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的轨迹:哲学文集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政治上层建筑应属于社会存在范畴

政治上层建筑是属于社会存在还是属于社会意识,在我国学术界存在着争议。有的认为应属于社会意识,有的认为应属于社会存在。介于这二者之间的一种观点则认为既不能简单地归属于社会存在,也不能简单地归属于社会意识,并提出了新的范畴来概括社会现象。我们认为政治上层建筑应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本文以分析持相反观点者的主要“论据”为线索,并结合这种分析正面阐述笔者的观点和看法。

第一,他们认为把政治上层建筑归属于社会存在混淆了存在(物质)与社会存在的区别。政治、法律等政治上层建筑的设施、机构之所以被部分同志当作社会存在,就是因为它们有着人们通常所说的思想的“物质外壳”,或被称为“物质的附属物”。比如军队,枪支弹药是其重要因素。枪支弹药是物质,是客观存在,所以,军队应属于社会存在。这样,就把自然物质与社会存在等同起来了。他们认为“对社会存在,我们也不能从字面上来理解,认为社会上的一切存在都是社会存在”[1]。其实,我们并不是从字面上来理解社会存在,即把社会上的一切存在都称为社会存在的。所以,我们既要看到社会存在与存在(物质)的区别,也应该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就无法正确理解恩格斯的“世界的真正统一性是在于它的物质性”的科学论断。存在(物质)是对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在内的整个世界的本质的科学抽象。世界是统一于物质的,人类社会是统一于社会存在的,它在本质上也是物质的。但我们并不能把一切物质都归结为社会存在。社会存在的物质性就在于它不以社会意识为转移,而为社会意识所反映。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存在呢?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2],即只有纳入人类生活过程的存在才是社会存在。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不仅仅包括物质生活,还包括政治生活。政治上层建筑属于社会存在并不在于它是思想的“物质外壳”或者它是思想的“物质附属物”,而在于国家政权等无可怀疑地是整个存在阶级的历史时期中被纳入人类生活过程的存在,是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的重要内容。诚然,军队里的枪支弹药等物质如果不被纳入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只不过是废铁一堆。但是,我们说军队是社会存在,并不仅仅指的是枪支弹药,我们指的是军队整体,指的是作为历史发展过程的产物和内容的军队。军队作为这里的研究对象,把它分解开来考察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应该的。比如,我们说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生产力中的生产工具如果不被纳入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不也是一些自然物质吗?难道能因此否认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吗?更何况,之所以有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的区别,不就在于前者被纳入了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吗?

马克思还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是具有客观物质性的活动。新的国家政权、法律设施都是通过人们的物质活动即阶级斗争实践建立的,并不能归结为主观的,即人们意识的结果。这与社会存在之外的存在也不同,社会存在之外的存在,根本没有经过实践的改造,也没有被纳入人类的生活过程。因此,把国家政权、法律设施归属于社会存在是言之成理的,也根本没有把存在(物质)与社会存在等同起来。

第二,他们认为国家政权是通过人的自觉活动建立的,因此它就是依赖于社会意识的,是由思想产生的。不能把政治上层建筑归属于社会存在。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考察一下国家机构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有关社会革命的一些问题。

我们知道,在原始社会里并没有国家机构,因为社会的公共事务是靠氏族组织来管理的,不需要凌驾于他们之上的外来强制力量的干预。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剩余产品不断增多,私有财产出现,侵占别人劳动的条件开始具备,于是阶级产生了。从此,社会成员就划分为奴隶和奴隶主两大对立的阵营。奴隶主对奴隶的不断剥削和压迫,激起了奴隶的反抗,随着反抗斗争的激烈,原来的氏族组织失灵了,已经没有能力按照原有的办法来管理公共事务了。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第三者——表面上代表全民利益的机构来维持整个社会生活,其实质就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这个机构的出现就是国家的产生。列宁曾经指出:“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监狱、特殊队伍及军队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家就出现了。”[3]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压迫的工具。

由此可见,国家的产生虽然有人的意识的参与,但它并不是根源于意识的,而是植根于经济的事实中,主要依赖于生产关系。有的同志说“思想必然先于国家等上层建筑设施存在”。不错,在没有国家等上层建筑存在的时候,思想无疑是存在的。因为,人是由类人猿进化而来的,人之为人的时候就有了思想,而漫长的原始社会却没有国家的存在。难道原始社会的人们就有国家观点、法律思想了吗?难道凭着人们的“思想”就可以任意地决定国家的产生了吗?社会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社会存在范畴也并不是一旦形成,就会天长地久永远不变的。随着实践的发展,人类活动范围的逐渐扩大,必将产生新的社会存在。在一种新的社会存在产生之前,思想存在着,但这并不妨碍社会存在成为社会存在。认识不到这一点就看不到社会的发展、历史的前进。关于国家的产生,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作了详尽的阐述,我们从中却找不到一点儿“国家依赖于意识”或“国家是思想的产物”的观点。相反,恩格斯始终阐明国家根源于经济的事实中,依赖于生产关系。国家的产生当然有意识的参与,但是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建立什么样的政治法律制度,却又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从更深的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有它自己历史发展的规律性,是任何人都不能改变的。因此,我们不能把国家的产生有人的意识的参与这一点作为否认国家政权属于社会存在的理由。恰恰相反,社会存在之所以是社会存在就在于它被纳入了人类的实际生活过程中,从而也就不可能与人的意识完全绝缘。否则,它就不能是社会存在而只能是社会存在之外的自然存在了。

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产生之前的资本主义社会就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思想了,这能否证明国家观点是先于国家政权而存在的呢?不能。问题在于我们应当用什么方法来分析这一现象。诚然,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指导下建立的。然而,为什么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了无产阶级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而不建立其他形式的国家的要求呢?从根本上说在于这种思想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存在”的一种能动的反映,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所保护的生产关系是和生产力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之所以能够指导无产阶级建立新型专政的国家,这正是基于对历史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也是先进理论的预见作用之所在。再则,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没有建立之前,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还不够丰富、充实和完整,这种思想理论也不能完全设计好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一切具体细节。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建立之后,这种思想才真正逐渐完善起来,并根据新的特点、新的情况不断加以充实、丰富和发展,原先的个别观点则需要修正。这说明国家产生的根源不在于思想,而在于经济,不是依赖于意识,而是依赖于生产关系的。

我们再通过社会革命来看一看国家制度的变更。我们知道,社会革命的根本问题就是国家政权问题,社会革命的根源就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尖锐化。社会基本矛盾是通过阶级矛盾表现出来的。社会革命能不能成功,其决定性的因素就是引起革命的条件是否具备以及革命的阶级和反动阶级的阶级力量对比如何。两大敌对阶级所进行的你死我活的斗争,最终是革命阶级取得了胜利,从而掌握国家政权,社会形态也就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了。革命的阶级之所以能够取得胜利,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代表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使自己的力量强大到足以战胜反动阶级的地步。当然,在革命的过程中,革命阶级要有一套理论观点,即从理论上来论证自己行动的正确性、合理性,揭露批判旧的社会制度,宣传鼓舞革命群众。但正如马克思所说:“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有用物质力量来摧毁。”[4]在这里,马克思指出国家政权是一种物质力量。恩格斯也曾经指出:“暴力(即国家权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5]没有物质力量来摧毁国家政权这种物质力量,社会革命就不会成功。理论的批判只能在精神上驳倒旧的制度,但我们的任务是要消灭旧的制度。马克思在论述到这个问题时曾说:“它的对象就是它的敌人,它不是要驳倒这个敌人,而是要消灭这个敌人,因为这种制度的精神已经被驳倒。这种制度本身并不是值得重视的对象,它是一种按照应当受到蔑视的程度而受到蔑视的存在物。”[6]其中,马克思所说的“批判”,就是理论上的批驳;“这种制度”指的是当时德国腐朽的国家制度,所以说它是“应当受到蔑视的”。在此,一方面,告诉我们国家政权这种东西单靠理论上的批驳是不能被“消灭”的,充其量只能在精神上“驳倒”它,我们的任务是要靠物质的力量来摧毁国家政权;另一方面,尽管“这种制度本身并不是值得重视的对象”,但它毕竟是“存在物”。马克思和恩格斯还说:“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就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7]综合上述思想,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国家政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力量的社会存在物。

通过上述对国家政权的产生和变更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有理由把国家政权归属于社会存在范畴。

第三,不承认国家政权等政治上层建筑属于社会存在的同志还认为,生产方式最终决定着社会的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而被决定者是不能属于社会存在的。可以说,这是把政治上层建筑归属于社会意识的一个最主要的论据。我们认为,社会存在的结构不是单一的、同一层次的,它有着高低不同的复杂的层次。生产方式和国家政权相比,显然属于更深的层次,即生产方式决定国家制度。生产方式当然最终决定着整个社会生活。但是,对此我们应该“辩证地思考”(列宁语),绝不能认为属于同一范畴的东西就不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问题,也不能认为决定与被决定的因素就不能属于同一个范畴。打个比方来说,生产力是决定生产关系的,但二者并不是不能同属于生产方式范畴、社会存在范畴。同样的道理,生产方式决定国家程度,并不意味着非把国家政权排斥在社会存在范畴之外不可,而是可以和生产方式一起共属于社会存在范畴。只不过它是另一层次的罢了。正因为这样,所以我们说社会意识归根到底将由社会存在的最主要的内容——生产方式所决定,但这也只是“归根到底”。恩格斯在晚年曾经申明:“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和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8]他还说:“国家一旦成为社会的独立力量,马上就产生新的意识形态。”[9]可见,人要理解社会意识的根源,要使一定的理论观点得到正确的说明,不仅要注意到这个社会的经济状况,而且要注意到这个社会国家政权的性质、形式。“每一历史时期的观念和思想同样可以极其简单地由这一时期的生活的经济条件以及由这些条件决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来说明。”[10]

第四,不同意把政治上层建筑划归社会存在的同志还认为:把政治上层建筑划归社会存在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相矛盾。俄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普列汉诺夫在对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进行理论概括时提出的著名的“五项论”,对我们探讨政治上层建筑的归属问题有很大的帮助。这个著名的“五项论”公式就是:“(一)生产力的状况;(二)被生产力所制约的经济关系;(三)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生长起来的政治制度;(四)一部分由经济直接所决定的,一部分由生长在经济上的全部社会政治制度所决定的社会中的人的心理;(五)反映这种心理特性的各种思想体系。”[11]“五项论”公式在《论一元论历史观之发展》《唯物主义史论丛》中已基本形成,并在1908年的《马克思主义基本问题》中明确提出。这个公式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内容的概括和总结,是对社会结构层次的明确而又完整的表述,正确地体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列宁看了《唯物主义史论丛》后,在一次通信中说:“我非常满意地一再阅读了它。”在《哲学笔记》中他摘录了这段话,并在旁边画了竖线,以示重视。[12]按照普列汉诺夫的划分,我们认为,如果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来看,前三项即生产力的状况、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构成社会存在,后两项即社会中的人的心理和思想体系构成社会意识。如果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来看,前两项属于经济基础,后三项属于上层建筑。这样来理解是符合普列汉诺夫的原意的。从“五项论”的内容来看,后一项是以前一项为基础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生产关系;政治制度是在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之上生长起来的。社会中的人的心理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经济关系所直接决定的,另一部分是由政治制度所直接决定的,但归根到底仍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思想体系比社会心理更高,是系统化、理论化和深化了的社会心理。很明显,政治制度是决定着一部分社会心理的,把它归属于社会存在也是合理的。普列汉诺夫还明确指出:“一定的生产关系适应一定的生产力状况,而一定的社会制度适应一定的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的性质却影响着人们的心理,同时决定着人们的智力、道德和一般所谓整个精神的发展。”[13]长期以来,我国哲学界的部分同志在谈到决定作用时就理解为“派生”或“第一性”的意思。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诚然,决定作用有这方面的含义,甚至是主要的,但它还有另一方面即对立统一关系中的主导作用的意思。政治制度决定社会意识就同时具有这两方面的含义。把“社会中的人的心理”与“思想体系”看作社会意识,这正是社会意识的两个高低不同的层次。事实上,目前有的教科书已经作了这样的区分。如果把政治上层建筑划归社会意识,它是应属于低层次的社会心理还是应属于高层次的思想体系呢?可见,不把政治上层建筑划归社会存在,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而把政治上层建筑划归社会存在并不会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相矛盾。

不同意把政治上层建筑划归社会存在的同志还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谈到社会领域里的“物质”时,总是将之和经济联系起来,并不和政治联系起来。而政治生活、国家关系、法律制度等是和精神生活、理论观点联系起来的。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从上面的考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在谈到社会领域里的“物质”时并不是没有和经过人们的客观物质性的实践活动所建立的国家政权、法律设施等联系起来。相反,他们在阐述国家的起源和变更时,总是从经济中寻找它的根源。诚然,有时他们在谈到社会领域里的“物质”时是将之和经济联系起来的,但没有把它与国家政权联系起来不等于就把国家政权排斥在社会存在之外。联系起来谈的东西不一定就只能属于同一个范畴,所以也不能因他们把政治生活、国家关系、法律制度等和理论观点联系起来就认为国家政权是社会意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这样做的时候,只不过是为了叙述上的方便,因为国家政权等政治上层建筑对理论观点的作用最为直接,它们的关系也最为接近。并且,他们也不经常是在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这个关系上来论述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个关系上来论述的。这样来谈是无可非议的,也并没有把国家政权等政治上层建筑归属于社会意识的意思。

总之,我们认为,政治上层建筑应属于社会存在范畴。这既不违背生产方式最终决定整个社会生活的原理,也不违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而是和这些原理相符合的。

政治上层建筑的归属问题不仅是理论上需要弄清的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且在实践上也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政治上层建筑特别是其中的国家政权,是整个上层建筑的核心。社会革命的根本问题也就是国家政权问题。把国家政权归属于社会存在范畴,看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就要正视现实,立足于实际,从国情出发。要夺取政权,必须靠暴力,而不能靠主观臆想或者幻想,即用空洞的说教去获得政权。要巩固政权不能仅仅依赖理论的力量,而更要依靠强大的物质基础,即大力发展生产力。国家机构、法律设施的消亡更不能凭主观的设想,它有自己的发展规律。任何任意地、人为地改变这个规律都要受到它的惩罚。把政治上层建筑划归社会存在也不会导致政治决定论,因为我们是在承认生产方式对整个社会生活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前提下来肯定政治上层建筑对社会意识的决定作用的。如果把政治上层建筑归属于社会意识,在理论上则可能导致唯心主义,在实践上也是十分有害的。坚持政治上层建筑属于社会存在的观点对于进一步认清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深刻地揭示社会意识的根源,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视为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对于指导无产阶级夺取和巩固国家政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原文发表于《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1期]


[1] 张云勋.再论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范畴:兼与邹永图等同志再商榷[J].学术研究,1982(5):51-56.

[2]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0.

[3]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5.

[4]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

[5]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86.

[6]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

[7]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9.

[8]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77.

[9]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49.

[10]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1.

[11] 普列汉诺夫.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三卷[M].曹葆华,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195-196.

[12] 列宁.列宁全集:第三十八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460.

[13] 列宁.列宁全集:第二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