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的研究者:法律与社会科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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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研究

如何进行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 这门学科入门不难,因为在生活中,许多问题都会同法律与社会科学有关。打开每天的报纸,总能在头版找到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相关问题。可能是国际争端,或者是房产买卖,也许是规管市政或者证券市场。随意说出身边的十件事,总可以找到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相关话题。

但由于本书着重于方法,所以会从研究的价值上,将它们大致上分成以下三类:

第一种类型的研究是要找到现实运作的法律与文本期待的法律的不同。所有的社会科学都是病理学,旨在指出现行制度的问题。1 半瓶水是满还是不满? 研究者总是指出不满的事实,而不是相反。研究的目的就是要着眼于制度的问题和不足,因为这样才能提高对事物的理解。这在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更是不言而喻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的出发点,就是要探讨书本的法律与运作的法律的差别。如果所选的题目中,这种差别很小,就不一定是病理学了,而可能成为经验总结或者歌功颂德的主题。当发现了法律的规定与实施相去甚远时,就要追问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当对这个问题找到翔实的材料并形成有见地的分析时,就是不错的研究。

第二种类型的研究比第一种更进一步,即不仅找到法律的期待效果与实际效果的差别,还找到了差别的规律。这种规律会对人们理解这一现象甚至是类似的现象有很大的帮助。一个很好的例子是Feest对人们是否遵守交通标志“ Stop”的研究。2Feest发现,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司机是否一个人在车内:司机单独驾车的时候要比车内还有其他乘客的时候遵守交通规则的概率低很多。他的解释是,车内还有其他乘客时,这些乘客会对司机是否遵守交通规则形成心理压力。这一点很好理解,车内的乘客大多是司机的家庭成员或者亲朋好友,司机在这些人面前都会试图表现得遵纪守法。

显然这项研究就不仅找到了法律规定与法律实施效果的差别,还找到了差别的规律,并且认为同侪压力(peer pressure)会对人们是否遵守法律产生影响。一旦有了规律,就会追问是不是可以进一步予以一般化,这就是第三种类型的研究。

第三种类型的研究重点是一般化。从个案中提炼出来的规律能否广泛运用? 这往往要看是否提出了概念和命题。以概念化为例,即提出新概念来概括其发现,并且这种概括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古往今来,社会科学上最重大的发现几乎都是推出了前所未有的词汇。之所以需要新的词汇,是因为原来的词汇无法概括新的发现了,也就是证明了新发现的确存在而且会得到广泛的运用。在这一点上,法律与社会科学也不例外。古典时期,梅因、马克思、韦伯、涂尔干对法律类型的分类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当代著名的例子包括Galanter提出的重复当事人和单次当事人3,Conley和O􀆴Barr提出的规则导向和关系导向4,Braithwaite提出的规管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以眼还眼”5等。另一种则是提出新的分类或者类型学。著名的例子如Damaska关于诉讼制度与国家政权关系的类型学6,Merry对基层法官以及司法辅助人员三种话语的划分7,Felstiner, Abel 和 Sarat 提出的纠纷转型的三个阶段8,以及Ewick和Silbey对普通人法律意识的三种分类9。这些研究的鼻祖则是Foucault提出的话语和Bourdieu提出的惯习。10 这些概念和分类都为认识相关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工具。如果说语言是思维的路径,后来的研究者一旦使用这些概念和命题,或者不得不与这些概念和命题对话,就无法摆脱它们的影响。

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研究本质上是交叉学科的研究,这意味着它的影响力不仅仅限于法学。规范法学很难在法学之外有读者,但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研究往往在法学之外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个领域的经典论文往往在相近的学科影响很大,要形成深远的影响,就要有理论化和普遍化的能力,要能够提出新颖的概念和命题。从经验上来看,法律与社会科学中引用量最高的文献,都是理论性的。

李连江教授将研究分成护路、开路和修桥三种。11 这一分类与上面所讲的三类研究异曲同工。只局限于个案,但做得扎实而有新意,本身可以是很好的研究。由于没有在规律上形成突破,这类研究只能算是护路和补路。能够找到规律,为后来的研究打开通道的,属于开路的研究,即路径突破式的。能够通过概念和命题发现一般化的规律,则属于修桥的类型,即卡住了某个领域研究的“咽喉”,成为后来研究的必经之路。这种研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新的范式出现之前,会对相关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

法律与社会科学入门容易,但做好却不容易。这也正是因为它是交叉学科,需要两个或者更多学科的知识支撑。当然,更大的困难在于理论对话。窃以为,中国学者在专业杂志上发表文章有三大障碍:经验材料、英文写作和理论对话(framing)的能力。许多国内同侪已经成功克服了前两大障碍:利用生活在内地的优势,找到很好的经验材料,比如,从裁判文书网上下载数据,或者有某个地区、某个时段的数据,也有少数学者在田野中进行翔实的访谈;就英文写作而言,中国学者的水平已经有显著提高,经过一些语言编辑的帮助,达到了发表的水平。最大的困难是理论对话和突破的能力。面对一堆材料,如何形成一个在学术对话上有意义的问题? 如何将已有的研究搭成一个舞台,使得将要讲的故事适合在这个舞台演出? 唯一的办法还是需要仔细研读文献,形成理论思维能力,并加以创造性的思考。没有适当的训练和积累,这个困难似乎不好克服。

当然,这只是一个笼统的说法,这些困难其实是相互联系的。比如,如果对理论文献缺乏了解,很难说知道什么样的经验材料有价值。许多国内学者认为自己掌握了“大量”的经验材料,但一旦通过文献或者理论视角去筛选,就会发现许多材料是没用的,甚至最有价值的部分恰恰被过滤掉了。英文写作也是困难的,不像一些学者以为的那样,将中文翻译过去就行。用词精练、准确,表达流畅,文气贯通,需要长时间的积累。更为重要的是,第三个困难,即提出什么样的理论问题,更决定了写作时与什么学者对话,使用什么概念和技术。

也有学者纠结于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孰优孰劣的问题。我不认为这里面有高低之分。研究方法是由研究问题决定的,也可以反过来说,材料决定了问题。但基本点是,并不是量化的材料肯定会比定性的研究产出更好的成果。量化数据的质量很重要:覆盖的广度和深度、代表性、科学性、变量等会对研究形成限制。而我们的数据往往都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其实,定量和定性也不冲突,量化数据质量欠佳的研究往往无法给出有说服力的答案。这时如果有定性材料作为补充,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

本书介绍的研究更多是定性的研究。很多研究者从里面的故事抽象出有意思的理论命题,这是需要功夫的。如果说定量的研究更像是科学,只要经过一定的训练,按部就班地做,就能把研究做出来,成功的确定性比较高,那么,定性的研究更像是艺术,需要讲故事的能力和一些不容易言传的经验和感觉。在写作上,定量研究的套路容易模仿,定性研究因文因材料而异,缺乏定式,更难模仿。

本书在介绍这些经典的过程中,暗含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如何开展? 显然,我们不能满足于只是介绍国外已有的研究,而是需要在理解西方理论的基础上创新。我们也更不应当只盯着中国内部的问题,对外界已有的理论和发现置若罔闻。有些人打着建立中国本土学术传统的旗号,摒弃源自国外的理论和方法。这是夜郎自大的做法,有什么理由不去借鉴前人的经验呢?

更为重要的是,只有在对比中国经验和西方理论的过程中,我们才能发现西方理论的不足。新的理论的创新,需要在已有理论的背景和对照下进行。在对已有理论和方法缺乏基本了解和训练的情况下,如何产生石破天惊的理论?

如果说任何研究都不可能横空出世,那唯一的路径就是必须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吃透西方已有的理论,了解它的长处和短处,什么地方值得借鉴,什么地方需要批评和讨论。读者会发现,这种运用是在学术传统中自然的延伸和突破。它不会是各种学科知识或者概念的大杂烩,不会是刘思达所批评的“随心所欲地逾越理论与方法的各路门派和各种研究进路,以‘创新’或 ‘交叉学科’为借口来掩盖知识结构和理论修养的空虚”。12 我们需要用中国的经验事实来与国外已经形成的理论对话。虽然中国的转型远比欧美的转型来得要晚,但它的广度、深度、速度和持续的时间在人类社会中却是史无前例的。其中,大量的悖论、现象都是极具特色的,不可能为已有的理论、模式、经验所涵盖。中国的发展由于在历史、文化、规模、体制上存在独特性,其经验事实又不同于西方传统,为此,有可能修正、挑战和发展根据西方经验形成的理论。

1 李连江:《不发表 就出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0—61页。

2 Johannes Feest, “ Compliance with Legal Regulations-Observation of Stop Sign Behav-ior”, 2 Law & Society Review 447(1967).

3 Marc Galanter, “Why the‘Haves’ Come Out Ahead: Speculations on the Limits of Legal Change”, 9 Law & Society Review 95(1974).

4 John Conley & William O􀆴Barr, Just Words: Law, Language and Power,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8.

5 Ian Ayres& John Braithwaite, Responsive Regulation: Transcending the Deregulation De-bat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6 Mirjan Damaska, The Faces of Justice and State Authority: A Comparative Approach to the Legal Proces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6.

7 Sally Engle Merry, Getting Justice and Getting Even: Legal Consciousness among Working-Class American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0.

8 William Felstiner, Richard Abel &Austin Sarat, “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 15 Law & Society Review 631 (1980).

9 Patricia Ewick & Susan S. Silbey, The Common Place of Law: Stories from Everyday Life,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8.

10 Michel Foucault, The Archaeology of Knowledge and the Discourse on Language, London:Tavistock, 1972; Michael James Grenfell (ed. ), Pierre Bourdieu: Key Concepts,London: Rout-ledge, 2014.

11 李连江:《在学术界谋生存》,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纵横讲座系列”第三讲的讲座实录, https://www. sohu. com/a/141419486_632464,访问时间:2018 年12月2日。

12 刘思达:《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7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