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学科中较为年轻的分支学科。作为具有自身独立体系的学科,国际法通过构建各种规则体系,规范国际行为体的行为,协调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发展。[1]追溯其历史,国际法的产生与战争休戚相关,是人类社会逐渐从战乱走向法治(rule of law)过程中的结晶。20世纪以前,国家享有战争权,可以运用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国际法很多是关于战争的规则。现代国际法学创始人格劳秀斯(Grotius)的国际法名著《战争与和平法》即是有力佐证。[2]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起源于西欧,构建在欧洲国际关系体系的基本范式之上,以结束了欧洲“三十年战争”(德文:Dreissigjaehriger Krieg,英文:Thirty Year's War)[3][4]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德文:Westfaelischer Frieden,英文:Peace ofWestphalia)[5]所确立的主权、民族国家平等体系为基础,因而常被称为“欧洲的国际法”。[6]国际法真正成为全球的国际法并走向成熟,是在19世纪末之后。直至1899年的海牙和平会议,才开始有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国家参加。从1907年的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1919年的巴黎和会到1945年的联合国制宪会议,国际法治发展逐渐突破欧洲国际关系框架,越来越多非欧洲国家参与其中,国际关系逐渐朝着全球法治化的方向发展。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具里程碑意义,是发展中国家力量在国际法治中的集中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应当是建立在全球共识基础上,可以包容不同政治立场、不同传统、不同观念并满足不同利益诉求的规则体系。[7]
举凡谈及国际法,必先认知国家的概念和内涵。何谓“国家”?英籍德人奥本海(Oppenheim)认为:“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8]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影响着其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以及在国际规则构建中的话语权。
从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百余年中,中国主权饱受不平等条约的蹂躏。百余年的中西文明碰撞,一方面促使中国接纳西方思想文化,另一方面要求中国在反思本土思想文化的基础上创新中国文明的各个领域。一言以蔽之,创新的前提是反思。国学大师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归纳出中国文化的十四个特征,其中第十一个特征是“认定中国为一特殊之事,不属普通国家类型”[9]。他指出,至少三点可以说明“中国之不像国家”:第一,中国“缺少国家应有之功能”;第二,中国“缺乏国际对抗性”;第三,中国人“极度缺乏国家观念”。[10]梁漱溟先生的上述论点主要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中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虽历经磨难坎坷,但经过拨乱反正、改革开放,中国再次踏上繁荣发展之路。新时期中国领导人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建设、军队建设的重要性,而且经济基础是一切建设的保障,因而果断地将经济建设作为工作中心。
改革开放给中国社会带来巨大转变,也难免出现一些新事物、新现象、新问题。于是,质疑改革开放的声音时而有之。21世纪的中国领导人理性睿智地肯定了改革开放的重要作用,阐明了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的关系。
改革开放后的全速发展使中国经济不断繁荣,总体发展趋势向好,社会生产水平与人民生活质量都大幅提高。在国内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同时,中国逐渐融入国际社会。在确保稳固经济基础的同时,中国领导人尤其重视中国融入国际社会后的军队建设。
201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在阅兵盛典上,各方官兵受阅,各种武器亮相。如此强大的军队建设应当可以使梁漱溟先生的在天之灵得以安息,“重文轻武、民不习兵”已成为历史。经过这些年的社会建设、经济建设、军队建设,中国人的国家观念、民族自信不断加强。凭借坚实的经济基础、强大的军事国防,21世纪的中国已经具备相当的国际对抗性。
毋庸置疑,加强军队建设旨在夯实防御型的国防基础,在必要时有能力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一向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推进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规则导向(rule-oriented)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构建。
规则导向的法治是市场有效运行的保障。当投资者意欲进入某个市场参与经贸投资时,必然是期待投资回报的,而且希望最大化其投资回报。不可否认,投资是有风险的,谁也不能保证一定会有回报。然而,成功的规则结构、法律结构可以破解投资风险,降低风险成本。如果规则体系具有世界性,那么就会有更多的投资者获益,资本配置就会更加有效,进而增加世界财富。[14]因此,国际经贸投资活动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需要规则导向的法治。
国际社会发展到20世纪中后期,局势相对平稳。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经历使得各国倍加珍惜和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国为了避免战争、维持和平,全力以赴发展经济、建设法制。20世纪下半叶,随着东西方关系的改善,战后国际关系中形成的两极格局逐步瓦解。东欧剧变、两德统一、苏联解体意味着冷战时代的告终,国际关系进入全球化(globalization)时代。尤其是交通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加速了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众所周知,跨国交流对国际秩序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以相应的治理模式调整全球化的国际秩序,“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理论[15]应运而生。
然而,进入21世纪,随着发展中国家及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国际格局及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逆全球化(deglobalization)思潮涌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势在必行。尤其是2019年年底开始并于2020年在全球大流行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置身于21世纪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大背景下的中国,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领域肩负着反思与创新的双重使命,而履践各项使命需要相应法律制度的保障。尤其是世界和平、全球繁荣、人类幸福,需要畅通、良性的全球经贸往来。当前,多边贸易体制面临严峻挑战,全球经贸规则的重构已经启动,在全球治理视角下研究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相关问题具有更加紧迫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