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马克思辩证法的当代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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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主义范式”的理论困难及其无根性

“自然主义”也可称为“客观主义”。按照胡塞尔的看法,自然主义或客观主义是这样一种思想态度:它将世界的先行存在视为天经地义、无须反思的一个事实,并致力于寻求这个客观的“客观真理”,即无条件的、对于一切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客观规律。它认为,最终的实在就是理性可以加以把握的客观世界,首先是物质世界,其次是依附于这个物质世界的心理世界。用理性去把握这样一个无须反思的自在的“客观世界”,便构成了哲学和科学的使命。[1]

上述思维态度在辩证法研究上的体现,便是辩证法研究中的“自然主义范式”,或辩证法研究的“自然本体论”范式。按照这一范式,辩证法的理论基础被理解为自在的客观物质世界自身,自在的、客观的物质世界的存在、运动和发展遵循着“辩证的法则”,具有辩证的本性。因此,客观的、自在的辩证法强制性地要求人们在主观思维中对它进行如实的再现和反映。于是人们便形成了自觉的辩证法理论。它的典型表述是:所谓辩证法,“就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一般规律的科学”。

在“自然主义范式”中,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所具有的“客观性”“自在性”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强制性”是至关重要的。立足于此,辩证法在理论本性上就成了关于客观物质世界的最普遍、最一般的“科学”。辩证法的规律与物理、化学、生物学规律并无根本性区别,它们共同分享着“科学”的荣耀,区别仅在于前者的“科学规律”是普遍性、一般性的,而后者的“科学规律”是局部性、特殊性的。

上述的“自然主义范式”在我们的辩证法理解史上曾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人们曾一度接受并服膺于它(这典型地表现在几十年一贯的哲学原理教科书中),甚至把它作为思考辩证法问题时不自觉的、无条件的前提。

分析人们的接受心理,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关于辩证法理论根基的观点,最“打动人心”之处就在于它自诩具备“客观性”。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心目中,“客观性”总是享有远远高于“主观性”的荣耀,因为“客观性”意味着排除“主观性”的干扰,总是与“公正”“无私”“可靠”等联系在一起。所以,以“客观性”作为旗帜和徽章,经常给人以巨大的权威感和威慑力,使人不得不心悦诚服。

然而,以客观物质世界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难道真的如它所期许的那样坚实可靠吗?

我们认为,“自然主义范式”实质上所坚持的是一种未经反思的素朴实在论和机械反映论的哲学立场,它对辩证法理论根基和载体的理解,包含着诸多不可克服的理论困难。因此,它关于辩证法理论根基的承诺是脆弱并且经不起反思的。

这表现在,以“自在的、与人无关的客观物质世界”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混淆了辩证法与实证科学的界限,从而在理论性质上难以对哲学与实证科学作出区分。在这种情况下辩证法与实证科学之间的应有“划界”被抹杀,辩证法所独具的理论精神和理论境界被遮蔽。

按照“自然主义范式”来理解辩证法,客观物质世界被设定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辩证法同样被认为是以一种对象性的方式去获得关于对象世界运动的一般规律和知识。这种理解方式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辩证法的“知识”与实证科学的“知识”在性质上究竟如何才能区分开来呢?辩证法的“知识”与实证科学的“知识”究竟如何“划界”?辩证法作为哲学所具有的特质究竟表现在哪里?

对以上问题作出的回答是:与实证科学知识相比,辩证法所揭示的规律性知识具有更大的普适性和一般性。它不像实证科学那样仅仅局限于某一领域,因而成为最普遍、最一般的科学。“最普遍”“最一般”即是辩证法作为哲学所具有的“特质”。

但这一回应虽然回答了应解决的问题,但也暴露了其他问题。因为研究领域的范围宽窄、大小区别仅具有“量”的意义,而不具有“质”的意义,更何况当代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越来越明显的“跨学科性”,在研究范围上纵贯各个领域,渗透各个学科的一般性、普遍性的综合性学科和方法已经出现,并在科学研究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以研究领域范围上的宽窄、大小作为标准,根本不足以构成在理论性质上把哲学辩证法与实证科学区分开来的依据。

辩证法与实证科学在理论性质上的这种混淆,导致的是双重的严重后果:

首先,这种混淆导致了辩证法的实证化和经验化,辩证法将由此蜕变成“原则加实例”的实证性客观知识,它所独具的否定性、批判性和超越性等人文解放旨趣也将完全被肯定性、单向性等实证科学的特性所代替;与此内在相关,辩证法还将不可避免地发生与具体实证科学“争夺地盘”的无意义的争斗,并必然在这场争斗中节节败退,直至最终无所归依。(哲学史的发展已清楚地表明,在与具体实证科学的较量中,企图越俎代庖、以“科学之科学”自居的哲学总是不可避免地处于劣势,具体实证科学拥有精确有效的操作技术和检验手段及无可比拟的功利预期,使哲学总是显得极端无能,正因如此,历史上的实证主义者已无数次宣告了哲学的终结。)

其次,辩证法将因此陷入先验的“世界模式论”的泥潭,这种“世界模式论”体现在对自然的理解上,将导致一种机械僵化的自然观,从而严重妨碍自然科学的发展;贯彻在历史观上,将导致一种抽象的、从原则和教条出发的、僵化的历史观,从而给现实中的社会和人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后果。

“世界模式论”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用来批判黑格尔及其“拙劣的模仿者”杜林时提出的。它主要指向一种“从思想中,从世界形成之前就久远地存在于某个地方的模式、方案或范畴中,来构造现实世界”[2]的理论思考模式。“在杜林先生那里首先是一般的世界模式论,这在黑格尔那里称为逻辑学。其次,他们两人把这些模式或者说逻辑范畴应用于自然界,就是自然哲学;而最后,把它们应用于人类,就是黑格尔叫作精神哲学的东西。”[3]从先验的原则和教条出发来规定现实科学和现实生活,强制地把这些原则和教条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要求自然界和人类都适应这些原则和教条,而不是从现实科学的发展和现实生活出发来形成和矫正原则,这构成了“世界模式论”的根本特点。

如果以“外在于人的客观物质世界”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辩证法所导致的理论后果正是上述这种“世界模式论”。

前面已指出,以“外在于人的客观物质世界”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辩证法在理论性质上成了关于客观物质世界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这种“最一般的规律”超越了各门具体科学的“特殊规律”,对整个客观世界具有最大限度的普适性,各门具体科学都必须遵循这些最一般的“辩证规律”而不得有任何例外。

这一点落实到自然界中,便得出整个自然界的运动均依从最一般的“辩证规律”,自然科学的具体规律都必须在普适性的“辩证规律”的范围内证明其客观有效的结论。自然界尽管浩瀚广阔、差异纷呈,但万变不离其“宗”,跳不出“辩证规律”所规定的框框。因此,辩证法有充足的权威来指导各个“特殊”的、“具体”的科学,自然科学家应该掌握这些“辩证规律”,否则,其科学研究就将陷入“形而上学”的泥淖而不能取得丝毫进展。

然而,问题是,自然界的全部奥秘果真能由这些普适性的规律来总括吗?自然界的具体规律果真可以归结为这些辩证规律吗?自然科学家离开这种辩证法家的指导,就不能从事科学研究并取得任何进展吗?

只要对科学史略有了解,就不难看到:对这些问题的肯定回答只不过是极端的狂妄和无知。

第一,科学的发展表明,自然界如此丰富多彩,复杂多变,充满着如此多的未知领域,企图用一种哲学体系或几条规律来总括整个自然界,是根本不切实际的梦呓。面对自然界的奥秘,人类只不过是一个不断提问的孩童,在猜测中得出理论,在实验中作出反驳,在反驳中修正理论,从而不断推动人与大自然的深入交流。这种与大自然的对话是永无终结之日的,大自然的奥秘是永远不会被一网打尽的。因此,人类根本无法得出几条具有“普适性”的规律,来对自然界的运动和发展作出一劳永逸的概括和总结。倘若如此,那么,这种做法必然是从原则和教条出发的,而不是从科学发展的实际出发的,因而不过是在用思辨的、幻想的规律来代替永无穷尽的科学探索。对此,恩格斯其实早就给出了深刻的批判:“就哲学被看作是凌驾于其他一切科学之上的特殊科学来说,黑格尔体系是哲学的最后的最完善的形式。全部哲学都随着这个体系没落了。”[4]

第二,科学的实践同样表明,自然科学家在科学研究中,即使不知道、不懂得“辩证规律”,也并不妨碍他在科学研究中作出贡献,也并没有因此陷入“形而上学”的泥坑,而在科学研究上“一无所获”。只要尊重历史事实,不难发现,自然科学家们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必须遵循科学本身所要求的程序和方法,结合自己的研究经验,经过艰苦的摸索,才能有所发现并取得相应的成绩。离开这一点,即使把“辩证法”的规律背得滚瓜烂熟,也无助于他的研究工作。事实上,大多数科学家是在根本不知道或不懂得所谓“辩证法”规律的情况下取得其在科学上的重大成果的,牛顿如此,居里夫人如此,爱因斯坦也如此。这些历史事实充分表明:离开“辩证法”三大规律,对于具体科学的发展并无根本性影响。

相反,强制地以所谓“辩证规律”来指导自然科学研究,各门具体学科的发展将因遭受以“一般科学”自居的“辩证法”“傲慢无礼”的干涉而深受其害。在历史上,由于辩证法将自己视为关于客观世界“最一般”的、最具“普适性”的科学,并把评判和“指导”各门具体科学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使命,结果导致这种粗暴的僭越激化了辩证法与具体实证科学之间的冲突,给二者皆带来伤害,没有带来任何积极的成果。在苏联,先是计算机的发明被“辩证法”家斥为“形而上学”而遭拒斥,后是孟德尔—摩尔根的遗传理论被视为与“辩证法”相抵触而遭羞辱。在中国,类似的荒唐闹剧曾经更是层出不穷。

可见,认为“辩证法”的“规律”对整个自然界具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并对科学研究有优先的指导地位,这是完全与科学史、科学实践相违背的,这样做,不过是从一种主观的、先验的原则和教条出发,人为地织就一个现成的框框,削足适履地要求自然界与之相适应,这一点,正与我们前述的“世界模式论”完全一致。

这种“世界模式论”不仅体现在自然上,还雄心勃勃地把自身从自然界“推广”和“普及”到社会历史领域,在它看来,社会历史领域如同自然界一样,同样遵循着“辩证法”的铁一般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社会历史发展尽管风云变幻,但万变不离其“宗”,“辩证法”的规律犹如看不见的“手”掌管和支配着其命运,使其“不得越雷池半步”。人们只要掌握辩证法的规律,就不仅可以解释人类的过去和现在,还可以预测社会历史的未来。

这种理解除了存在上述自然领域的错误之外,还因为社会历史问题的特殊性,存在着更为严重的理论悖谬。

首先,它完全忽视了社会历史领域的特殊性(即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就是人本身”这一层面的特质),忽视了它与自然的重大差别,因而存在着把“社会自然化”的严重僭越问题。支配着它的是这样的思维逻辑:既然自然如此,社会历史也必然如此。这就把社会历史完全拉平到与自然同质的水平,把人的活动完全拉平到与自然齐一的水平,使社会历史失去了人的活动的性质。

其次,它认为社会历史的发展遵循着几条现成的法则和规律,这种观点对于人与社会发展有着巨大的危险性。认为社会历史发展遵循着几条现成的、先验的法则,必然与某个“全知者”的认定联系在一起。这个全知者可以站在历史之外,为历史的运行颁布超历史的“条例”,社会历史即依此“法”而行,顺此“道”而动。这种观点在实质上是一种非历史的、超人类的、全知主义的“神目观”。现代哲学的发展已经充分表明:全知主义的“神目观”在本质上正是一种从原则出发的先验主义,是一种以教条来强制性地要求历史,而不是从历史出发理解原则的本质先定论,以此来考察社会历史,必然会把历史人为地置于一个个现成的模式中。就像古希腊神话中著名的“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一样,对活生生的现实历史强加剪裁,导致它在根本上具有了“反历史”和“反社会”的性质。

最严重的后果是:以这种观念来理解社会历史,还会助长一种莫名其妙的野心,为一些人以历史“行道者”之名,来“操纵”和“掌握”历史提供合法根据,从而给个体生命自由带来巨大的威胁。对此,现代哲学的许多思想家,如波普尔、哈耶克、阿伦特、阿多诺、福柯等,已作过极富说服力的论证和阐释。他们的研究虽然各具异趣,但本质的一点是共同的:那种认为社会历史的发展存在着某种先验、永恒在场和同一性法则的观念,只不过是一种虚妄的形而上学思辨,它们落实在现实生活中,极易与权力意志结盟,成为少数人“替天行道”的工具,从而给人的现实生活带来巨大的灾难。在此意义上,把“辩证法”的规律先验地套用到社会历史之上,以之来刻板地规定社会历史的存在和发展,在根本上就是与人的生命发展相敌对的。

以上分析和讨论足以表明,以外在于人的自在的“客观物质世界”作为自身的根基和载体,辩证法将面临不可克服的巨大理论困难。这种理论困境充分显示:外在于人的、自在的客观物质世界无法胜任充当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和载体这一角色,倘若无视这一点,以一种偏执的态度把辩证法置于这一虚假的根基之上,那么,就像海德格尔在批判西方形而上学传统的无根性时所说的:“那些误以为自己摆脱了虚无主义的人,也许最深刻地推动了虚无主义的展开。”[5]那些把外在的、自在的客观物质世界视为辩证法最坚实根基的人,其实最深刻地推动了辩证法的无根化和虚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