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 警务现场急救的原则和任务
【相关知识】
一、警务现场急救的一般原则
(一)现场评估、确保安全原则
在现场救护时应通过实地感受、眼睛观察、耳朵听声、鼻子闻味、动手检查伤者等对现场情况作出判断,遵循现场救护程序,充分利用现场的人力和物力对伤病员实施救护。现场评估的具体内容可包括:
(1)确定现场的安全情况、危险因素是否排除,既要保证自身安全,还要保证伤员的安全。例如:确定有毒、有害事故现场的毒害因素是否排除;对传染病患者实施救护要有适当的隔离措施等。
(2)初步判断引起事故的原因,排除险情,确保安全救护。例如:火灾现场要先控制火势,或配备专用消防设备后方能进入;触电事故现场要先切断电源等。
(3)了解现场伤、病员的人数,是否有危及生命的伤、病员存在,根据现场伤、病员情况制订急救方案。
(4)判断现场可以应用的资源及需要何种支援,以及可能采取的救护行动。
(5)注意个人防护,在做好抢救工作的同时,还应注意干警自身的安全防护,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损伤。有条件的可用呼吸面罩、呼吸膜,戴手套、眼罩、口罩,穿防护衣等,防止病原体进入身体内。
(二)快速启动“生存链”原则
“生存链”是近十几年来才在国际急救医学领域出现的一个重要的急救专用名词,但它很快被社会、专家和公众接受。它是针对现代社区生活模式而提出的,是以现场“第一目击者”为开始至专业急救人员到达进行抢救的一系列措施而组成的完整“链条”。主要由五个互相连接的环节组成(见图1-2):①立即识别心脏骤停并启动急救系统;②尽早进行心肺复苏,着重于胸外心脏按压;③快速除颤;④有效的高级生命支持;⑤综合的心脏骤停后处理。
图1-2 生存链
“生存链”启动得越早,危急病人获救的成功率就越高,具体实施将在以后的相关章节中详细介绍。
(三)从重到轻,先救命、后治伤原则
现场救护人员,特别是作为“第一目击者”的警务人员赶到现场后应保持镇定,科学判断现场情况,分清轻重缓急,坚持先救命、后治伤的现场救护原则,果断实施救护。在人力、物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处理的原则是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先近后远。对伤情稳定,估计转运途中不会加重伤情的伤病员,应迅速组织人力,利用各种交通工具分别转运到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
(四)保护现场不被破坏的原则
在现场急救的过程中,特别是涉及人员伤亡的救援行动,很有可能对现场有所破坏。警务人员赶到现场后,一方面要参与现场救护、排除险情的工作;另一方面则要尽量保护好现场,先把伤者抬出现场,对重要的痕迹物证进行抢救性的提取,如条件允许,可在现场画好警戒线,疏散围观人群,疏通现场车辆,减少对现场的破坏;同时,还应标记好现场重要位置,记录现场情况,因为现场可为后续的侦查破案、事故处理或案件审理等司法活动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
(五)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原则
警务人员遇到意外伤害发生时,要保持镇静,并设法维持好现场秩序。如果现场受伤人员较多,一方面要马上分派人员迅速呼叫专业医务人员前来现场,另一方面还应在现场对伤病员进行必要的急救处理措施。整个现场抢救的一切行动必须服从领导,统一指挥,分工协作,不可各自为政,以保证抢救工作统一、有序地进行。
二、警务现场急救的主要任务
(一)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
现场伤病员较多时,应按照其受伤程度对其进行分级处理(见表1-1)。
表1-1 伤病员受伤程度的分级
(二)及时采取现场急救措施
当意外事件或灾害事故等发生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警务人员,应根据现场的情况对伤员采取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坚持先救命,后治伤,保持气道通畅,保证循环的原则,开展心肺复苏术、创伤急救术等进行现场急救,直至救护车到达现场。
(三)及时排除现场的险情,安全转送伤病员
警察赶到现场后,应立即排除险情,将受伤人员转移到安全的地方,避免其再受伤。
(四)及时记录伤病员的口述,为事故认定与侦查破案等提供证据
警务人员赶到现场后,首先要提取关键性的证言笔录,问话简短明了,然后保护现场不受破坏,并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学习要求】
警务现场急救是警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为履行岗位职责而对突发伤、病的当事人实施的急救措施,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既要遵循一般现场急救的原则,又要考虑到其自身工作环境的特殊性。通过本项目的学习,要求掌握警务现场急救应遵循的一般原则、需完成的主要任务。
【注意事项】
警务人员参与的急救任务往往涉及大型灾难性事故、群体性意外伤害事件等复杂现场,情况紧急,任务艰巨,因此,应特别注意遵守现场安全性原则,确保被救护人员和自身的安全。伤员人数较多时应先进行检伤分类,坚持先救命、后治伤的原则,使现场救护工作有序展开。
【思考与练习】
1.警务现场急救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2.什么是“生存链”?“生存链”由哪些环节组成?
3.警务现场急救的主要任务包括哪些方面?
【延伸阅读】
为了加强现场急救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各种灾害、事故、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中国红十字总会在2001年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十字〔2001〕44号文件)。经过几年的实施之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安部、交通部于2006年8月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红总字〔2006〕50号)。两个文件规定训练对象为公安民警、交通部门职工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
文件链接1:
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红十字〔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道、交通、卫生、民航、林业、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厅、委),电力企业、商业联合会:
中国红十字会是以人道主义为宗旨的社会救助团体,致力于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在政府有关部门多年的支持下,认真开展了救护知识的培训和防病知识的普及工作,为维护生产作业人员健康,提高大众健康水平作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以来,在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路、交通、卫生、民航、林业、旅游、安全监督、电力、商业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红十字会和广大红十字工作者,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的“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职责,积极开展救护培训工作,取得了“与安全生产相结合、与职业培训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发展红十字组织相结合”的成功经验,倡导了“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为我国的精神文明和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我国自然灾害多发,各种生产第一线的意外突发事件及生产事故经常发生,中国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工作为减少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生产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和“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2000年4月,李岚清副总理在听取中国红十字会工作汇报时指出:“红十字会的工作非常重要,红十字会组织的群众性救护活动很好,一是培养助人精神,二是学习卫生救护常识,要大力提倡,进一步普及。”李副总理的讲话对救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去年9月,中国红十字会召开了全国救护工作会议,会议制定了今后救护工作的奋斗目标,即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在有人身伤害事故的现场,就有经过红十字会培训的红十字救护员开展现场救护。会议通过的《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符合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要求,有利于保护广大第一线人员的健康,完善安全生产措施。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工作,必将在我国今后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现将《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积极配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红十字会要切实组织、开展好救护工作,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人类健康事业,为红十字人道主义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
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
现场救护是红十字运动的起源,是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四项核心任务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红十字组织的七项职责之一,也是中国红十字会“生命工程”的重要内容。我国红十字组织依法开展现场救护及培训工作,经过培训的红十字救护员在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安全生产、普及救护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作出了贡献。
我国属自然灾害多发国家,各种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生产事故时常威胁着人的生命与安全。开展现场群众性初级的救护工作对减少上述伤害而致的死亡和伤残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人们越来越迫切地要求了解和掌握自救互救技能。李岚清副总理曾指出:“红十字会的工作非常重要,红十字会组织的群众性救护活动很好,一是培养助人精神,二是学习卫生救护常识,要大力提倡,进一步普及。”李副总理的指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李副总理的指示精神,落实《中国红十字会2000—2004年工作规划纲要》,大力开展全民参与的救护普及培训,拓宽工作领域,进一步提高红十字会救护整体水平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在有人身伤害事故的现场,就有经过红十字会培训的红十字救护员参加现场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关于“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的宗旨;实现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确定的“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的工作目标;大力开展全民参与的救护普及培训,为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1.2004年前,救护普及人数达到当地人口总数的0.5%~1%。在乡镇、街道的每个红十字基层单位有2~3个红十字救护员。
2.扩大培训范围,在现有行业救护培训的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在2004年前再拓展2~3个行业的救护培训。
3.到2004年,在救护工作开展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和一些行业系统中达到每150~300个人中有一名接受过救护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红十字救护员。
4.5年内在省级红十字会建立2~3个全国区域性救护培训基地(依托区域性备灾救灾中心和红十字医疗机构)。
5.加强开展救护工作的指导,规范培训教材。研究制定指导全国不同区域和不同层次的救护培训大纲,实行全国统一的救护培训师资标准及红十字救护员证件。
6.制订总会及地方红十字会在紧急状况下组织红十字救护员配合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护预案。
7.有条件的地方开办以“一老一小”为服务对象的康复机构以及进行残疾儿童的教育和康复等项目。
三、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救护工作是红十字会的传统业务和主要工作之一。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各级红十字会的职责。要全面理解救护工作的含义,它不仅是一般的救护和防病知识的普及,而且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和红十字社会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加强管理、抓出实效
各级红十字会要有相应的职能部门或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计划和工作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出成效。总会将加强分类指导和检查,定期举办全国或区域性救护工作经验交流会及研讨会,总结经验,发现典型,推动工作。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红十字会专职人员要给予奖励,推动救护工作全面发展。
(三)加强同政府及其他组织的协调与合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工作应予以支持。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及情况沟通,争取支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要协调有关团体和组织,深入社区开展卫生救护知识的普及,促使普及救护知识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同其他组织的合作,争取共同发展。
(四)严格规范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总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要积极建立救护培训基地,发挥指导和辐射作用。省级红十字会要特别重视师资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稳固的师资队伍。地市级以下红十字会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分级管理。各级红十字会要按总会要求做到四统一,即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发证。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方面发挥现场急救的作用。
(五)加大宣传和传播人道主义精神的力度
各级红十字会要注重救护工作的宣传,注意把开展救护培训同传播人道主义精神、同发展和壮大红十字组织、同职业培训、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通过举办救护培训,扩大红十字会的影响,提高红十字会的声誉。
(六)加强与有关国家红十字会的合作与交往,及时吸取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提高救护培训的水平。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
卫生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文件链接2:
中国红十字总会 公安部 交通部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红总字〔200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增加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安部、交通部等十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十字〔2001〕44号)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救护工作的资源优势,增强机动车驾驶人等高危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降低交通事故所致意外伤害的致残、致死率,切实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在机动车驾驶人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中深入合作开展救护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公安民警、机动车驾驶人、客运乘务人员。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
培训内容包括救护新概念、心肺复苏、创伤救护、常见急症、紧急避险以及针对公安和道路交通行业特点的救护知识和技能。
培训形式为理论知识讲授与救护技能实际操作相结合。
三、组织实施
(一)为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安、交通部门要把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作为岗前培训的必要内容,纳入驾驶人培训和考试体系之中。
(二)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积极组织公安民警和机动车驾驶人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参加救护培训。
(三)交通部门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工作有关规定中,将卫生救护知识和技能纳入教学大纲,并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救护培训工作中的资源优势,主动邀请经红十字会认可的专业人员到驾驶人培训机构授课。公安部门在驾驶人考试大纲中增加救护知识的相关内容。
参加培训人员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救护课程并经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由红十字会颁发的《红十字救护员证》。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主动配合公安、交通部门搞好高危从业人员的救护培训工作。要切实提高对开展职业安全知识和现场救护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人员负责。
(二)注重培训质量,严格考核发证。各地应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制订培训计划,确保培训教学质量,严把考核发证关口。
(三)坚持公益服务,加强协作配合。红十字会在开展救护培训工作中,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实际情况,与公安、交通部门及驾驶人培训机构积极协商,共同确定培训方法、合作方式,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