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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理论体系
四十余年来,我们的法律制度已经从单纯的借鉴和移植逐渐转向“自主”发展,在不断的自立创新中,我国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一发展态势下,我们需要立足中国国情,对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程序性制裁等重大理论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探索,形成一套成熟、系统的理论和制度体系。这是在法律责任制度问题上对“中国道路”的理论概括,并尝试进行法律责任话语体系的“中国实践”。法律责任乃法律规范的重要构成要素,是法理学和各部门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说:“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是法治不可缺少的环节……无论从厉行法治的实践需要,还是从法学发展的学术需要,都应当重视对法律责任的研究。”(1)然而,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现状是,但凡涉及法律责任,大多体现在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律规范中。为何同为法律规范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如同实体法律规范那般的“法律责任”呢?是立法者有意忽略,还是民事诉讼法本身不需要法律责任制度?如果要确立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其又与实体法律责任有何关联?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有哪些责任形态?为了回答前述问题,应当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本源出发,从认识论、本体论和价值论层面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基本法理进行探讨,以便为建构科学的法律责任制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