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刑罚的早期历史
自有人类起,就有了刑罚。在早期部落中,群体负责惩罚犯罪行为。随着人类开始发展农业,逐步定居在乡村、城镇和城市,宗教和世俗精英阶层也发展起来,推动了道德和社会行为规范的形成,违反规范的人将被施以惩罚。
大约在150万年前,东印度群岛和非洲出现了第一批真正的人类——直立人。自那时起,直到5000年前第一批有历史记载的文明的出现,我们只能对这段史前社会的性质、当时人们对刑罚的看法以及刑罚的方式做一些假设猜想。这些假设仅仅基于考古发现、早期文明社会的比较以及我们对近现代游牧和狩猎采集群体的了解。
大约1万年前,人类仍作为觅食者生活在小型的多家庭群体中,这些群体与几百到几千人的部落松散地联结在一起。在庞大且复杂的人类社会出现之前,应该还不存在国王和严格的社会等级。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的制定建立在群体或部落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代代相传。
随着狩猎采集让位于农耕,人类定居点不断发展扩大。如今土耳其境内的加泰土丘始建于公元前7400年左右,居民数量多达6000多人。在这些更为复杂的社会中,人们开始需要政治和法律体系,国家开始代替家庭和部落实施惩罚或审判。同态复仇是国家控制私人报复的首次尝试,这一方式明确了一次性的报复行为(死刑或截肢)足以补偿受害者的家庭,从而避免血仇升级。因此,国家实际上代表受害者家庭对罪犯实施惩罚,虽然那时还不存在由国家直接提起诉讼的概念。
信仰体系
与澳大利亚中部的一些近现代部落社会相比,早期的人类社会群体很可能遵从平等主义,只因为分享食物和资源是维系群体繁衍的最佳方式。平等行为将早期人类和人猿群体区分开来。在人猿社会,个体互相竞争,占主导地位的男性垄断了极多的性、食物和其他资源。而在早期人类社会,任何垄断资源或凌驾于他人之上的行为都会危及整个群体的生存,因此,打破平等可能是最早的“罪行”之一。
乱伦也可能是最早的罪行之一。血缘关系是史前社会最强大的约束力,而几乎所有社会都将乱伦列为禁忌。宗教罪也可能存在,比如触摸或玷污圣物。这一猜测的根据来自北美、非洲、波利尼西亚和其他地区的部落社会,他们禁止触摸或玷污圣物(如图腾柱),并且惩罚违反这一规定的人。大多数晚期的史前遗址都出土过圣物,或者至少是拥有宗教或仪式功能的物品。
暴力是史前时期的一种生活方式,通常是为了保卫群体。可以肯定的是,不同游牧狩猎群体之间的暴力行为不太可能成为罪行。但部落中其他成员对家庭或氏族成员的暴力行为则又另当别论,会遭到严厉的打击报复,即最初的“血仇”。
氏族忠诚这一信仰一直延续下来。早期的大多法律体系都偏袒统治阶级的家族;对于同样的罪行,贵族被处以罚款或放逐,而平民则面临肉刑或处决。国家司法的暴力程度往往不亚于过去的血仇。
文明
直到公元前5000年左右,人类社会才出现了社会组织。这样的组织使得文化不断扩张发展,最终产生了最早一批的城市和文明,其中包括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美索不达米亚地区覆盖了如今的伊拉克,意为“两河之间的土地”,两河指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5000多年来,一群又一群不同的民族迁移到此地,在这里定居,造就了互相敌对的城市和城邦,在战火纷飞和不断变化的联盟中争夺着权力。
美索不达米亚文明是最早研究行星、使用轮式车辆、建造拱门和撰写史诗的文明。他们发明了六十进制计数系统,据此制定了1小时等于60分钟、1英尺等于12英寸的规则。苏美尔位于美索不达米亚南部河流的交汇处,在那里,城市、社会和政治机构、官僚机构、货币经济和文字蓬勃发展。乌鲁克时期(前3900—前3100年),乌鲁克城(今伊拉克境内)曾在400多年的时间里是世界上最大和最宏伟的城市,在该时期末拥有1万到5万人口,甚至更多。这座城市由高高的城墙包围,城内遍布宏伟的塔庙——一种建在阶梯金字塔底座上的神庙。乌鲁克及其统治者宁录(Nimrod,传说中巴比伦帝国的缔造者)曾出现在《圣经》中,可见该城的重要性:
(宁录)为世上英雄之首……他开始建国是在巴别、以力[1]、亚甲……
(《圣经·创世记》10:10)
乌鲁克的城市生活以神庙为中心,通过神庙,复杂的社会等级、真正的政治和经济权力逐渐发展起来。大祭司被认为是乌鲁克当之无愧的精神和政治领袖。由于那时还没有私营者,神庙承担了城中大部分的经济活动。神庙雇佣许多技艺精湛的画家和工匠,并培育了一批由建筑师、规划师、管理者和抄写员组成的“知识阶层”。神庙建筑群中有大型的农产品储藏室,为数百名手工艺人和劳工提供食物。可以说,神庙在货物的储存、分配和交换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庞大的管理体系和劳动力直接推动了文字的发展。大约从公元前3400年开始,为了保存货物记录和交易合同,苏美尔人开始使用一种早期的楔形文字。
后来,随着贸易的蓬勃发展,私人住宅里也有了文字的痕迹,内容与经济活动有关。尽管文字仍属于上层阶级,但它的用处越来越广泛,如各国国王之间的外交往来、记录歌谣、政治宣传、信件往来、撰写诗歌(如《吉尔伽美什史诗》),最重要的是,人们开始起草法律法规了。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上,每征服另一城邦后,新的政权都会宣布一套新的法律法规。法典是一个社会决定性的文件、原则性的声明,也是对反抗权威者的警告。这些记录下来的现存最早的法典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早期的刑罚历史。
文字的发展:陶筹理论
为什么文字会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发展起来?考古学家丹尼丝·施曼特·贝瑟拉提出的“陶筹理论”被学者认为是最有可能的原因。
陶筹平均长2厘米,大约有20种形状(最常见的有圆锥、圆盘、球体和半球体),自新石器时代起就被用于记录农作物产量。乌鲁克时期,陶筹出现了新的复杂形状,反映了商品交易数量的增长。这一时期,陶筹也开始用于记录合约。在运输货物的合约中,陶筹被包裹在一种泥土球(bulla)“信封”中,泥土表面印有一到两个不同的印章,以方便人们确认里面的内容。到货后,人们根据泥土信封中的陶筹对货物进行核验。
为了不打破信封就能确认里面的内容,商人在泥土信封的表面印上陶筹的印记。如此一来,有了当事人的印章和信封外的陶筹印记,里面的陶筹反而不重要了。商人开始用符号来记录他们的交易。随着这些符号变得愈加复杂,文字也就出现了。
早期的法典
乌尔纳姆于公元前2050年左右创建了乌尔第三王朝,他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是目前已知的世界上最早的法典。然而,有证据表明,在此之前还存在别的成文法。大约在公元前2400年,国王乌尔恩戈宣称自己“遵照众神的法律”执行审判。后来,在公元前2350年左右,拉格什国王乌鲁卡基那声称自己将现有的所有法规汇编成了法典。尽管该成文法典已经遗失,但人们还是发现了一块提及此法典的改革铭文。在铭文中,乌鲁卡基那宣称,全体民众都有权利知道每项定罪和刑罚的理由。他还声称他的法律改革是为了结束贵族对人民的压迫和虐待,另外还提到了神庙和国家之间的权力斗争。
乌鲁卡基那制定的法典很可能是后来美索不达米亚法典的基础,因为它们都基于相似的法理,甚至拥有相同的结构:首先,序言部分宣告国王统治城市的神圣职责,然后是法规的主体部分,最后是警告那些不遵守国王法律的人将会受到诅咒。乌鲁卡基那的改革铭文中并没有太多关于实施刑罚的具体案例,但记载了强盗和通奸妇女会被刻有其罪名的石头砸死。人们认为,之所以对通奸女性进行如此严厉的处罚,是因为通奸行为会削弱家族的血统。在当时,苏美尔人很有可能有某种祖先崇拜的信仰,破坏血统则会被视作亵渎神明。因此,不论是汉谟拉比法典,还是古希伯来法,抑或在古典希腊时期,通奸的妇女都会被判处死刑。
《乌尔纳姆法典》
刻有《乌尔纳姆法典》的泥板并非原件,而是几个世纪后制作的抄本。序言宣称,乌尔纳姆被众神选为乌尔的统治者,并列举了他的一系列丰功伟绩,如铲除腐败、建立统一的度量衡制度,以及发起社会和道德改革。接着,序言指出该法典旨在确保“孤儿不受富人欺凌,寡妇不受权贵强暴,拥有1谢克尔银之人不受拥有1迈纳[2]银之人的压迫”。泥板损坏严重,只能辨认出五条法规,且启发性不大。其中,一条法规是关于溺刑的,一条是将奴隶归还给他的合法主人,另三条如下:
如果有人砍断了别人的脚,那么他应当偿付10谢克尔银。
如果有人在斗殴时,用棍棒打断了别人的肢体,那么他应当偿付1迈纳银。
如果有人割伤了别人的鼻子,那么他应当偿付2/3迈纳银。
幸运的是,我们还有更多遗迹可以研究。苏美尔人痴迷于记录,数百块刻有法庭记录的泥板“迪提拉”(ditilla)留存了下来。根据这些泥板可知,恩西(ensi)是大祭司以及城镇和城市的统治者,代表国王执行审判。神庙被用作法庭,仅仅因为神庙提供了便于审判的地方。那时还没有职业法官,审判者来自各行各业,在神庙学校“埃杜巴”(adubba)中接受培训后上任。国家掌握审判权,神庙作为知识的传播者、公正和美德的见证者,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苏美尔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更趋现代化,其中规定,诉讼不仅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还可以由国家提起(如果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在审判时,证据包括当事人和证人在宣誓后的陈述,以及专家或高级官员提供的陈述或书面文件。另一份“迪提拉”则记录了一种由“尼普尔的七位皇家法官”主持的终审法庭。
苏美尔人在后期记录的一起谋杀案中,犯人被处以死刑。其他罪行也可能会判处死刑,但大多数罪行都以罚款告终。大约在乌尔纳姆王朝之后的一个世纪,出身闪米特族的阿摩利人,伊辛国王里皮特·伊什塔尔,用苏美尔语编写了一部法典,旨在“建立正义,维护苏美尔人和阿卡德人的福祉”。法典仅部分可辨,其中只有三条与刑罚有关的法规。在所有案例中,违法者都以支付罚款作为赔偿:
如果一人进入他人果园行窃被捕,此人应偿付10谢克尔银。
与之前的美索不达米亚法典一样,此时最常见的惩罚是罚款。
《埃什南纳法典》
公元前2000年,乌尔第三王朝覆灭后,苏美尔边界以外出现了许多新城市。其中一座城市叫作埃什南纳,位于如今伊拉克首都巴格达以北50千米。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曾在公元前1720年左右征服了这座城市,除此以外,我们对它的历史知之甚少。
1945年和1949年,人们先后发现了两块刻有《埃什南纳法典》的泥板,它们是法规、规章和判例的零散汇编。目前为止,仅有部分内容得以破译。法典的作者尚不清楚,其内容也并非一人所写。这两块泥板被认为是私藏品,而非官方抄本,很可能属于某个法庭官员,或者用于抄写员训练。
埃什南纳社会有两个阶层:上层的“阿维鲁”(awilum)和下层的“穆什钦努”(muskenum)。两个阶级的公民都是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奴隶阶层,他们的合法权利较少,但仍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过让人惊讶的是,奴隶可以和“阿维鲁”结婚,他们的孩子也将是自由公民。
《埃什南纳法典》似乎涵盖了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婚姻、财产、贷款、遗产继承、违约、土地纠纷以及收成和牲口问题。在犯罪和刑罚部分,该法典列出了五种刑事罪行:偷窃或入室盗窃、绑架、杀人或人身伤害、性犯罪以及伤害牲畜。
法典提到的惩罚几乎全是罚款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不过,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例中,法典提出了一项分级指控标准:
如果某人咬掉另一人的鼻子,他应偿付1迈纳银。一只眼睛——1迈纳银;一颗牙齿——半迈纳银;一只耳朵——半迈纳银;一个耳光——10谢克尔银。
也有一些死罪:
(如果)一个人白天在穆什钦努的农田里被抓获,他应偿付10谢克尔银。如果他夜里在农田被抓获,他应该死,不可活。
未经允许进入农田被认为是盗窃的前兆。与后来的古法典一样,同样的罪行,在白天和在夜晚是大不相同的。这是因为人们将夜晚与巫术联系在一起,至少夜晚与诡计有关,而任何威胁城市食物供应的潜在因素都会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阿卡德语不区分男女人称代词,这给某些法规的解读带来了极大干扰。可以肯定的是,法典规定通奸案中的一方将被处决,但我们无法确定被处决的到底是男人还是女人:
当女人在另一个男人的怀抱中被抓住时,他/她应该死,不可活。
尽管存在着这样的歧义,但先前和后来的刑罚都表明,如果只有一名通奸犯被处决,那么此人更有可能是女人,而不是男人。
《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是现存最早的比较完备的法典,大约在公元前1750年用阿卡德语在巴比伦写就。该法典广为流传,极具影响力,成为后来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和欧洲的许多法典的基本模板。
国王汉谟拉比(前1795—前1750年)开创了强盛伟大的巴比伦城。他即位时,巴比伦城处于波斯西部的埃兰人的控制之下。在其统治的第十四年,汉谟拉比解放了巴比伦城,继而开始向敌对城邦发起一系列攻击。通过缔结同盟和发起一系列军事行动,大约在公元前1760年,汉谟拉比将王国疆域从波斯湾扩张到哈布尔河,基本就是今天的伊拉克地区,以及著名的古巴比伦帝国的所在地。
在建立帝国的同时,汉谟拉比还着手兴修基础设施,完善管理体系。在任期间,他亲自监督灌溉、修建运河、实行税收、创立邮政服务和建造公共建筑。作为国王,汉谟拉比是国家司法的最高领袖,认真履行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在其政府保留下来的数千份记录中,有多份呈给国王的上诉信,以及汉谟拉比做出的司法裁决。在其统治的最后时期,汉谟拉比用一部法典统一了整个帝国,即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
该法典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其开创了沿用至今的合法权利和司法程序,尤其是所有人都能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的原则。然而,《汉谟拉比法典》并非以平等主义原则出名,而是以严厉的惩罚闻名于世。该法典规定死刑适用于各种罪行,依据的原则是同态复仇,实施犯罪行为的身体部位将被打断或者截去。
与所有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法典一样,《汉谟拉比法典》也以宣告国王的伟大为开端:
为使强不凌弱,为保护孤儿寡妇,我在巴比伦……为了在这片土地上宣扬正义,化解一切纷争,治愈一切伤痛,将我的至理名言刻在纪念碑上,竖立在我——正义之王——的雕像前。
我,众王之统治者。我的话语经过深谋远虑,我的智慧举世无双……让那些身负案件的受压迫者来到我——正义之王——的雕像前;让他阅读铭文,理解我的箴言;铭文会解释他的案件;他会发现什么是正义,他会欣喜雀跃,因此他将赞颂:“汉谟拉比,伟大的统治者,臣民的父亲……”
为使世人看见,汉谟拉比将法典刻在一个近2米高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并将其置于巴比伦的马尔杜克神庙中。汉谟拉比还在帝国周围的城市竖起无数块复制品。1901年,在波斯北部的苏萨城,一支法国考古探险队发现了一块被认为是原件的石柱。据推测,埃兰人在公元前12世纪洗劫巴比伦时,将石柱作为战利品带回了他们的首都苏萨城。
该石柱目前陈列于巴黎卢浮宫。当然,能读懂法典的人很少,但石柱顶端的浮雕却令人印象深刻。浮雕中,汉谟拉比端坐于宝座,双手举起祈祷,接受太阳神沙玛什的法律。在此处,宗教被描绘为国家的服从者,为国家权力提供了神圣辩护。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一直延续到近代。
判例法
与其说《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法典,不如说它是一部案例汇编,囊括了苏美尔人的习惯法,以及汉谟拉比自己的一些裁决。刑法只是其中的一部分。51根刻有楔形文字的石柱包含282条法规,旨在规范巴比伦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工匠和劳工的具体工资等。贸易、土地所有权和农业受到了严格管制。损害农作物或牲畜,未能维护汉谟拉比修建的运河和堤坝,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该法典还涉及结婚、离婚、收养、继承和奴隶所有权,私人和家庭生活也得到了良好规范。
汉谟拉比为他的臣民带来了正义,但并非平等。与埃什南纳一样,巴比伦社会也由两个自由阶级组成,即“阿维鲁”和“穆什钦努”,以及下层奴隶阶级。实施什么样的惩罚完全基于受害者的身份地位。
其刑法依据的原则是同态复仇。平级之间的人身攻击将受到同等的残酷惩罚:
如果一个人挖掉另一个人的眼睛,他的眼睛也该被挖出来。
(196)
如果一个人打断另一个人的骨头,他的骨头也该被打断。
(200)
如果一个人打掉另一同等地位者的牙齿,他的牙齿也该被打掉。
(196)
殴打自己父亲的人会被砍断双手,为奴隶消除奴隶印记的烙印师也会被砍断双手。作伪证或否认父母者会被割掉舌头,窥探禁忌秘密者会失去一只眼睛,强奸犯会被阉割。
然而,下层阶级的受害者则被认为是无足轻重的,侵犯下层人只需要缴纳罚款:
如果一个人(上层人)挖出自由人的眼睛,或者打断自由人的骨头,他应偿付1迈纳金。
如果一个人(上层人)挖出奴隶的眼睛,或者打断奴隶的骨头,他应赔偿奴隶价格的一半。
(196—199)
《汉谟拉比法典》保证了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但这些似乎更像是副产品。法典的真正目的是维持帝国的财富和稳定,以及统治阶级的权力。
个人和国家都可以拥有奴隶。奴隶在神庙、宫殿、公共建筑和大型建筑工程中劳作。在巴比伦,奴隶由战俘、罪犯和欠债者组成。那些无力偿还债务的人将受债权人奴役,或者让妻孩代替自己劳作。
《汉谟拉比法典》规定,被奴役的欠债者在偿清债务后必须被释放,且奴役期不超过三年。三年期满后,其债务将得到合法免除。殴打兄长或踢踹母亲者也会遭到奴役。
所有奴隶,包括战俘和那些不幸生而为奴的人,都享有法典规定的权利。他们受到法律的保护,免受伤害和虐待,包括来自主人的伤害。即便如此,奴隶的地位依旧低下,杀害一个奴隶所需支付的罚款只和更换奴隶所需的花费一样。
奴隶能够获得薪水、做生意和拥有财产。许多奴隶最终可以用钱赎回自由。他们还被允许和自由公民结婚,所生的孩子也是自由公民。
主人和女奴隶所生的孩子仍是奴隶,但可以被主人收养并赋予合法地位,从而享有全部继承权,这种情况也很常见。在巴比伦的法庭记录中,人们发现了奴隶合法化和收养的证明。
在巴比伦社会,女性公民的地位比奴隶更高,但仍被视为二等公民。尽管如此,她们确实拥有一些合法权利,并在某些情况下受到法律的优待。比如,法典保护妻子免受配偶的忽视。如果忽视能够得到证明,婚姻就会被取消,妻子可以带着嫁妆离开。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被丈夫指控通奸的妻子不能被定罪:
如果一个男人控告自己的妻子,但她并未被抓获有与其他男人共寝之事,她应对神宣誓,然后可以回家。
(131)
尽管如此,女性的权利仍远远不及男性。面对丈夫无根据的指控,妻子可能会得到保护,但如果再有一人发起指控,妻子就必须接受神的考验以证明自身的清白:
如果一个男人的妻子因其他男人而被人指摘,但她并未被抓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那么她应为了丈夫投河。
(132)
疑似通奸者将被投入幼发拉底河。如果她是无辜的,那么她会安全地抵达对岸。如果她有罪,则会淹死在河里。
如果妻子未能履行婚姻义务,丈夫可以和她离婚,并且分文不予,让她离开;或者再娶,让她在家中做仆人。丈夫可以和没有为他生子的妻子离婚,但必须归还她的嫁妆。如果妻子生了孩子,她的丈夫必须支付赡养费以养活整个家庭,直至所有孩子成年,才能离婚。在这之后,妻子获得自由,可以再度“嫁给自己心仪的男人”,嫁妆也会分给妻子和孩子。但对女人来说,离婚并非好的选择。如果女人走出家庭做生意,她可能会被丈夫休掉,没收嫁妆。如果她“四处游荡,忽视家庭和羞辱丈夫”,她将被判处溺刑。
如果一个女人和她的丈夫争吵,并说“我们性格不合”,她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如果她没有犯过罪,而且没有过错,但是丈夫离开和忽视她,则女人免罪,可以拿回她的嫁妆并回到她父亲的家。
——《汉谟拉比法典》,142
一项禁止强奸的法律并没有看上去那么开明,可以反映当时女性的地位:
如果一个男人强迫另一个男人的未婚妻(这个女子仍是处女且居住在她父亲的家中)和他发生性关系,被逮捕后,这个男人将被处以死刑。但是,女性可以免责。
(130)
这条法规非常具体。它不能保护所有女性免遭强奸,只能保护已经订婚的女孩,以及在这背后涉及金钱交易的合法契约。所以这条法律保护的是契约,而非人。
如果医生给自由人的奴隶做大型手术,导致奴隶死亡,那么他必须提供另一个奴隶作为补偿。
——《汉谟拉比法典》,218-219
在其他方面,法律确实为公民提供了保护,比如通过让医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来保护人们免受糟糕的治疗:
如果医生在给病人做手术的过程中致其死亡,或者用手术刀医治肿瘤时挖出病人的眼睛,那么医生将被砍手。
法典还鼓励医生在工作中尽最大努力,根据他们医治的患者的地位给予相应的奖赏:
如果医生治好了一位“阿维鲁”的断骨或其他病痛,他将得到5谢克尔银。
如果患者是“穆什钦努”的儿子,他将得到3谢克尔银。
如果患者是“阿维鲁”的奴隶,他将得到2谢克尔银。
(220-222)
《汉谟拉比法典》还列举了所有公职人员的责任,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地方长官和政府官员应当抓捕罪犯,不这样做的话就会受到惩罚。如果未能抓住窃贼,官员必须赔偿被盗的财产。如果未能找到凶手,官员将向受害者的亲属支付罚款。
在巨额罚款和永久性免职的威慑下,连法官也因畏惧而不敢不秉公执法:
如果法官审理案件,作出判决,并提出正式判决书,但后来发现他的判决存在错误,并且是由于他自己的过错,那么他将偿付原案中罚款的十二倍,他的法官席位将被撤销。他再也不能出席审判。
(5)
如果专业人员没能认真履职,他可能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如果建筑师建造的房子倒塌,压死了房主,那么他将被处以死刑。
死刑
死刑适用于各种罪行,包括盗窃、出售或接收赃物、绑架、协助奴隶逃亡,甚至欺诈销售酒水或者经营混乱的小酒馆。
这些案例没有规定死刑的方式,但许多罪行有特定的处决方式。通奸、重婚、强奸已订婚的少女,以及作为妻子而品行不端,都会被处以溺刑。和母亲乱伦会被处以火刑。盗窃罪会被处以绞刑,并要在偷盗现场执行。这一可怕的处决方式同样适用于火灾现场的盗窃:
如果房屋失火,前来救火的人觊觎并拿走屋主的财产,此人应被扔进同样的大火中。
(25)
尽管从现代标准来看,这种处罚过于严苛,但该法典也建立起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比如:没有证据就不能定罪,作证前必须宣誓,发起诬告会受到处罚。如果原告和证人在法庭上编造谎言,且得到证明,他将遭受被告原本所要经受的同样惩罚——这又是一个相当巧妙的同态复仇法。
在巴比伦法律中,公民有权向上级法院和国王上诉。许多保存下来的信件都是写给汉谟拉比的上诉请求,据说汉谟拉比也曾听审过一些申诉。上诉是一项真正的权利,并且得到了落实。然而,该法典的一个重要宗旨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案件不会呈送给上级法院或国王。大部分上诉请求都与契约有关,这也是《汉谟拉比法典》的契约法如此详尽的原因之一。有了成文法典,许多反复出现的争议就可以直接解决,而不必诉诸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只需指出法典中的相关法规即可。
汉谟拉比留下的遗产
汉谟拉比之前的法典都没有出现过同态复仇,早期的阿卡德和苏美尔法典都采取罚款或其他补偿手段。在制定法典时,汉谟拉比遵循了这些早期的范本,但选择推行同态复仇。
为什么汉谟拉比没有选择人道的惩罚方式,而是转向更为原始的复仇方式呢?这其中似乎既有政治因素,也有个人原因。汉谟拉比在他统治的第四十年颁布了这部法典,当时,巴比伦王国正处于鼎盛时期。他来之不易的帝国是靠“胡萝卜加大棒政策”建立起来的,即一边修筑公共工程和实施法律保护,一边实行同态复仇和死刑。
历史告诉他,在每一位能力超凡的领导人去世后,其城邦都会重新独立,联盟也会解体。汉谟拉比大概知道,在他死后,帝国不会长久维系下去。我们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能够看到,这位年迈的国王想要掌控权力,并且留下一些东西,使自己名垂后世。果然,汉谟拉比死后,巴比伦帝国迅速分崩离析。最终在公元前1600年,赫梯人入侵巴比伦,杀死了萨姆苏·迪塔纳国王。
直到今天,世人都在为汉谟拉比复仇者的名号感到震撼,同时也惊叹于他作为保护者的仁慈。汉谟拉比不仅“征服了整个世界,让巴比伦名垂青史”,还通过“将他的至理名言刻在纪念碑上,竖立在他——正义之王——的雕像前”实现了永垂不朽。
注释
[1]即乌鲁克。——本书脚注均为译者注。
[2]迈纳和谢克尔都是古代两河流域地区的重量单位,主要用来计重白银。1迈纳等于60谢克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