立,也标志着一个新的历史时代的开始,大夫阶层继祝史之后,成为这个新的时代的文化创新的主导者。孔子论“子产有辞”云:“《志》有之:‘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言之无文,行而不远。晋为伯,郑入陈,非文辞不为功。”(《左传·襄二十五年》)也就是说,“有辞”和“立言”可以建功,可以明志,是大夫阶层主体精神的标志。又《礼记·哀公问》孔子曰:“君子言不过辞,动不过则,百姓不命而敬恭,如是,则能敬其身;能敬其身,则能成其亲矣。”君子之“言”,应以“辞”为标准,这样,君子“立言”就会成为社会的规范,起着教诫百姓的作用。
春秋“有辞”观念是和“君子”这一社会阶层的兴起紧密相关的,它意味着社会文化由祝史主导变为大夫主导,“辞”则从宗教情境中脱离出来,成为社会意识形态建设的主要手段。当然,在孔子看来,“有辞”和“立言”的共同特征是“文”,而“文”则是对“辞”在形式上的要求。
四、辞之“文”
“辞”有着自身的传统,承担着独特的文化功能,在内容上有其规定性,从而和一般言语方式相区别。我们相信,“辞”的特殊性也必然会在形式上有所显示,这就是所谓“文”。但孔子的“文”到底是什么含义呢?《论语·八佾》载孔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这里的“文”是对西周完备的礼乐制度的描述。又《论语·季氏》载孔子曰:“不学诗,无以言。”这实际上反映了春秋时期君子引诗“立言”的状况,而君子引诗的理由也是诗代表着礼乐传统。所以,孔子所谓“文”实际上指西周礼乐之盛。具体到辞令上,它指“辞”与传统礼乐的关联性表征,可以说,仪式性是“辞”的标志,我们可以将这种关联性总结为五个方面。先秦“辞”在形式上至少体现出其中一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韵文形式。“辞”在其最基本意义上是宗教仪式用语,包括颂赞、祷祝、占卜等形态。颂赞辞用于歌颂神灵的功绩和恩德,最具代表性的是《诗经》三颂以及大雅中的部分诗篇,如《大雅·生民》颂扬周人先祖后稷神奇的出生和农艺技能,这是典型的颂辞。祷祝辞向神灵表达了祭祀者的意愿,如早期的腊辞:“土,反其宅!水,归其壑!昆虫,毋作!草木,归其泽!”西周祭祀仪式上祝常代替尸向主人表达祝愿,称为祝嘏辞。如《仪礼·少牢馈食礼》载:“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来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勿替引之。”《诗经·大雅·既醉》所谓“君子万年,介尔景福”之类,杜伯铭文“用祷寿,匄永令。其万年,永宝用”等,都是嘏辞。颂赞辞、祷祝辞等基本都是韵文形态,有着相对稳定而规范的格式。此外,《周易》卦爻辞也有不少歌谣、韵语,如《明夷·初九》爻辞曰:“明夷于飞,垂其翼。君子于行,三日不食。”这就是一首完整的韵语。可以说,春秋以前所有的韵文都是“辞”。战国屈原诗歌乃是文学作品,但人们习惯性地将它们命名为“楚辞”。
第二,程式化结构。“辞”与仪式不能分离,因此,仪式结构的程式化特点也对“辞”产生深刻的影响。如铭文一般采用“祭祀者曰+颂祖辞+祈福嘏辞”的结构,其中颂祖辞和嘏辞多采用韵语的形式。再如盟誓一般包括立约和罚则两部分,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周王与诸侯盟于王廷,其辞云:“皆奖王室,无相害也。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俾队其师,无克祚国,及而玄孙,无有老幼。”前二句为立约,后为罚则。可以说,用于仪式的“辞”在结构上一般都有着程式化的特点。
第三,仪式用语。如甲骨卜辞是对占卜的记录,占卜辞主要出现在“贞”和“王占曰”之后。其后发展起来的易卦爻辞,有着类似于甲骨卜辞的“亨”“利贞”等语词。西周制礼作乐中兴起的“教辞”,往往也是通过某种特殊的语词将自己与仪式联系在一起,如诰辞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标志是“王若曰”。甲骨文“若”字作。白川静说:“若,原是表示象女巫披头散发,在忘形忘我的状态中之形。就这样地神谕便借此女巫的口而传达之,‘若’字具有‘许诺’‘承诺’之意者,就是这个缘故。”[11]如此,“王”应指受祭祀的神灵,由主持祭祀者“像”之而代言。相对于“王”,所有助祭者都被称为“小子”。“小子”为“宗小子”之简称,本为相对于大宗子而言,但面对宗庙中的受祭祖先,即使身为王,为现世之大宗子,亦只能居“小子”之位。严志斌说:“统观青铜器铭文,王自称小子多在言及上帝百神或追记其祖先功烈的情况下出现。”[12]反之,称他人为“小子”者,也一定出自祖先之口。《尚书·酒诰》云“文王诰教小子有正有事,无彝酒”,可文王早亡,此必主祭者周公代言,“小子”指康叔,是参与祭祀者,“无彝酒”为训诫之辞。诰辞除了见于《尚书》《逸周书》外,多见于钟鼎铭文,在西周时期尤为集中。其内容越来越现实化,但它一直保存着来自仪式的提示性语词“王若曰”,或其变化形式,如“周公若曰”“王曰”,以及后来的“子曰”等,并因此维系着文体的特征。
第四,“信而有征”。春秋时期的君子“立言”之辞,已经完全脱离了仪式,成为一种俗世的话语。而一个世俗话语如何使人信服呢?这就必须使用特殊的话语方式。《左传·昭公八年》叔向云:“子野之言君子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小人之言,僭而无征,故怨咎及之。”所谓“信而有征”,就是说有征引的言论可以使人信服。《左传》中的君子“立言”之辞,一般都会有征引。如宣公十六年,晋羊舌职称赞士会曰:“吾闻之:‘禹称善人,不善人远。’此之谓也夫!《诗》曰:‘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善人在上也。善人在上,则国无幸民。谚曰:‘民之多幸,国之不幸也。’是无善人之谓也。”这段话同时征引了三种不同的文献:“闻之”、《诗》、谚。《左传》“立言”之辞中,称引最多的是《诗》,然后是《书》《易》,此外还有“史佚有言”“故志”等史官职业典籍。所以孔子才说“不学诗,无以言”。显然,“立言”之辞通过征引的方式,与宗教仪式或宗教文献建立联系,表明自己属于一个悠久的传统,并因此而获得话语权。
第五,仪式性场合。春秋时还有另一种“辞”,主要依赖于仪式性场合,如外交场合下的应对、问罪、申述等,其文体性特征更加薄弱。《礼记·表记》引孔子话云:“无辞不相接也,无礼不相见也。”疏云:“言朝聘会聚之时,必有言辞以通情意。若无言辞,则不得相交接也。”《左传·成公二年》有这样的记载:
晋侯使巩朔献齐捷于周,王弗见,使单襄公辞焉,曰:“蛮夷戎狄,不式王命,淫湎毁常,王命伐之,则有献捷,王亲受而劳之,所以惩不敬,劝有功也。兄弟甥舅,侵败王略,王命伐之,告事而已,不献其功,所以敬亲昵、禁淫慝也。今叔父克遂,有功于齐,而不使命卿镇抚王室,所使来抚余一人,而巩伯实来,未有职司于王室,又奸先王之礼。余虽欲于巩伯,其敢废旧典以忝叔父?夫齐,甥舅之国也,而大师之后也,宁不亦淫从其欲以怒叔父,抑岂不可谏诲?”
晋侯献捷,因不符合礼制,为周王所拒。“使单襄公辞焉”之“辞”,既可解释为推辞,也可解释为致辞,如《左传·文公十四年》载:“晋赵盾以诸侯之师八百乘,纳捷菑于邾。邾人辞曰:‘齐出貜且长。’宣子曰:‘辞顺而弗从,不详。’乃还。”其中“辞”即有致辞之意。单襄公以礼制和宗法大义劝止晋侯献捷,是一个典型的“有辞”,为晋人所尊重。实际上,春秋时期某些评论性、解说性的言论,就不再称为辞了,而是称为“语”,如《国语》《论语》之类。君子之辞的世俗化发展,使得“辞”的宗教特征渐渐失去,“辞”也就不复存在了。
由于“辞”源于人神交往,其“文”的特征还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来说明。
“修辞立其诚”(《周易·乾·文言》)说的是“辞”的内在品质。“辞”用于向神祝告,所以有真诚、诚信的要求。《礼记·郊特牲》云“币必诚,辞无不腆”,《诗经·大雅·板》云“辞之辑矣,民之洽矣。辞之怿矣,民之莫矣”,说的都是“辞”的真诚与否,决定了人神交往的效果,也会反过来影响言说者的命运。同样,由于“辞”具有“诚”之品格要求,所以它能揭示言说者的品性和心态。《周易·系辞下》云:“将叛者其辞惭,中心疑者其辞枝。吉人之辞寡,躁人之辞多。诬善之人其辞游,失其守者其辞屈。”也就是说“辞”的神圣“诚”性是不可能被遮蔽的,这也是春秋贤人通过诵诗判断他人命运的理由。
“情欲信,辞欲巧”(《礼记·表记》)说的是“辞”的美学特征。《仪礼·聘礼》曰:“辞无常,孙而说。辞多则史,少则不达。辞苟足以达,义之至也。”也就是说,“辞”在沟通人神时,要表现出谦逊、和顺,要恰到好处,使神灵愉悦,这就是“巧”。也就是说“辞”应该具有很好的文学性和表现力。后人将孔子所谓“文”理解为“巧”,是有一定道理的,它们都是指“辞”应有文质彬彬、内外兼美的特质。
注释
[1]于省吾.甲骨文字诂林: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9:2493.
[2]季旭昇.说文新证.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1007.
[3]林甸甸.上古天学知识及文献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19-21.
[4]马承源.商周青铜器铭文选:三.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184-185.
[5]甲骨卜辞中即有“祝”字,据研究,西周时期祝官的职事最主要的就是负责祭祀活动中以言语沟通神人,进行祝号。(于薇.周代祝官制度考略.长春: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5.)
[6]过常宝.先秦散文研究——早期文体及话语方式的生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86-88.
[7]马承源.商周青铜器铭文选:三.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20-21.
[8]出土禽簋铭文曰:“王伐奄侯。周公某禽祝。禽有臧祝。”郭沫若解释说:“周公与禽同出,周公自是周公旦,禽即伯禽。伯禽殆曾为周之大祝,别有《大祝禽鼎》可证。”(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禽鼎.影印本.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伯禽如不是巫祝专家,是不可能任周庭大祝之职务的。郝铁川据此推论云:“从西周贵族世官制来看,可以反证周公本为巫祝,且系巫祝集团的首脑。”[郝铁川.周公本为巫祝考.人文杂志,1987(5).]
[9]过常宝.“春秋笔法”与古代史官的话语权力.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3(4).
[10]过常宝,高建文.“立言不朽”和春秋大夫阶层的文化自觉.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4(4).
[11]白川静.中国古代文化.加地伸行,范月娇,译.台北:文津出版社,1984:198.
[12]严志斌.关于商周“小子”的几点看法.文物春秋,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