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關於基本史料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要正確考證宋代人物的生卒年,首先要正確鑒别資料的真僞、價值的高低,分清哪些是第一手材料,哪些是第二手、第三手材料。一般説,第一手材料可靠性最大,但這絶不意味着凡第一手材料都可靠,二手材料都不可靠,它們各有自己的優點和缺點。我在考證過程中,對於常用的基本史料接觸最多,感受也最深,故專談下述四類史料中存在的問題。
(一)關於墓誌碑刻記載中的問題
就查考人物生卒年而言,最可靠的材料自然是行狀、墓誌和神道碑了,但這並不意味着没有問題。
如大文學家曾鞏爲王安石之父王益所作墓誌,説道:“寶元元年(1038)二月二十三日以疾卒於官,享年四十六。”(2)據此,滿可以定其生卒爲993—1038年了。然而王安石卻有另外一種説法:“寶元二年(1039)二月二十三日以疾棄諸孤官下,享年四十六。”(3)兩者相差整整一年,這兩種材料都屬第一手材料,都有權威性,但答案只能有一個,到底哪一種説法正確呢?琢磨了許久,才發現問題出在年號上,這“寶元”年號不是1038年正月改的,而是十一月才改的,也就是説,這一年正月到十月都稱景祐五年(1038),倘若真是這一年二月死的話,必然會寫景祐年號,唯有第二年二月死才可能書寶元年號,既然不存在寶元元年二月這一事實,曾鞏的記載當然就是錯的了,“寶元元年”必爲“寶元二年”之誤,其失誤的原因,不是作者的筆誤便是刻書時手民之誤,王益之生卒年當依其子安石所記爲994年至1039年。
又如汪應辰爲向子諲作墓誌稱:“紹興二十三年(1153)三月辛亥……向公以疾終於家,歲七月庚申葬……享年六十有八。”(4)索引即據此定其生卒年爲1086—1153。然而其卒年是有錯誤的,紹興二十三年七月並無“庚申”,唯有紹興二十二年(1152)七月才有庚申,即27日。墓誌銘一般都是根據行狀寫的,查胡宏《向侍郎行狀》就作紹興二十二年卒(5),樓鑰《薌林居士文集序》:“生於元豐之乙丑(八年,1085)。”(6)下數六十八年,其卒也爲紹興二十二年。可知《文定集》之“紹興二十三年”原本作“二十二年”,是抄録或刊刻時將“二”誤録爲“三”,其生卒年必爲1085—1152年。
有些墓誌往往不寫卒年,需要從墓誌中尋找有關信息去考證。
如王安石爲李餘慶作墓誌,説:“年四十四,官止國子博士、知常州以卒。”(7)没有提卒於何年。考咸淳《毗陵志》卷八“守臣題名”:“李餘慶,天聖七年(1029),國子博士,後卒於郡。”其後的二任爲胡士舉與李昭述。查《長編》卷一〇七:天聖七年四月乙卯(27日),“開封府推官、屯田員外郎李昭述知常州”。李餘慶和胡士舉知常州,必在這一年的正月至四月間,李之卒必在是年春。由此上推其生年應爲986年。
如王懷忠,其生平見於王令(1032—1059)所作的墓誌銘(8),但文中只説他終年四十九,没有提生卒年,連年號也只涉及一個寶元,幾乎無從下手,我只好對文中所記之事,逐一考證,最後發現有兩事可以幫助解決問題,一是他出任的第一個官職:“上即位,恩加奉職,監在京河南草場。”“上即位”,指仁宗即位,時在乾興元年(1022)二月,此時初任差遣,按宋代規定,至少十八歲。即其出生應在1005年或略早。二是寶元後的一段紀事:“用大享明堂恩,加左侍禁。用大臣薦,充泰州如皋等縣巡檢,加西頭供奉官,卒於京師,年四十有九。”“大享明堂”事在皇祐二年(1050)(9)。京城開封是他故里,“卒於京師”,顯然是當泰州如皋等縣巡檢任滿後歸故里之事,按三年一任計,其歸故里應在皇祐五年(1053),其卒必在這一年或稍晚。而他的享年只有四十九歲,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只有1005年生至1053年卒了。假如把出生年往前移一年(1004),到1053年就成五十歲了。如果把卒年往後移一年(1054),則1022年初任職時僅十七歲,不符合任官的起碼年齡。
(二)紀傳體史書的問題
紀傳體的史書,主要有《宋史》、《東都事略》、《隆平集》,這是查考宋人生卒年的重要史料。它們多取材於官方記載或墓誌、碑銘,其可靠性比較高,但我們在使用時仍需比照其他材料,仔細考辨。
如《宋史》卷四五四《丁黼傳》説:卒於“嘉熙三年(1239)”,索引即據之定卒年爲1239。此説可靠嗎?查吴泳《褒忠廟碑》:“歳嘉熙丁酉(元年,1237)天子制詔:故成都守臣副四川制置使丁黼賜謚立廟,謚以恭愍,廟以褒忠,旌死事也。”(10)既然嘉熙元年已旌死事並爲之立廟,其卒必在此年之前。考《昭忠録》記載,丙申(端平三年,1236)十月,元兵沿城至大東門徑登城。二十日,丁黼死。可見其卒在端平三年,《宋史》之“嘉熙”乃“端平”之誤。《褒忠廟碑》又説:“公……生,又七十二年而廟食於此。”據此,知他是出生後七十二年得廟食,而其卒在修廟前一年,則享年爲七十一歲,可推知生年爲1166年。
如趙允升之卒年,《宋史》卷二四五、第8695頁《宗室傳》作“景祐二年(1035)卒”。按《宋會要》禮四一之八:“景祐元年(1034)正月十六日,太常禮院言:‘安國軍節度使、延安郡公允升卒。’”同書禮四一之一七:“景祐元年正月十八日,幸齊王宫,臨奠安國軍節度使、延安郡公允升喪。”《宋會要》是比《宋史》更原始的材料,既然景祐元年皇帝已親自登門去祭奠,可知《宋史》“景祐二年”當爲“景祐元年”之誤。
有時記載不太明確,如《宋史》卷二六七《張洎傳》:“至道二年(996)五月……(寇)準旬日罷。未幾,洎病在告,滿百日……後月餘,改刑部侍郎,罷知政事……十餘日卒,年六十四。”這一段文字未提至道三年,自然會理解爲至道二年卒,故索引題作933—996年。事實並非如此,《長編》卷四一:至道三年(997)正月丙子(11日),“參知政事張洎罷爲刑部侍郎”(11)。過了十餘日後去世,則其卒應在正月中下旬。所以《宋會要》儀制一一之四説:“刑部侍郎張洎,至道三年正月……贈刑部尚書。”説明其生卒年應爲934—997年。
(三)編年體史書記載中的問題
現在存世的編年體史書甚多,主要有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宋太宗實録》、《宋史全文》、《十朝綱要》、《皇朝綱目備要》、《續編兩朝綱目備要》、《宋季三朝政要》。大體説,前三種可信度較高。但有時也有自相矛盾之處。
如邵博的卒年,《要録》卷一五七作紹興十八年(1148)五月辛丑(14日),而同書卷一七九則説,在紹興二十八年(1158)四月乙巳(16日)。兩説相差十年,怎麽判斷兩説的是非?只要查到紹興十八年五月以後邵博是否還有活動,就可以否定前一説。而《要録》卷一六三、第2663頁記載紹興二十二年七月辛亥(19日),“左朝散大夫、知眉州邵博罷”。可見紹興二十二年尚在世,則紹興十八年卒不能成立,邵博肯定卒於二十八年。但問題還不能就此爲止,《要録》是史學名著,爲什麽會收入前一條錯誤記載呢?我對邵博所署官銜與在此前後的官銜對比,發現並不符合,最後才弄清原來紹興十八年(1148)五月辛丑死的記載不是空穴來風,死者是邵博之兄邵溥,“博”與“溥”字形相近,原作並没有錯,是本書在流傳過程中被抄手將二人之名寫混了。這次考證可謂一舉兩得,既辨清了記載矛盾的問題,又解決了邵溥的卒年。
需要指出的是,綱目體史書雖然也屬編年體範疇,但編法有所不同,其細目爲了閲讀方便,多將同類事記入其中,近乎記事本末體。因此,細目中所記的人物生卒,不可簡單地按綱所在的時間來定。如宣和二年(1120)十一月“方臘反”的綱下,細目中羅列了方臘攻占歙州,殺郭師中;占杭州,殺趙約;占衢州,殺彭汝方;占處州,殺詹良臣等。切不可以爲郭、趙、彭、詹四人卒年都在宣和二年。事實上占歙、杭州在二年十二月,占衢州在三年(1121)正月;占處州,在三年二月(12)。也就是説:彭汝方和詹良臣卒年在宣和三年,而不是二年。
(四)其他重要史書
在以上史書之外,最值得重視的是《宋會要輯稿》了,可資利用的人物卒年,主要是“輟朝”和“臨奠”條,這是皇帝聽到大臣或皇親去世消息以後,立即采取的哀悼舉措。其精確度稍次於墓誌,這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年初或年末的記載,如王超,《宋會要》禮四一之五二“輟朝”記載“大中祥符六年(1013)正月,並輟一日”。實際上是大中祥符五年(1012)卒於老家真定,其子王德用護喪歸京師後,皇帝才輟朝的(13),因此其生卒年應是951—1012年,而不能定爲952—1013年。
其次則是“追贈”條,其精確度略次於“輟朝”和“臨奠”。這是臣僚去世後,給予的待遇。一般是在去世後的當月。但也有一些政治上受打擊後來得到平反者,如元祐黨人和受到權相秦檜等人迫害者,則是過了若干年才贈官的,必須加以區分。如秦觀、黄庭堅、晁補之、張耒,建炎四年(1130)同時得到追贈(14),實際上秦觀卒於元符三年(1100),黄庭堅卒於崇寧四年,晁補之卒於大觀四年(1110)。張耒卒於政和四年(1114)。也有不易分辨的,本書暫不采用。如《宋會要》儀制一一之一一“追贈”:“温州軍事推官吕諒卿,(紹興二年,1132)六月,贈宣教郎。”我最初予以采入,後來分析很可能是平反後的措施,不見得是死亡的年代,就删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