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前言 法律和司法
在西西里岛旧石器时代的阿道拉洞穴(Addaura)中,雕刻着几个站立的人像。他们围着一个蜷缩的人,此人似乎被绑了起来,一旦试图站起就会被勒死。这一遗迹被认为是最早的刑罚记录,同时也表明刑罚的历史和人类社会一样悠久。就本书而言,刑罚被定义为国家对犯罪者施加的惩罚,罪行由国家规定。在史前社会,罪犯由群体进行审判和惩罚,犯罪被视为对群体构成危害的行为。随着定居点的增加,人类开始需要长期的社会架构,个人和家族报复逐渐被国家刑罚取代。罪行仍被定义为威胁社会稳定的行为,同时也逐渐被视作威胁统治阶级经济和政治权力的行为。
不同的社会中,罪行的判定并不相同。斯巴达公民会因为太胖而被鞭笞。在古罗马,年过25岁的未婚男人和年过20岁的未婚女人会被罚款。在英格兰,抢劫养兔场、伐木、和犹太人结婚,以及破坏威斯敏斯特桥都曾是死罪。在新加坡,进口和经销口香糖将被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或12个月的监禁。对于这些规定,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理由。新加坡禁止售卖口香糖,是因为破坏者会用口香糖阻止地铁车门关闭。在这样一个繁荣发达、井然有序,且拥有严格垃圾处理法的小型社会中,口香糖禁令就显得情有可原了。规定结婚的罗马法是在人口数量下降时颁布的。那时候,为了控制疆域和储备军队,当局认为他们需要更多的孩子。因破坏威斯敏斯特桥而被判处死刑也许难以理解,结合当时的背景来看或许能稍稍合理一些,但这仅仅是当时数百项严苛死刑中的一条。
不断变化的刑罚观
本书分为两个部分。前四章对欧洲、中东和亚洲等地区最早一批文明中的主流刑罚思想和实践进行了历史概述,这些思想为近现代的法律和刑罚奠定了基础。后四章阐述了四种主要的刑罚方式:肉刑、监禁、酷刑和死刑。酷刑曾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至今仍在世界各地秘密施行。由于篇幅有限,本书无法全面涵盖刑罚的历史,而是对重大事件和思潮进行了考察。
国家刑罚的前提是要有“国家”。随着人类从无须固定等级制度的狩猎社会迈入高度等级分化的复杂社会,国家逐渐发展起来。文字的发展使得人们能够记录下商业交易、契约和法律法规。人类最早的完备法典是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它以同态复仇原则而闻名,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该法典为后世立法奠定了基础,如希伯来人的圣经律法、伊斯兰教法、古希腊和古罗马法,以及欧洲各国的法典。
鱼和野兽之间互相吞食,因为它们没有正义,但宙斯已经把正义这个最好的礼物送给了人类。
——赫西俄德,《工作与时日》
美索不达米亚法系之外的其他法律体系也逐渐发展起来。印度的《摩奴法论》和中国的《唐律疏议》反映了截然不同的社会、道德和宗教习俗,但和其他法典一样发挥着相同的作用。它们的主要作用是使统治阶级的社会权力合法化。在《摩奴法论》中,宗教被用来解释国家刑罚,并为婆罗门种姓的统治地位提供道德权威。《唐律疏议》是国家权力扩张的一个典型例子,该法典统一了这一庞大帝国的刑罚制度。
自古以来,刑罚的主要方式——监禁、肉刑和死刑——从未改变过,尽管其实施手段和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到了18世纪,刑罚才有了真正的发展。当时,欧洲废除了酷刑,监禁逐渐成为惩罚重刑罪犯的主要或唯一方式。
肉刑和死刑也不再使用,在许多国家都被废除。监狱的兴起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贴合了改造罪犯的新趋势。尽管监禁也存在诸多弊端,但人们一直找不到替代的解决办法。
为什么惩罚?
同汉谟拉比时代一样,在如今,报应、剥夺犯罪能力、威慑和改造依然是惩罚的目的。也许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某一目的曾占据主导地位,但刑罚制度始终包含这四个目的,即便比重有所不同。到了20世纪,刑罚朝着两个截然不同的方向开始发展。20世纪下半叶,欧洲率先废除死刑,并且越来越依赖于非监禁刑、犯罪预防、矫正和处遇。但与此同时,其他国家的刑罚制度变得愈发严苛。美国曾暂停使用死刑,甚至短暂废除过死刑,但如今又重新开始实施死刑。一些国家首次或是再次采用严格定义的伊斯兰教法。通常来说,人们采取严格的刑罚制度是为了起到威慑作用,然而实际表明,严苛的刑罚并不能减少犯罪数量。在古代雅典,德拉古将几乎所有的罪犯都处以死刑。德拉古的严酷法典不但没能阻止犯罪,反而引发内乱,最终不得不废除。政府制定严格的刑罚制度往往是出于政治动机。处决可能会起到威慑作用,也可能不会,但处决确实能够表明政府“对犯罪的强硬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