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语用原则的基本特性
语用原则的特性是由语用原则自身的性质和功用所决定的。基于各个语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它们在语用学中的地位等,我们认为语用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性。
一、语用原则的指导性
如前所述,语用原则对语用实践具有指导性,它是从人们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语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具有学科指导方面的权威性。合作原则问题、得体原则问题、礼貌原则问题、适应原则问题,在我国古今学者有关语言运用的论述中是很常见的,只是我国学者一般情况下只谈“得体”、“得当”、“适合”、“适宜”等,只谈语用的双方要互相配合,只谈言语交际中有关“礼貌”的问题等,还没有上升到“原则”的高度,因而有些“语用原则”(如上述“得体原则”、“合作原则”、“礼貌原则”等)的“首创权”(或曰“发明权”)就被国外学者拿走了,而我们有的学者却将它们当作真正的“舶来品”,做了大量的翻译、介绍、评述工作,甚至在一些论著中连人家的例句也照搬不误。殊不知有的“原则”在我国古今文献中早就有了,陈宗明先生主编的《中国语用学思想》一书对中国古今语用学思想的发掘和整理不就是最好的证据么?我们认为翻译、介绍国外的东西非常重要,也是应该的,拿来主义无可厚非,但着力于发掘和整理本国文化的精髓同样不可忽视,虚无主义应该摒弃。再说,有些具体的语用现象,诸如怎样做到表达有趣、如何运用反讽、如何逗乐以及如何用乐观的态度进行言语表达等,我国古今学者又何尝没有论述呢?国外学者(如利奇等人)将它们当作“原则”来讨论,如所谓“有趣原则”(interest principle)、“反讽原则”(irony principle)、“逗乐原则”(banter principle)、“乐观原则”(pollyanna principle)等,这样就将具有特别语用指导价值的“原则”和一般具体语用“现象”或“事实”等量齐观了。我们认为语用原则是理论的核心,它与具体的语用现象或事实有本质的区别。要明确语用原则的指导性,就应该认识到理论核心是指导语用实践的,它们处在不同的层面上。在语用实践中,有趣的表达、反讽的手段、逗乐的方法、乐观的神情等,都是在一定的语用原则的指导下形成的,如果违反了一定的语用原则,就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形。如果将我们的视野再扩大一些,从普通语言学的角度看,考察语用原则的指导性还必须从人类语言的普遍规律上去分析、研究。对国外学者提出的语用原则,我们可以从其对人类语言的普遍指导性上去衡量,例如英美学者提出的语用原则多从英语出发,对汉语有没有指导意义?如果有,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如果他们提出的语用原则本身具有片面性,那么应该从哪些方面加以修订和完善?结合汉语的特点以及我国学者对语用原则的论述,我们应该怎样取长补短,做到中外合璧、相得益彰?这些都是我们在探讨语用原则的指导性时要弄清楚的问题。另外,语用原则的指导性是相对的,不是万能的。人类的语言实践没有尽头,语用中所产生的现象层出不穷,人们所面临的语用事实千变万化,人们所归纳的任何语用原则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原则或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因此,如同语用现象或语用事实是无穷无尽的一样,人们对语用原则的探讨也是没有穷尽的。我们对语用原则指导性的理解只是在一个相对的阶段里的相对的认识。
二、语用原则的交叉性
语用原则是人们在长期的语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原则。由于所依赖的理论和方法不同,关注点和侧重点不同,不同的学者所总结出的原则也不相同,所提出的语用原则也会出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这是语用原则本身所具有的交叉性。我们认为,这种交叉性是正常的,也是符合语用规律的。以“礼貌原则”(politeness principle)为例。利奇(Leech)在《语用学原则》一书中认为礼貌原则是一条独立的语用原则,他在对这条原则进行分析时,提出了“得体准则”(tact maxim)等六条准则,他认为“得体准则”等是包括在“礼貌原则”之中的。从另一个角度看,有学者认为“得体”不是“准则”而是“原则”,是一条重要的语用原则(即“得体原则”)。在语用中,要“礼貌”就必须“得体”,而要“得体”又必须遵循“礼貌原则”,这样便形成了讨论“礼貌原则”和“得体原则”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形。又如格赖斯(Grice)提出“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是一条重要的语用原则,“合作原则”下又分四条准则(即量的准则、质的准则、方式准则和关联准则),也涉及“得体原则”问题,我国学者索振羽先生认为:
“得体原则”与“合作原则”的关系是:分工合作,相互补益。“合作原则”及其四条准则适用于直截了当的言语交际(适量,质真,相关,清楚明白,有话直说,达到最佳交际效果);“得体原则”及其有关准则适用于拐弯抹角的言语交际(适合特定语境,有话曲说,达到最佳交际效果)。[1]
同时,他还认为“得体原则”有三个准则:“礼貌准则”、“幽默准则”、“克制准则”。
以上论述正好说明,礼貌原则、合作原则、得体原则等语用原则具有内涵上的交叉性。这不足为奇,因为在利奇的《语用学原则》中,“礼貌原则”是作为“合作原则”的“补救”原则而提出来的,而“得体原则”也是与“礼貌原则”、“合作原则”血肉相连的又一条语用原则,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恰好说明它们都是语用学的基本原则。再如,我国著名学者陈望道先生提出的“适应题旨情境说”和国际语用学会秘书长范叔伦(Jef Verschueren,一译“维索尔伦”)提出的“语言适应理论”(theory of linguistic adaptation)被人们认为是一条语用原则(即“适应原则”),这条原则与上述“礼貌原则”、“合作原则”、“得体原则”等均有一定的交叉关系,因为要“适应题旨情境”,必然要“礼貌”、“得体”、“合作”。我们认为,语用原则之间的交叉性说明在语用实践中各种语用原则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指导语用者,帮助语用者成功地完成交际任务,它们所形成的是一个语用原则的网络系统,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相互作用。
三、语用原则的层次性
语用原则是平行的还是有层次划分的?亦即它们在语用实践中所处的地位如何?对语用实践的指导的重要性如何?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学术界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首先,对于不同的语用原则,国外学者的处理方式不统一,这是争议的一种表现。国外学者在一般情况下用“原则”(principle)和“准则”(maxim)作为区别层次的基本标志。如格赖斯提出的“合作原则”包含四条准则,即:
合作原则 (第一层次)
量的准则
质的准则
相关准则 (第二层次)
方式准则
又如“得体原则”下分三条准则,即:
得体原则 (第一层次)
礼貌准则
幽默准则 (第二层次)
克制准则
利奇提出的“礼貌原则”包含六条准则,即:
礼貌原则 (第一层次)
得体准则
宽宏准则
赞誉准则 (第二层次)
谦虚准则
一致准则
同情准则
其实,在第一层次“原则”和第二层次“准则”下面,还有第三层次“次准则”,如“礼貌原则”中的“准则”各有两个次准则,这样便形成了三个层次,通过三个层次形成了语用原则的层次性;但不同的学者对不同的“原则”、“准则”等的层次划分是不同的,如在“得体原则”中,“礼貌”是“准则”,在“礼貌原则”中,“得体”又是“准则”,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有争议的地方。由于学者们的学术观点、语用思想不同,直接导致他们对语用原则的层次性的看法不同。利奇在《语用学原则》中有一段话,解释语用原则的层次性问题,他说:
I shall distinguish two rhetorics,the interpersonal and textual rhetoric.Each of the two rhetorics consists of a set of principles,such as the CP and PP already mentioned.The principles,in turn,consist of a set of maxims,in accordance with Grice's terminology.Grice's“maxim”,however,I shall call a“sub-maxim”,thereby introducing another level into the hierarchy.But I do not wish to insist too rigidly on this four-level hierarchy,since it is not always clear to what level a given precept belongs.
利奇所指的“rhetoric”(修辞学)是对“交际中语言的有效运用的研究”(the study of the effective use of language in communication),他把修辞学分为“人际修辞学”(interpersonal rhetoric)和“语篇修辞学”(textual rhetoric)。它们下面再分若干原则,原则由若干准则组成,准则又由若干次准则组成,由此构建为四级层次(four-level hierarchy)。可见,他关于语用原则的划分与格赖斯等人是不同的。从话语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还是留有余地的。利奇的语用原则层次如下:
A.第一层次 人际修辞学(interpersonal rhetoric)
第二层次 合作原则(CP)
第三层次 量的准则
质的准则
关联准则
方式准则
第四层次 各种次准则
第二层次 礼貌原则(PP)
第三层次 得体准则
宽宏准则
赞誉准则
谦虚准则
……
第四层次 各种次准则
……
B.第一层次 语篇修辞学(textual rhetoric)
第二层次 可处理原则
清晰原则
经济原则
表达力原则
第三层次 焦点在尾准则
重心在尾准则
……
第四层次 各种次准则[2]
其次,国内学者对语用原则的看法,尤其是对语用原则的层次性的认识是不一样的,主要表现在哪一条语用原则最为重要,即处在最高层次的问题。陈望道先生在《修辞学发凡》中提出“修辞以适应题旨情境为第一义”,这一学说被学术界认为是中国学者提出的“适应原则”。陈先生把“适应题旨情境”看作修辞、语用中的“第一义”,亦即最重要的原则、最高原则,其他原则可看作这一原则的下位原则。在“适应原则”内部,“适应题旨”和“适应情境”构成其两个重要的次原则,而“题旨”和“情境”又包含若干内容,所以“适应原则”本身的内部层次是十分明确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在讨论“适应原则”时再作具体、详细的论述)。但是,“适应原则”到底是不是修辞、语用的最高原则?学者们对此的看法不一致。王希杰先生的《修辞学通论》第九章专论“得体性原则”,明确提出“得体性原则”(即得体原则)是“修辞的最高原则”,并对得体性的地位、含义、层次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从王先生提出的“得体性是对语言环境的适应度”这一点看,似乎与陈先生的“适应题旨情境”是大同小异的,但作为一条纲领性的最高原则,其侧重点是不同的,反映出的语用思想、修辞观念也是有区别的。
从王希杰先生的著作中可以看出,他关于“得体性原则”是“修辞的最高原则”的思想、观念是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他的几部著作,如《汉语修辞学》、《修辞学新论》和《修辞学通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不同的。正如王先生在《修辞学通论》中所言:
《汉语修辞学》中提出:把握交际对象;保持自我本色;同语言环境相一致;明确前提;视点适当。《修辞学新论》提出了三条原则:(一)语言材料的规范性和变异的适度性;(二)信息的真实、切题、适量性;(三)对语言环境的得体性。现在我们认为,修辞的最高原则只有一条,那就是:得体性原则。一切其他的原则都从属于这个原则,都是这个原则的派生物。这个最高原则制约着和控制着一切其他的原则。[3]
得体性原则是那样的重要,抓住了得体性原则也就抓住了修辞学的要领。[4]
既然把“得体性原则”当作最高原则,那么就必然会有相应的低于这个“最高原则”的其他原则,从而形成原则系统内部的层级关系,即层次性,正如“合作原则”等下面有若干准则和若干次准则一样。王希杰先生是这样论述“得体性的层次”的:
语言环境的多层次性决定了得体性的多层次性。得体可以分为小语境得体性和大语境得体性。小语境得体性是微观得体性,静态得体性;大语境得体性是宏观得体性,动态得体性。[5]
从这一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王先生讨论“得体性原则”是和语言环境(语境)紧紧地连在一起的,且从语境的层次(小语境、大语境)角度说明得体性的不同层次。也就是说,在得体性原则下面还有微观得体性原则、宏观得体性原则或静态得体性原则、动态得体性原则。从分析方法上看,这里体现出王先生运用的是微观和宏观相结合、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方法。实质上,“语境”是决定“得体”与否的关键,语境的层次性也是决定“得体”的层次性的关键。这样看来,“得体性原则”和“适应题旨情境”的原则(适应原则)似乎没有多少相抵牾的地方,但是,它们各自的侧重点和角度是不一样的。在语言运用中,不“适应题旨情境”就不可能“得体”,要“得体”就必须“适应题旨情境”,这种情形恰恰说明这两个原则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再次,学术界对“得体性原则”的层次性问题有不同理解和阐释。近些年来,学术界有关“得体性原则”的层次性的论著不少,一些学者进一步发扬了王希杰先生“得体性原则是修辞的最高原则”的思想,将“得体性原则”的层次性演绎得复杂多样。例如,郑荣馨先生在《语言得体艺术》中说:
语言得体性可以分成三个层次:一般程度的得体性、较高程度的得体性、最高程度的得体性。所谓一般、较高、最高是相对而言的,它们之间并不能划出非常清晰的界限。从整体上考察,三个层次的得体程度呈现上升趋势,是一个富有弹性、张力的系统。每一层次是个区域,边界模糊。细细分辨,每一层次还可以继续划出阶梯式的小层次。
郑先生这里所说的得体性的层次,与王希杰先生所说的得体性的层次有明显的不同。郑先生的“层次”是从得体的程度上讲的,且三个层次之间是“模糊”的,在语用实践中很难把握,如果将“一般”、“较高”、“最高”等再划出“阶梯式的小层次”,那就更加“模糊”了,更让人琢磨不准,难以判定。所以,从语用原则的角度看,这不是语用原则上的“最高原则”包含一般原则、一般原则包含一般次原则的“层次性”,而是语用中语言表达是否得体、得体情况如何的问题了。
郭玉梅在《浅谈得体性原则的层次观》[6]一文中对王希杰先生提出的得体性原则的层次系统作了比较符合王先生原意的解读,她列了一个表明得体性层次的图,即:
图1-1
这种归纳是依据王先生著作中的基本论述,对得体性原则这条语用原则的层次性进行剖析。其紧扣语境,认为得体性原则体现为语境得体性,语境包括小语境和大语境,于是就有了小语境得体性和大语境得体性,在小语境和大语境下进一步作层次划分,从而形成得体性原则的多层次系统(小语境和大语境的得体性可以看作最高原则下的一般原则,它们下面分别又有若干次原则和次次原则)。但这个图表中有的地方是值得斟酌的,如将语体和风格的得体性放在“小语境得体性”里面就有值得商榷之处(比如民族风格问题就不是“小语境”的问题)。因此,这个“层次系统”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从理论上讲,每一门学科都有其纲领性的原则(或最高原则),这样的原则是学科的精髓,不可缺少但也不宜过多。如前所述,陈望道先生的《修辞学发凡》在谈到修辞的原则问题时,认为“修辞以适应题旨情境为第一义”,也就是说“适应题旨情境”(适应原则)是修辞的纲领性原则。如果将这个纲领性原则再作划分,“题旨”和“情境”可以看作纲领性原则的两个次原则,而“题旨”和“情境”又可以继续往下划分,这从陈望道先生的书中可以仔细体味出来。但是对于一门学科究竟以什么样的原则作为纲领性原则(或最高原则),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看法或总结而相应构建的原则的层次性也是不同的。我们在讨论语用原则时,将国内外学者总结出来的原则一并铺排开来。至于哪一条原则是语言运用的最高原则,还需要人们经过探索后获得共识,并最终作出抉择。
四、语用原则的独特性
如前所述,人们根据自己的语用实践,运用一定的理论和方法,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总结归纳出不同的语用原则,这是无可非议的。正因为如此,不同的语用原则便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对语用实践的指导性也不同。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修辞学界有一场小规模的讨论,即针对陈望道先生修辞思想的核心理论(可以说是“原则问题”)的讨论,当时有“题旨情境说”和“语辞调整说”两种代表性意见。其实,“题旨情境说”表现为“适应原则”,“语辞调整说”也跟“适应原则”有关。我们认为,“语辞调整说”和“题旨情境说”是有密切联系的。一般来说,为适应题旨情境,就必须进行语辞调整;只有进行语辞调整,才能适应题旨情境,关键是把哪个摆在首要位置。“语辞调整”是手段,“适应题旨情境”是目的,强调的侧面不同,就会有不同的结论[7]。这说明,对语用原则的总结和归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理论、方法、观点和角度对它的看法是不同的。
语用原则的独特性的体现远远不止以上谈到的对某一学者的核心思想的看法不同,更多的是不同的语用原则所体现出的理论和实用价值的不同。语用原则的独特性首先表现为不同的语用原则是根据不同的语用条件,针对不同的语用对象,从不同的语用观测点提出来的。例如,“合作原则”所侧重的是语用双方的合作关系,其理论的建立依赖于语用过程中语用双方的互动,即语用双方的相互配合、相互作用,通过互动达到语用的目的。如果语用的双方有一方存有不“合作”的态度,语用目的是不可能实现的。“得体原则”特别注重语用表达的得体性,即强调在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场合,用恰当的方式,恰当地表达语义内容。如果做不到这些,就不是得体。所以,“得体原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怎样做到“恰到好处”上。不同的语用原则既具有各自的独特性,又具有一定的互补性,这正是语用原则系统的奥秘。语用原则的独特性还表现为它对不同语言的制约程度不同。关于这一点,钱冠连先生在《汉语文化语用学》一书中有所论述,他说:“不同的语言文化升华出不同的语用原理。”“汉语文化语用学既有部分地与别种语言文化语用学相覆盖的理论、原则与策略,更有汉语文化独特的理论、原则与策略。理想的汉语文化语用学,应该是汉语文化与语用规律的水乳交融,从语料到术语到原则到策略,都应该是地地道道的汉语文化本性。”[8]以“礼貌原则”为例。“礼貌原则”可以说是体现语用原则独特性的一条重要原则,“礼貌”作为文化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不同的民族、语言联系紧密。也可以说,不同的民族、语言,其“礼貌”的形成原因、表现方式、构成系统、制约条件等不同,这些不同决定了“礼貌原则”在不同的民族、语言中具有不同的特点。索振羽先生说:“‘礼貌’是有明显的民族性的:这个民族认为是‘礼貌的’,另一个民族也许认为是‘不礼貌的’;这个民族认为是‘不礼貌的’,另一个民族也许认为是‘礼貌的’。”[9]正因为如此,“礼貌原则”在不同的语言中所体现的功能价值是不同的。再如“适应原则”。“适应原则”最大的特点是它的适应性,即它在不同的民族、语言、文化、场景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适应功能,这种适应功能随着上述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具有独特性。语用原则的独特性还表现在不同的语用者对它的认识上。同一条原则在不同的语用者的心目中,具有不同的理论地位和功能地位。例如,在中国学者关于“得体原则”是不是最高原则的问题的讨论中,有学者认为是,有学者认为不是,这实际上是由于人们对它的认识不一致所造成的。西方学者在讨论“得体原则”和“礼貌原则”时,将其所处的层次地位进行了不同主次安排,等等。这说明语用原则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因人而异,人的独特性决定了语用原则的独特性。总之,语用原则是人类语言中共有的,但不同的语用原则在不同的语用条件下所体现出的功能价值是有区别的,具有各自的独特性。
五、语用原则的辩证性
语用原则具有辩证性。我们对语用原则的贯彻执行,绝不是机械的、盲从的,任何语用原则对语言实践的指导作用在不同的语境中都有不同的表现。语用原则的辩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任何语用原则对语用实践的指导作用,都存在着普遍性和特殊性。这里的普遍性是指语用原则是人们运用语言时都应遵守的原则。如前所述,语用原则具有权威性,它的价值就在于此。语用原则的特殊性是指在一定的语境中,人们常常采取有悖于语用原则的语用手段,形成特殊的语用格局。例如,合作原则要求人们在语用中做到符合量的准则、质的准则、相关准则和方式准则,但在语用中,人们却可能有意违反这四条准则,以达到一定的语用目的。第二,任何语用原则都具有共时性和历时性,它们之间是辩证统一的。语用原则的共时性是指语用原则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发挥其作用,不同的历史时期语用原则的功能是不同的。语用原则的历时性是指语用原则是发展的,它随着时代的变迁、语言的发展和人们的语用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更新、发展和完善。第三,任何语用原则都是单一性和多面性相结合的产物。所谓单一性,是指不同的语用原则有其不同的语用指导价值,即不同的语用原则具有不同的功能。不同的语用原则有不同的语用指导重点,如合作原则重在“合作”,礼貌原则重在“礼貌”,得体原则重在“得体”等。但是,这种“单一性”并不是某一语用原则功能价值的全部,因为在语用实践中人们运用语言的手段是综合的、多种多样的,而语用原则之间也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某一语用原则在侧重作用于语用实践的某一方面的同时,对语用实践的其他方面也会产生影响,这便是它的多面性。上面提到的几个语用原则都是如此,如要真正做到按合作原则的要求进行语用实践,则不可能不在语用实践中做到“礼貌”,也不可能不使言语表达做到“得体”。这种情形说明,人们的语用实践往往是受制于多种语用原则的,或者说,语用原则对人们的语用实践的指导作用往往是融多种语用原则于一体、于单个语用原则中体现出综合和多面的特征的。第四,任何语用原则都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或者说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辩证统一。这里的客观性是指语用原则是从语言的客观实际中总结出来的,从语言中来,到语言中去,在语言的实际运用中体现出价值。主观性则是指人们的语言运用因为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在贯彻执行语用原则时,都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人是语用主体,人的身份、地位、性格、修养、心情、处境等都会对语用起到一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无处不在。不同的人对语用原则的理解、落实等是不一样的,语用原则在不同的语用者身上所体现出的价值也是不一样的。总之,语用原则的辩证性体现在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统一、单一性与多面性的统一、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作为语言运用的核心,语用原则应该成为每一个语用者必须遵守的法则,我们在弄清它的一些基本特性的同时,对跟它有密切联系的相关因素,如语用主体、语用手段、语用价值等也有进行探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