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情-理-法与法-理-情
企业的情-理-法
为什么要讨论这3个概念?这是因为在任何人类组织中,大至一个国家,小至一个家族,甚至是两口之家,都有它们的存在,而且也需要它们的存在。常理告诉我们,组织大而关系分散复杂的,需要“法”维持正常运行;组织小而关系紧密的,“情”往往是维系关系的重要元素。而两者之间则要靠“理”来贯通保持平衡。
现代企业有大有小,也有法人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之分。自然人以人为本,老板想怎样就怎样,重情可以理解,但是企业法人就比较麻烦,一方面既是“法”,另一方面又是“人”。这时情、理和法到底哪个更重要,如何平衡?
何谓“情”
但凡有人的地方就有“情”,这里说的不是男女间的爱情、亲戚间的亲情或朋友间的友情,而是泛指人情,也就是企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相处之道。
“情”的基本条件是关系,两个人之间没有关系也就没有人情可言。中国人对关系的认知在两千多年前就有了所谓五伦的概括: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它们在广义上也覆盖了今天社会上的各种关系。
由于受儒家思想熏陶了2000多年,中国人对五伦中各角色彼此的关系已经形成一定的角色期望。父子关系最为亲密,常以父慈子孝形容;君臣的上下级关系讲究忠义;夫妇关系最为复杂,需要彼此相敬如宾;兄弟关系长幼有序,兄友弟恭;朋友关系则是在社交或工作圈里认识且有共同兴趣的人之间的关系,需以仁和诚信维系。这些代代相传的对角色和行为准则的期望,随着教育和成长被灌输到我们身上。
此外,中国人家庭观念特别重,又会把君臣和朋友这些外部关系中比较要好的人,“升级”到家庭关系层面,把好朋友称为“好兄弟”“好姐妹”,甚至把提携过自己的长辈和上级等同于“再生父母”,这一切都反映出我们对关系和人情的重视。
在“情”的影响下,就算只是普通朋友或同事,我们也期望彼此互相关照和帮忙,礼尚往来,在处事时互相留面子,所谓“凡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尽量不让人难堪。对于上下级来说,下级对上级忠诚,上级保护下级,也成为彼此默认的期望。如果彼此交集更多,性格和兴趣更为相投的话,关系还能够进一步提升,连“两肋插刀”和“赴汤蹈火”都变得可能。
“情”(源于关系的“默认”期望)能够迅速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减少隔阂和沟通成本,它是建立信任的捷径。经常听人说“某某是我的好朋友,办事靠得住”,说的就是信任。
这种信任特别适合用于业务执行,尤其是需要效率、速度和服从性的时候,它可以是很好的催化剂,让人分外带劲儿,额外付出,甚至产生“置之死地而后生”的牺牲精神,这一点在创业企业中尤为常见。
这种信任也对人的业务判断有所影响,无论判断是否正确,但起码能减少花在分析上的时间。因此,“情”能够让两个同样聪明的人,更快做出高质量的判断和决策,并且在优秀的团队中发挥“1+1>2”的效果。
“情”的威力如此之大,却鲜少出现在企业的管理规章制度中,唯一出现的地方是企业价值观和文化的宣示中。例如,当年日本企业崇尚家族主义,将家庭伦理观带到上下级和员工的工作关系中,成为日本企业文化的标记。得益于这样的价值观,日本企业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曾被奉为企业管理的楷模,间接可见到“情”的巨大影响。
但是过度依赖于“情”也会引来反作用,历史上由于误信甚至宠信而带来的灾难不在少数。当忠心和关系比能力重要时,有能力者往往被架空或受打击,企业的决策质量陡然下滑,并且每况愈下,决策执行的效率越高,下滑的速度越快。
有些经理人盲目相信“情”,希望快速与员工建立亲信关系,于是选择通过利益输送,让员工得到好处(职位、薪资等),以致后来对方的胃口变得越来越大,不可收拾,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过分用“情”管理员工的副作用。
虽然企业不能以“情”作为业务决策的依归,但它依然是企业中重要的润滑剂和黏合剂(尤其在中国),能促进团队间的合作,提高战斗力。关键是企业要切忌用“情”过度(比如:直接将家族里的亲戚关系带到企业之中,变成“用人唯亲”;又或者将人情当作处事和判断标准),否则将会让决策变得主观,容易使企业偏离目标,带来极大伤害。
何谓“理”
宋明时期的理学,以讨论天道和性命问题为中心,热衷于探讨自然物质的运动规律。对今天的常人来说,“理”就是道理的意思,内藏事情因果的关系、逻辑的顺序。应用在现代管理中,“理”就是企业因应自身发展需要而设计的业务经营逻辑,以及需要遵从的运行规律。
虽然所有企业的经营目的都是逐利,但是企业的“理”最底层的逻辑是,这到底是一家怎样的企业(企业的价值观),从哪里来(基因和能力),往哪里去(使命和愿景),在什么行业,做什么事情(产品和服务),解决客户的什么问题。
在这个最底层逻辑的基础上,企业的短期和长期目标是什么,策略是什么,为什么这样做,也都是“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企业不能离开社会而独立存在,所以评判合理性的标准也一定受到更广泛的社会运行规律、法律甚至是约定俗成的做法的影响。所谓合“理”,就是要合乎企业经营逻辑和社会运行规律。
一家优秀的企业一定对“理”进行过深刻思考,并且将其嵌入企业的各个环节,以确保员工对人处事有所适从,不会跑偏。相反企业如果对“理”不重视、认知不清晰的话,员工会变得无“理”可依,企业运行也会变得混乱无序。
“理”的作用极其重要,它让企业员工知道什么是应该与合理,在工作和决策时如何选择。比如:一家重视社会责任的制造企业,会制定控制碳排放的目标,并且在业务决策时“合理”地加入相应的考虑;另一家金融机构会为客户中心制定“合理”的服务流程,然后培训员工按照标准流程工作,满足客户的需求;又或者是对于一直备受争议的“996”常态加班问题,部分企业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因应自身发展需要而认为自己的做法是“合理”的。
从以上例子不难看出,企业既需要引领发展方向的大“理”,也缺少不了指导日常工作的小“理”。一家企业的运行逻辑,便是由大大小小的、各式各样的“理”交织而成的。有些“理”应用范围较宽泛,会出现在企业使命、愿景、价值观、文化和原则中,广泛告知员工何去何从,有所为有所不为。有些“理”则和中短期工作更为相关,通过业务目标、指标、策略和流程的细致描述,具体告诉员工该如何做好本职工作。
不过,无论这些“理”有多细,都只是告诉员工“应该做什么”、包括“该不该做”,而不会告诉员工“能不能”做。
何谓“法”
中国人和“法”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夏商时期,到了战国时韩非子集法家思想之大成,使法家成为一个极具行动力的学派。法家反对当时儒家的礼制,提倡以法治国,对法制建设高度重视。它提出人性中“好利恶害”的一面,把法律视为“定分止争”(决定所有权/分配和制止纷争)和“兴功惧暴”(建立功业和震慑暴徒)的重要手段,主张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些思想经过数千年的锤炼和流传,到今天“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观念已经成为工作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同样的道理,“法”在企业管理中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要求员工做事合“法”,告诉员工某些事情“能不能做”和“能做什么”。守“法”不会带给员工任何奖励或荣耀,但在不遵守的时候会产生不良后果,它是员工行为标准的最低要求。
企业的“法”还有几个明显的特征。首先,它的边界通常十分清晰,“非黑即白”不能逾越,即便有时稍微灵活一点,但总的来说一旦逾越就会变成“不合法”。其次,为了尽量应对各种可能适用的环境,“法”的内容尽量做到具体,而且大多数时候会落实到文件中,方便查阅援引,防患于未然。
正如法家思想指出的,人性中有“好利恶害”的一面,“以法治企”的好处是告诉员工能做什么,避免不合法的情况出现,为企业带来良好秩序。它同时也是企业分工合作的基础,让员工觉得公平和平等,为企业打破层级观念提供重要支撑。
“法”在企业中的落地形式比较具体,一是通过工作规则和“红线”等文件对员工的角色和行为进行规范,二是通过财务额度、预算和业务指标等量化范围管控员工的选择,三是通过职能权限文件赋予员工不同的决策权限范围。以上这些“法”都是企业自身设计的,但是它们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最终形成企业员工所需要遵守的“法”。
以下是一些企业中常见的不合“法”的例子。
● 员工违规操作,擅自答应客户公司不能接受的商务条款。
● 员工为了个人利益触碰“红线”,收取代理商的回扣。
● 经理人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突破部门雇人指标,导致费用超出预算。
● 经理人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批准销售人员的特殊价格申请。
当类似的情况出现时,企业中就存在不合“法”的事情,会给员工带来负面的后果。但是有些情况员工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例如在以上最后两个例子中,有可能是因为经理人寻找到非常稀缺的人才舍不得放弃,又或者是销售人员在客户谈判的最后关头需要做出制胜的让步,这两者均可能有一定的合理性。
企业的“法”源于它的“理”,合“法”的事情一定是合“理”的;但是反过来看,不合“法”的事情则不一定不合“理”。虽然企业的“法”追求通用性高,但它的内容无论如何具体,也很难涵盖所有合“理”的情况,因而可能出现“法”不能解决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形下,企业需要通过“例外”对特殊情况进行处理。
“法”“理”“情”通常在下图所示的载体中出现。
当东方遇上西方
“情理”和“法理”都是我们生活中的常用词汇,可以看到无论是“情”还是“法”,都和“理”字沾上边了,都要依托于“理”。没有“理”的“情”,像无根之木;没有“理”的“法”,就是无源之水。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企业的治理离不开“情”“理”和“法”,这三者以有形与无形的方式影响和引导员工的行为。优秀的经理人要帮助企业建立适合的“情”“理”和“法”的组合,要善于利用这三者所创造的环境,推动员工高效地完成工作。
“情”“理”“法”影响中国社会的各种组织关系已有2000多年,但现代企业这种组织形态在我国只有100多年的历史,而且在改革开放以后才真正迎来大发展。在改革开放的40多年间,我国的企业形态开始丰富起来。随着外企进入中国市场,西方的企业管理理念和企业管理制度也在这片土地上生根。
举个例子,当我们的股票交易所在1990年成立以后,企业的会计标准、业务指标和报表等都要相继靠拢,否则外部的投资人很难看得明白我们的企业经营状况。这套共同“语言”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企业的影响,就连相关的治理架构(董事会等制度)、部门和职能组织、目标和指标管理、人事制度等的管理原理和背后逻辑,以及具体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等,也是如此。可以说,我国现代企业的管理,是“师从”西方企业的。
“情”“理”“法”在企业中的存在只是比重多少的问题。在过去20年里我跟许多企业高管讨论过管理问题,不少人认为西方的企业管理和我国的企业管理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是对“情”“理”和“法”的看法。在三者之中,西方企业更侧重以“法理情”这个“顺序”管理企业,而中国企业则似乎对“情”的作用更为看重,有“情理法”这样的说法。
这个看法有不少人同意,因为它貌似跟我们的认知契合;但同时也有不同意的声音,因为能举出的反面例子也实在是不少(包括非常重“法”的中国企业,和非常讲“情”的西方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西方企业管理的“情”更多建立于对所有员工关怀和公平的基础之上,不是我们眼中的私人关系和个人情谊,这种“私情”只出现在不影响业务的前提底下。从这个角度来看,“情”“理”“法”在西方企业中的比重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论,这点我们可以从不同企业的价值观和文化中略窥一二。
回到“法”,得益于欧洲发展历史上对法律的研究,西方企业管理在立“法”和执“法”上都比较严谨。“法”被落实了之后连董事长都不能说改就改,再加上对“法”—包括在规则、制度和法规等方面的严格执行,于是西方企业给人的感觉更偏重于“法”。
但是在“法”的背后,西方企业实际上还是埋藏了大量对“理”和“情”的考量。西方企业在“依法治企”的基础上,并不是不讲理、不念情,只是它更主张“把丑话说在前面”,一旦有了“法”,大家便一起遵守。
所以要真正明白西方企业的管理,要先了解西方企业在立“法”的过程中是否考虑周详。将合“情”合“理”的内容植入“法”中,这样在执“法”时,企业便可以放心依从,严格遵守。因此,要想在西方企业中工作时得心应手,一定要理解“法”背后的设计思想和道理,这样才能用好它,不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另外,西方企业就算是以“法”为管理的基础,也会接受合“理”的申诉。西方企业管理中设有例外的机制,例外机制围绕“理”,而不是基于私人或个人的“情”,避免变得主观,失去公信力;而且例外的次数又会被严格限制,防止因例外变成常态而失去原有的意义。
除了“法”,西方企业管理也十分强调“理”的作用,基层工作更多依靠规则与流程,越高级的员工越依赖于原则和方向。但是高级员工同样受到“法”的约束,这时候就容易出现双重标准,出现“宽己”但“律人”的情况。为了杜绝这类问题的出现,西方企业设立董事会,内含不同的小组(审计、道德、合规等)对管理层进行监督。
总的来说,西方企业对“法”重视,会花上不少时间和精力立“法”,过程中把“理”和“情”考虑进去,之后严格执“法”,避免私人关系的干扰。它们又设立各种例外机制,既处理“法”覆盖不到的情况,又确保员工不分上下都是公平办事。
不过,无论在立“法”时考虑了多少“情”的因素,这样的管理对于某些中国企业来说还是会“过于死板和不灵活”,不能完全发挥人际关系(有时候是个人英雄主义)在企业执行过程中的特殊作用。
中国企业管理的“情”“理”“法”
改革开放让西方企业体系与东方巨龙相遇,带来了不同资本属性和结构的企业形态。从1980年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的成立,到1992年第一家外商独资贸易公司(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落户上海,西方企业开始成批进入中国市场(IBM在中国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也是1992年成立)。也是在同一年,国有企业打破“大锅饭”制度,正式进入现代企业自负盈亏的模式。这时候离中国近代第一家民族工商企业轮船招商局(1872年)的诞生,已经有100多年。在这段时间里西方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而中国企业则经历了一段真空时期。
改革开放让新生的中国企业意识到机会就在眼前,同时也看到了跟西方企业的差距,大家鼓足了干劲,凭借超强的学习意愿和能力,在吸引资本的同时,拼命吸收西方企业管理的经验。事实上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批民营企业家往往都将西方“大牛”,如GE、IBM、杜邦、保洁、花旗银行等企业作为学习企业管理的最佳对象。
到了千禧年(指2000年)前后,国企也开始加入深化变革的阵营。 2003年我作为老东家的成员之一,就曾陪同数十家央企、国企的领导访问我们总部。 CEO亲自接待这些人,并带领各部门主管倾囊相授,解密老东家的管理智慧。
但是由于受深厚传统文化和思想影响之深,我们更看重“驭人之术”。这种“管理”思维经过代代相传,也不可避免地进入我们的企业之中,形成了不少人认知里我国企业“情理法”的特质。
虽然我们学了不少西方企业管理的“法”和“理”,但是在巨大的市场机会面前,“情”的效率最高,能帮助我们以最快的速度占据市场。对外,在市场信息不对称和采购制度不完善的时代,人情和关系快速地将供求双方连接起来;对内,企业主善用人情,“以义聚,以利合”,鼓动员工快速抢占市场。
但是当企业用“情”过度,“情”高于“理”和“法”的时候,就容易产生反效果。上市企业的质量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一个软肋,“ST”(“ST”一词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是“特别处理”的意思,是指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的面值,或有其他状况异常的,被证监会在股票名简称前加上的记号,以向投资人提供警告信息)的股票标签一直陪伴着我国股票30年来二级市场的跌宕起伏。不少企业可以很快做大,却成不了伟大的企业,甚至会在一夜之间颓然倒下,这中间管理出现问题几乎是不争的原因之一。
“先做大,后做强”的思想无可厚非,也很好地解释了“野蛮生长”的现象。问题是,企业该如何做强?虽然有不少企业认真思考了这个问题,主动学习西方企业管理理念,并且融合到自身企业文化中,取得了管理上质的飞跃,但中间也有不少企业只学到了形式,继续以擅长的“人治”方式运作。
如何平衡好“情”“理”“法”
现行的市场经济游戏规则和企业管理模式都是受西方影响建立的,中国企业要在全球化背景下与国际接轨,意味着需要在这些“先天”的框架下运行,法治的基础和标准为中西方企业提供了共同的语言,降低了彼此合作的成本。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也在不断完善立法和执法工作,从未停止“依法治国”理念的落实。
从更高的层次来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的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分别代表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公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层面的价值观要求,其中的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定义了个人和国家、职业的基本关系。这个价值观将过去五伦的个人关系的“私情”,扩大为对国家、职业和所有人的“公情”,在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的环境(“理”和“法”)下展开,也同样适用于企业。
首先,平衡的第一步,是企业要注重自身价值观和文化的塑造,不必依赖于个人关系中的“情”,一样可以打造出有“公情”、有温度的企业,激励员工为企业发展做出最大努力。这老生常谈的管理理论一直是很多企业贴在墙上的海报,很少在日常运营中落实到员工身上,是企业需要努力赶上的地方。
其次,是以“理”为本。建立于理性和科学基础之上的业务判断不容易跑偏,相反建立在主观性强的“情”上的规矩,很容易把科学变成服务于主观的工具。除了价值观之外,企业要对自身的一切和身处的环境做深刻思考,确定一套合乎生存和成长规律的业务运行规律,通过使命、方向、目标、策略、业务模式、组织职能等“理”向员工阐明。
最后,有了“理”作为基础,企业可以进一步通过“法”(规则、守则、“红线”等)说明执行的最低标准,让员工明白行为上的最低要求。
但是,“情”也需要基于“理”,所谓“通情达理”,如果只靠人情,就算有最好的关系,也很难避免错误的决策,又或者会失去人心。“情”是人与人之间的润滑剂,不能成为业务判断的依归,就算在需要酌情处理的时候,也需要合情合“理”。
如果说“法”和“情”属于两个极端,那么“理”就是彼此之间的最佳缓冲。企业管理中的这三方面各有作用,彼此有着密切关系,相对而言“理”是最重要的,因为“理”是立法的基础,也是酌情时的依据。
然而这样的说法并不代表“情”不重要,企业在立“法”时也要充分考虑“情”的因素,比如在规定上班时间时要考虑如何方便员工照顾家庭,在设计工作流程时要考虑如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又或者在制定绩效和升迁制度时要考虑如何衡量员工的勤勉和忠诚,甚至在划定某些企业“红线”时要考虑如何减少让员工迷惘的“灰色地带”等,这一切都说明“情”的重要性。
过去“对事(‘法’)不对人(‘情’)”在中国伦理人情中并不容易做到,它对人的理性要求很高。要兼顾“法”和“情”,周详的立“法”将企业对“情”的考量最大程度前置,让经理人可以放心地严格执“法”,不必担心是否被看作无“情”。
这样的话,经常出现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员工纠纷中对决策的3个“灵魂拷问”——是否公平、公正和公开,经理人也只需要本着无私的态度处理即可,这一来一回让执“法”变得相对简单。
灵活管理例外情况
但是哪怕是再有“理”、再完善的“法”也不可能覆盖所有情况,在商业世界中有很多事情不是非黑即白的,经理人必须要灵活地处理,以免合“法”地做了无用甚至是无“理”的事情,这类例子在企业里比比皆是,例如,某个合同中的折扣条款需要财务负责人审批,但是刚好他不在,以致审批晚了合同被人捷足先登。
所以好的立“法”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简称例外),并且把它们嵌入“法”内。 一流的经理人需要运用良好的判断能力,并善用企业赋予他的“法”之内的例外权力(比如在审批、流程等方面的权力),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决策。
一切例外都需要基于“理”,所以经理人首先要了解“法”的背景、内容和原因,才有可能灵活运用,否则随便接受例外,只会让员工看到一个没有原则的上级。同样,任何例外都应该以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方式示人,切忌私相授受,否则经理人很容易失去公信力及员工的认同和支持。此外,例外需要经得起推敲,所以经理人在接受例外之前要考虑它是否有足够的特殊性,例如是否是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或结果,它对业务的影响有多大、再出现的可能性等。例外的出现应该是小概率事件,经常出现的例外等同于常态,经理人需要慎重考虑,避免重复,以免把例外变成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借口。最后,接受例外之前经理人一定要考虑到后面的影响,以及是否能够承受得起同样的例外再次发生,又或者说得出为什么“下不为例”,做到逻辑自洽。
优秀的企业深知与时俱进的重要性,再周详的“法”也需要不断优化。它们会通过分析例外去发现不足和漏洞,然后加以完善,会经常跟其他行业和企业比较,寻找“最佳实践”的榜样。它们也会设立各种申诉和让员工发声的制度,鼓励进言。举个例子,我的老东家当年就分别有设“建议邮箱”(Suggestion Box)、“进言计划”(Speak-up Program)和“开门政策”(Open Door Policy)的不同做法,让员工对任何个人或系统性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举报。
年轻的读者们可能会质疑是否有必要花上一整章讨论“情”“理”“法”的这些“常识”。在我看来,它们虽然无色、无味、无臭,经常被人忽视,却是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底座。它们通过被嵌入价值观、文化、目标、规章、制度等来指引员工的个人行为,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和目标达成情况。
企业纵有美好的愿景和远大的志向,如没有对“情”“理”“法”的清晰认知和合理运用;经理人就算再聪明再有能力,如不能很好地平衡“情”“理”“法”,都将无法带领企业成功走向未来。志存高远、一心要做大做强的企业,应当扎根于“理”,行之以“法”,然后辅之以“情”。
“理法情”的“顺序”或许是能够结合中西方文化和管理理念、引领我国企业发展的另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