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识论范式”的理论贡献和理论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马克思哲学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逐渐意识到了上述“自然主义范式”对辩证法根基和载体的理解蕴含着重大理论困境。为了克服辩证法的无根性及由此所造成的辩证法的合法性危机,许多学者提出了另一种替代方案,那就是以“认识论范式”取代“自然主义范式”,从一个新的理论视域出发,为辩证法重新奠基。
与“自然主义范式”相比,“认识论范式”最为根本的特点是抓住了“思维与存在”这一哲学的“基本问题”。它认为,哲学世界观的根本矛盾就是思维与存在的矛盾,思维与存在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思维必须以感性为中介,通过概念的逻辑运动来表达存在的运动规律,以及思维与存在的统一,这并不是思想内容与对象本质的直接符合,而是思维在概念运动和概念发展中所实现的矛盾的统一、矛盾运动过程中的统一。因此,辩证法的本质就表现在反思概念、范畴、命题和由它们的逻辑联结所构成的诸种理论体系能否及怎样表述经验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问题,所谓辩证法的规律,也就是为了解决思维与存在、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的矛盾,使思维与存在能够达成一致的规律。从此出发,辩证规律实质上就是主观思想如何正确认识客观存在的认识规律,即思维与存在相互关系的规律,而非纯粹的客观存在的规律。简单地说,辩证法所追求的就是“合主客”“合内外”为一体的认识规律。
很显然,按照这种理解,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和载体再也不是自在的、与人的主观思维无关的客观世界,而是处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之中、具有辩证活动能力的“思维”及其活动性内容。辩证法所要处理的矛盾不是与主观思维无关的客观世界的“矛盾”运动,而是思维与存在这两个系列之间的矛盾,即探讨思维如何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以实现与存在的统一,以及和解;辩证法的使命不是解决自在的客观世界如何存在(这是实证科学的任务),而是解决认识论的基本问题即思维与存在的统一问题,“只有在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否定的理解,把思维和存在的统一理解为‘不断的运动’过程,才能构成辩证法的理论思维方式”[6]。而在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中,思维是具有能动性和超越性的一方,或者说,思维是具有辩证活动能力的一方。发挥思维的这种辩证活动能力,以一种自为的方式超越思维与存在的对立,去把握客观的、自在的存在,从而实现思维与存在这一基本矛盾的否定性统一,构成了思维辩证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构成其基本使命。从这种理解出发,处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之中,具有辩证活动性的“思维”于是成了辩证法的理论基础。
基于对辩证法根基和载体的这种思考,在辩证法的理论性质上,一些学者认为“辩证法就是认识论”,认识论是辩证法的理论本质。苏联哲学家柯普宁的观点在这里得到了完全的认同,“辩证法力求洞察知识的过程,洞察思维的过程以及在思维中反映客观实在的方法”,“辩证逻辑研究的首先是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思想内容,并且,辩证法特别关注这种思维内容对客观现实的关系”[7],辩证法在本性上就是关于人的认识的内在逻辑。
这种对辩证法根基的“认识论”理解在我们国家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其初衷在于冲破苏联哲学教科书的僵化体系,对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理论进行一种不同于素朴实在论和机械反映论式的阐释。应承认,这种理解范式在我们国家的哲学发展史上曾产生过十分积极的作用,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更何况,即使从学理的角度进行分析,这种对辩证法根基和载体的理解,与“自然主义范式”相比,在很多方面也具有不可比拟的理论优越性。
首先,它清醒地意识到了“自然主义范式”在辩证法的理论基础上面临的理论困境,并运用一种反思的态度来探讨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这对于克服“自然主义范式”的素朴性和直观性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
“认识论范式”把处于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之中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这意味着: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入手,存在总是处于与人们思维的关系中的存在,思维也总是处于与存在的关系中的思维,离开思维的存在或离开存在的思维对于辩证法而言都不具有现实的意义。只有思维作为人类的理论思维能力,以及人类以概念为中介的认识活动,通过自身能动的活动,追求与存在历史的否定性统一,辩证法才能获得其现实性。因此,追问与人无关的自在的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思维和人类社会)所具有的“辩证规律”,纯粹是一个无根基、无意义的经院哲学问题:如果认为自然界存在着“辩证法”,那么,客观世界也就该相应地存在“形而上学”;如果认为人的思维自在地存在着“辩证法”,那么,为什么人还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如果认为社会历史自在地由“辩证法”所统治,那么,为什么还需要人去努力,去追求,去奋斗?
应承认,这些反驳和诘问是极为有力的,它充分显示了“自然主义范式”视野中“辩证法”的理论硬伤,宣告了这种“辩证法”的过时,在此方面,“认识论范式”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大贡献。
其次,它从上述反思性立场出发,对“自然主义范式”视野中的“辩证法”所固有的实证化、教条化倾向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批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和捍卫了辩证法的哲学本性。
“认识论范式”对“自然主义范式”混淆哲学和科学的区别,把本来属于实证科学“载体”的客观世界僭称为辩证法的“载体”,从而导致辩证法的机械化、实证化和公式化,使辩证法丧失了其固有的理论本性深为不满。在它看来,只有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这一“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论视域来理解辩证法,才能真正找到哲学辩证法与具体实证科学“划界”的标准,使二者各得其所,各显其能。它认为,具体实证科学代表着一种以对象化的方式寻求客观世界真理的“冷慧”,它对于自身赖以成立的理论思维的前提是不予追究的。因此,单向性、肯定性等构成了其根本特点,与此相反,哲学辩证法正是要对具体实证科学赖以成立的、不自觉的、无条件的前提,即对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这一最为基本的前提进行反思和追问,因此,批判性与反思性构成其根本特点。就此而言,实证科学与哲学辩证法在理论性质和研究对象上有着重大区别,二者分别有不同的认知旨趣和理论追求,不能简单地混同起来。
应承认,“认识论范式”在重新认识哲学辩证法与实证科学的关系,把辩证法从“原则加实例”的实证化倾向中解放出来,启发人们重新反思辩证法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本性方面,确实是功不可没。
再次,以处于思维与存在矛盾关系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的确具有一定的哲学史依据,并且它准确地表达了西方哲学,尤其是近代西方哲学的基本主题,同时捕捉到了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所蕴含的真正的问题意识。就此而言,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提出以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有力地促使国内马克思哲学研究克服长期以来停留于经验和常识层次的低俗理论状态,推动其超越素朴实在论的原始水平,实现“认识论转向”,跃迁到近代哲学的水平。因此,“认识论范式”具有不可低估的重大理论贡献。
考察哲学史,可以看到,整个西方哲学,自笛卡尔开始,实现了一场深刻的理论转向,即“认识论转向”,解决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实现二者的和解和统一构成了近代哲学的一个基本课题。对此,黑格尔曾作过透辟的论述:“我们在这里应当考察近代哲学的具体形式,即自为思维的出现。这种思维的出现,主要是随同着人们对自在存在的反思,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因此它一般地与存在有一种对立。所以全部兴趣仅仅在于和解这一对立,把握住最高的分裂,就是思维与存在的对立,一种最抽象的对立;要掌握的就是思维与存在的和解。从这时起,一切哲学都对这个统一发生兴趣。”[8]笛卡尔以一种二元论的、分裂的方式凸显了这一主题,其后各种哲学流派立足于各不相同的理论立场,试图完成弥合思维与存在的分裂,实现二者的统一的使命。法国唯物主义从彻底的自然主义立场出发,首先宣布“自然是机器”及“人是机器”,从而把整个世界,包括人的精神完全同质化、齐一化为单纯的自然物质,自然物质完全同化和吞没了主观的、能动的思维,思维与存在于是以一种机械的、削平主义的方式实现了“统一”;与此根本不同,崇尚精神价值的德国民族不能忍受“人是机器”的耻辱,德国古典哲学突出地发挥自我意识、思维的能动性原则,从康德、费希特到黑格尔,思维和精神的能动性原则被一步步发展到极致。在黑格尔那里,思维的力量被绝对化为“客观思想”并被“实体化”,绝对精神通过自身的历史性的矛盾运动不断消解思维与存在的对立,实现“理性与现实”的和解及“思维与存在”的统一,从而形成其“合内外之道”“通天人之际”的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辩证法体系。
从以上对哲学史的简要回顾中可以看出,近代哲学所形成的特定的辩证法形态,与究竟如何发挥思维的能力性,以解决思维与存在的统一问题的确有着极为重大的关联。甚至可以说,近代哲学的辩证法形态就是作为解决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这一课题的一种理论回应“应运而生”的。
我国的一些哲学工作者们重新发现了列宁在《哲学笔记》中的有关论述,并以此来理解以黑格尔为代表的近代西方哲学,尤其是他们的辩证法理论。他们完全认同列宁所说的黑格尔逻辑学的“真实意义”,就在于探讨“客观世界的运动在概念的运动中的反映”[9]。因而,如果“竭力用唯物主义观点来读黑格尔的著作:黑格尔学说是倒立的唯物主义”[10],以此来改造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克服黑格尔抽象地发挥了人的精神能动性的缺陷,把黑格尔以唯心主义形式表达的辩证法颠倒过来,并使之置于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在承认存在决定思维和自在的客观物质世界决定自为的主观的精神世界的前提条件下,来探讨思维如何以概念的辩证运动来探寻和表达“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以实现思维与存在的否定性的统一,由此形成的辩证法就不再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而是“唯物辩证法”了。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以处于思维与存在矛盾关系之中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其理论范式充分考虑到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近代哲学,尤其是德国古典哲学中唯心主义辩证法的理论成果。应承认,在此基础上考察和理解辩证法,无论是理论层次,还是反思水平,都具有“自然主义范式”所不可比拟的思想底蕴和厚度。它对于提升人们的哲学素养、深化人们对辩证法精神实质的理解,都发挥了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最后,由于把处于思维与存在矛盾关系中的思维及其活动性视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突出地强调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崇拜“客观性”而轻视“主观性”的传统观念,起到了为“主观性”正名、为“主体性”(虽然仅局限于“思维的能动性”)张目的作用。这对于推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思想解放、创新人们的理论思维方式都起过重大的历史作用。
“认识论范式”以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为基点,以一种敏锐的反思态度,明确地意识到:存在总是处于与思维关系中的存在,存在只有被人的思维所把握才能从“自在状态”变为“自为状态”。而思维要把握存在,就必须克服概念的僵化性与凝固性,使概念流动起来,“燃烧”起来,以表达和理解存在的运动和发展。“造成困难的从来就是思维,因为思维把一个对象的实际联结在一起的各个环节彼此区分开来……如果不把不间断的东西割断,不使活生生的东西简单化、粗陋化,不加以划分,不使之僵化,那么我们就不能想象、表达、测量、描述运动。”[11]因此,为了把握存在的运动和发展,就必须发挥思维的能动性,让概念流动起来,使“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相互依赖”“一个概念向另一个概念的过渡”“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过渡”“概念之间对立面的同一”“概念之间对立的相对性”“每一个概念都处在和其余一切概念的一定关系中、一定联系中”[12],才能反映和把握“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实现思维与存在的否定性统一。正是在此意义上,辩证法与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13],辩证法就是“运用概念,以把握存在运动的艺术”。
这表明,在“认识论范式”的视野里,思维与存在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发挥思维的能动性才能得到解决,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对立只有通过发挥主观的创造性才能得以克服。因此,“主观性”不是人的罪过,不是必须除去用以达至“客观物质性”的“多余”甚至“有害”性质,恰恰相反,“主观性”正是克服思维与存在的鸿沟,实现二者统一的原动力。很显然,秉持这种信念,辩证法必然会呈现出一种高扬人的精神创造性和自由超越性的可贵气质,呈现出一种崇尚人的理性力量而鄙弃消极被动臣服于客观异己力量的主体精神。
应该充分肯定,这一点,对于几十年漫长岁月中一直挤在一起,吃“物质”的大锅饭,把人的主观性和创造性视为达至“客观物质性”最大障碍的中国哲学界而言,无疑是一次意义深远的思想解放。如果进一步考虑到中国所处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有社会背景,它就更超出了纯学理层面而具有更深远的思想启蒙的社会意义。
以上着重分析了“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我们应高度肯定,从“自然主义范式”向“认识论范式”的跃迁,是我们国家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理解史上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范式转换”。它大大地动摇了人们长期以来被视为天经地义的素朴形态的“辩证法”,使我们对辩证法的理解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对此,我们应毫无保留地予以高度评价。
然而,“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把自身奠基在思维与存在矛盾关系之中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之上,这是否意味着,它已通达了辩证法最本源、最牢固的根基呢?这是否意味着,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这一事关辩证法“安身立命”的重大问题获得了圆满的解决呢?
我们认为,虽然“认识论范式”为深化人们对辩证法的理解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它为辩证法所确立的理论根基和载体,依然是不牢靠和不坚实的。虽然它最初的理论动机在于通过解决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来完成为辩证法奠基的使命,但是,事实证明这一努力并非如它所期望的那么成功。
在我们看来,以处于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之中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为根基,辩证法仍然面临着巨大的理论困境。这种理论困境表明,辩证法的无根状态并没有得到根本克服,辩证法依然处于无根漂泊之中。
首先,以处于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之中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根基的“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将自己建立在一个未经反思的、并不牢固的理论教条之上,这一教条我们可以称为“自在辩证法”与“自为辩证法”二分的理论教条。所谓“自在的辩证法”,是指包括人的思维活动在内的全部存在是一个辩证的运动过程,辩证法是客观世界自身固有的,是“自在之物本身”的“自己运动”“自生的发展”,一言以蔽之,是“存在”自在的、固有的法则,“自在辩证法”承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中的“存在”一方具有辩证的性质;而“自为辩证法”,是指通过发挥人的能动性,以概念的辩证运动去探寻和表达存在的辩证运动,从而使存在的“自在辩证法”在人们的思维中得以自觉地把握为“概念辩证法”。“自在辩证法”与“自为辩证法”在本质上服从同样的规律,二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但二者在表现形态上有着重大区别。前者是以一种自在的、客观的形式存在着,后者则是以一种主观的、自觉的形态存在着,二者的统一,正构成了思维与存在统一的实质内容。这种“自在辩证法”与“自为辩证法”的两分构成了“认识论范式”辩证法的一个重要理论前提。
需予以反思和追问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自在辩证法”究竟何以可能?其合法性究竟何在?人们究竟有何充分的逻辑和事实根据来断言思维之外的“存在”必然遵循着“辩证的法则”?
只要回顾前面的讨论,我们马上会发现:上述问题,其实正是“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在向“自然主义范式”进行猛烈的质疑时所提出的,“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正是认为“自然主义范式”不能解决上述问题而宣告其非法的。但颇具讽刺性的是,“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在论证自身时,把自己曾激烈批评和否定过的东西当作了自身赖以成立的重要前提,把自己曾宣告为非法的东西当成了证明自身合法性的一个核心性根据。很显然,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做法,它表明了“自然主义范式”的理论困难在“认识论范式”中仍然存在,表明了“认识论范式”在思想上的折中性,以及它在批判“自然主义范式”上模棱两可的、不彻底的暧昧态度。对此,美国学者卡弗的分析颇具说服力,他质疑道,如果设定“自在辩证法”,相信在自然界和历史中,辩证规律是不自觉地起作用的,那么,“这些人们认为足够复杂的规律是怎样起作用的,又是如何被‘有意识地’应用的呢?这样应用的结果是通过‘表面的偶然性’在数量上的减少以便‘外部必然性’保持它自身吗?……这些规律通过一种几乎是任何结构类型的对立面的方式发生作用,仅仅是宣称‘内在联系’的存在,这既没有被系统地定义过,也从没有被证实过。仅就作为一种形而上学所起的作用而论,这些规律是虚构的,而且和马克思的著作没有任何关系”[14]。卡弗的质疑虽然尖锐,却发人深省并颇为中肯。
其次,与上述困难相关,“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将难以克服和解决“主体中心困境”这一近代哲学的重大难题。“认识论范式”以自在辩证法与自为辩证法的两分为前提,因此,它就必须回答:主观的思维究竟如何才能通达和切中思维之外的“自在”世界,“思想的客观性”究竟如何被证明?近代以来的哲学发展史已经证明,这是一个在“认识论范式”里根本无法解决的难题。康德的“批判哲学”以二元论的方式极尖锐地指出这一难题,机械唯物论者所持的素朴的、非反思的态度与其说是解决了这一难题,不如说是扭曲和掩盖了这一难题,唯理论者如黑格尔通过无限地膨胀精神的力量,使之成为包揽宇宙、纵横四方的“绝对”,与其说是解决了这一难题,不如说是消解了这一难题。所有这些都表明,“思想的客观性”是一个固守思维与存在对立的认识论框架所无法得到合理解决的“问题”。这一点,海德格尔立足于其生存论存在论立场,曾作出过十分透辟的分析,“问题就是:这个正在进行认识的主体怎么从他的内在‘范围’出来并进入‘一个不同的外在的’范围,认识究竟怎么能有一个对象,必须怎样来设想这个对象才能使主体最终认识这个对象而且不必冒跃入另一个范围之险?……认识究竟如何能从这个‘内在范围’‘出去’,如何获得‘超越’?只要这个问题一提出来,那么,无论怎样来解释这个‘内在范围’,事情总已经摆明了:人们只是发现认识成了问题,而并没有首先去澄清这个出此谜团的认识究竟是什么以及它究竟如何存在”[15]。就此而言,“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以处于思维与存在矛盾关系之中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根基和载体,实质上不过是把一个需要证明的问题当作了不证自明的前提,因而存在着理论上的僭越和独断倾向。
最后,还需追问的是,以处于思维与存在矛盾关系中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那么,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对立如何才能克服?二者的否定性统一究竟何以可能?是否发挥思维的能动性,就能超越思维与存在的两分,实现二者的统一?
哲学的发展史告诉我们:思维与存在作为矛盾关系中的两个极端,具有彼此对立的性质。要克服二者的异质性,实现二者的统一,首要的一点就是必须找到一个能够把二者联结起来的中介和基础。只有立足于这一中介和基础,才能谈得上二者的互动和融合。否则二者之间将隔着一条难以跨过的鸿沟,根本不可能克服对峙,达到真正的统一(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已经深刻地显示了这一点)。这一困境所体现的实际上是哲学史上的一切“符合论”真理观都面临的共同挑战。海德格尔曾指出,如果不先行澄清认识本身的存在方式,主观与客观两个异质性的东西之间的“符合”关系是不可能得到证明的:“如果符合的意义是一个存在者(主体)对另一个存在者(客体)的肖似,那么,真理就根本没有认识和对象之间相符合那样一种结构。”[16]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也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17]海德格尔和马克思的观点都深刻地说明:以抽象的主客二元框架为前提,是无法确证思维与存在的“统一”的。在哲学史上,为了证明这种统一性,或者表现为以“思维”统一“存在”的观念主义,或者表现为以“存在”统一“思维”的旧唯物主义,或者用“无人身的理性”统一思维与存在的绝对唯心主义等,实际上都已充分显现了此问题的困境。人们对哲学史上的这些立场持拒斥态度,一方面要承认客观存在所遵循的“自在辩证法”,另一方面又要承认主观思维的“自为辩证法”,然而由于它无法证明和确证二者的统一性,其结果必然陷入难以克服的二元论。
这表明,要克服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对立,实现二者的“否定性统一”,绝不是像“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所认为的那样,仅仅发挥思维的能动性,让概念流动起来、“燃烧起来”就可以实现。这样做,在逻辑上最好的结果只能是如黑格尔那样,无限地发挥精神的统摄作用,让精神“吞没”存在,让存在完全“精神化”,以此实现思维与存在的“统一”。
以统一思维与存在矛盾的宏大抱负为开端,却以二者依旧分裂的“二元论”为归宿,显然是“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始料不及的。但这却是隐含在它的理论前提中的一个必然的理论结局。这一点,极为清楚地宣示了“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在理论上的严重缺陷,宣示了它为辩证法“奠基”的工作功败垂成。
以上,我们分析了“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所潜存的种种理论困境。这些理论困境已经足以证明:“认识论范式”以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虽然较“自然主义范式”的理解有重大的理论进展,但并没有真正克服辩证法的无根状况,反而进一步凸显了由于辩证法的无根状况所引发的理论危机。要确立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和载体,我们必须突破“认识论范式”,实现思维模式的根本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