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语用原则的归纳和研究问题
语用原则的归纳是语用原则研究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归纳出若干条语用原则的基础上,对语用原则的研究才有实质性的内容,否则,语用原则的研究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一、语用原则的归纳
语用原则是在长期的语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它遵循着“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规律,回过头来又指导语用主体的语用实践。古今中外,由于学者们的学术思想不同、学术派别不一、语用观念有异、语用水平参差,他们在总结和归纳语用原则时,就打上了不同的烙印。在我国学术界,外语界的学者对国外学者提出的语用原则介绍和研究得比较多,且多集中在合作原则、礼貌原则和得体原则上。汉语学界中讨论语用原则的以修辞学界的学者居多,有些原则是在研究修辞学的时候归纳总结出来的,如陈望道、张弓等提出了“适应题旨情境”原则(即适应原则);王希杰先生在《修辞学通论》中提出了若干条修辞学原则(也可看作语用原则),如“适度原则”、“得体性原则”、“经济原则”、“新奇求异性原则”、“趋吉求同性原则”、“首位原则”和“时效原则”;钱冠连先生在《汉语文化语用学》中提出了“目的—意图原则”等。在对待人们归纳出的一系列语用原则时,我们应该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而不能一味加以否定。提出和归纳语用原则,要看这一原则赖以成立的理论基础,要看它在学科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人们在语用实践中总是自觉不自觉地遵循着一些语用原则,这些语用原则到底哪些适合于作为学科的指导性原则,只有当人们认可了它的地位之后才能作出决定。语用原则的提出和归纳是建立在语用实践的基础上的,语用原则能否成立,只有放到语用实践中反复进行检验才能得出结论。事实上,在学术界真正提出语用原则的学者并不多,所以应该鼓励更多的学者提出更多的语用原则,然后通过比较、鉴别、检验,从中提炼出若干条语用原则,发挥它们的作用,用以指导人们的语用实践。语用原则的提出和归纳,还跟某一个学者、某一个学派的理论主张、学术观点、学术背景、学术水平等息息相关,不同的学者、不同的学派可能会提出和归纳出不同的语用原则。
二、语用原则的研究
中国古代学者对语用原则的研究有几种形态:一是对语用中应遵守的相关原则的论述的只言片语形态,二是夹杂在对其他问题的评点时的旁批眉注形态,三是将语言运用和齐家治国平天下联系在一起的高谈阔论形态。到了现代,中国学者才将语用原则作为一个学科的重要理论支撑点而提出来,如陈望道、张弓、王希杰等先生在研究修辞学时就是如此。西方语用学家在建构语用学时,就已经将语用原则当作其中的重要内容了。我们认为,研究语用原则是学术界应该做的一件事情。一门学科的体系是由核心理论、主要原则、研究对象、方法和手段等构成的,我们研究广义的语用学(语言运用之学)离不开研究语言运用的一般理论,当然也离不开研究它的原则。因此,语用原则是广义语用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语用原则问题没有弄清楚,这门学科的理论体系就不可能是完善的。西方学者很注意这一点,西方语用学(狭义语用学)自诞生以来,其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完善,而在理论体系的建构上,格赖斯(H.P.Grice)、列文森(S.C.Levinson)、利奇(G.N.Leech)等人十分重视语用原则的研究。利奇还专门写了《语用学原则》一书,其所提出的合作原则、礼貌原则、得体原则等也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可(尽管还需进一步完善)。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语用原则、语用主体、语用方式、语用实践等是紧密相连的。语用原则依靠语用主体去贯彻执行,语用原则需要一定的语用方式去落实,语用原则的价值也只有在语用实践中才能体现出来。在研究语用原则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研究语用主体,即研究现实社会中的每一种语用者,研究语用主体在语用实践中的每一种语用行为和所采取的每一种语用方式,这样才能真正搞清楚语用原则及其相关问题。
研究语用原则的方法主要有比较法、检验法和层次法等。比较法是将人们提出的语用原则放在一个共有的评价体系中,从理论的权威性、实践的指导性和领域的独特性等方面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择优而从,从众多的语用原则中选择出好的语用原则。例如,我国学者王希杰等认为“得体原则”是语用(修辞)的最高原则,而“得体”在利奇的“礼貌原则”中只是作为一个准则提出来的,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比较而作出决策,因为“最高原则”和一般“准则”是有很大差别的。现在大家形成了一个共识,即把得体当作一条重要的语用原则融入语用原则体系,而不是把它视为原则中的一个准则。检验法主要是把人们提出的语用原则放到语用实践中去检验,根据它对语用实践的指导功能和解释功能,判断其是否可以作为语用原则而存在于理论系统之中。以“适应原则”为例,这条原则对语用实践的指导性要求语用主体在言语交际时,必须时时、事事、处处考虑对语境的适应性,只有适应语境才能有好的语用效果。反复的语用实践证明,这条原则是一条很有效的语用原则。层次法是指将人们提出的不同的语用原则放到一个层级系统中,区分它们所处的层次,从而使语用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层级系统,各自发挥它们的作用。利奇的“礼貌原则”系统最能说明这一点。他的礼貌原则下分六条准则,准则下又分若干次准则,形成一个严密的原则系统。语用中出现的语用现象,都可以从这个系统中相对应地找到合理的解释。这几种方法中外学者都曾使用过。我们在研究语用原则时,也可以使用这几种方法。
[1]索振羽.语用学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89
[2]G.N.Leech.Principles of Pragmatics.London,1983,p.16
[3]王希杰.修辞学通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343
[4]王希杰.修辞学通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345
[5]王希杰.修辞学通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347
[6]郭玉梅.浅谈得体性原则的层次观.毕节学报,2008(3)
[7]冯广艺.当前中国修辞学学术争鸣述要.社会科学动态,1993(4)
[8]钱冠连.汉语文化语用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2
[9]索振羽.语用学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