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马克思辩证法的当代阐释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辩证法为什么会“知性化”与“实体化”:寻求和确立辩证法真实根基的理论动因

寻求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理论的真实根基,除了现实动因外,更有着重大的理论动因,那就是如何避免辩证法的“知性化”与“实体化”。

众所周知,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理论在哲学史上的重大贡献就在于,它超越和突破了传统形而上学的知性化和实体化的思维方式,从而确立了一种不同于知性化和实体化思维方式的现代哲学思维方式。因此,辩证法内在地要求以一种符合辩证法理论本性的方式被阐释和被把握。然而,在理解辩证法时,人们通常所运用的,却正是一种与辩证法的理论本性相对立的知性化和实体化的思维方式。于是辩证法被“知性化”和“实体化”了,辩证法最终沦为“反辩证法”的了,这是一个巨大的悖论,然而却又是一个事实。

所谓“知性化”的理解方式,即是在实证科学和经验常识中占据主宰位置的理解方式,即黑格尔所称的“知性逻辑”的理解方式。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曾立足于客观唯心主义的哲学立场指出,辩证逻辑是一种与知性逻辑有着本质区别的“理性逻辑”和“思辨逻辑”,“思辨逻辑内即包含有单纯的知性逻辑,而且从前者即可抽得出后者。我们只消把思辨逻辑中辩证法的和理性的成分排除掉,就可以得到知性逻辑。这样一来,我们就得着普通的逻辑,这只是各式各样的思想形式或规定排比在一起的事实记录”[8],在黑格尔看来,辩证逻辑“包含”知性逻辑,同时辩证逻辑多于知性逻辑的地方在于它的辩证法成分,而知性逻辑则只是各种思维形式的外在排比。具体而言,与辩证逻辑相比,知性逻辑的理解方式主要有如下特点:

(1)形式性。知性逻辑是撇开具体内容的外延逻辑,而辩证逻辑则是与具体内容密切结合的内涵逻辑。以“概念”为例,形式逻辑的“概念”是抽象概念,即从具体的对象中剥掉各种不同的特性,抽取其共同之处而形成的。抽象概念“只是一抽象的概括性”,是脱离特殊性的一种抽象的共同性。因此,这种概念实质上就是缺乏具体内容的一种外在的思维形式,它作为本身没有内容的形式,将对象具体的内容转变成抽象的了。与此不同,辩证逻辑的概念是“一切生命的原则,因而同时也是完全具体的东西”[9],它是贯穿于一切特殊性之内,并包括一切特殊性于其中的“普遍性”,因此,它“包含一切充实的内容于其自身内,又不为内容所限制和束缚”[10]。“理念并不是形式思维,而是思维的特有规定和规律自身发展而成的全体。”[11]

(2)抽象性。与“形式性”特征密切相关,知性逻辑由于对思维内容漠不关心,对对象的差别性、特殊性等不予追究,“它的活动即在于分解那给予的具体内容,孤立化其中的差别,并赋予那些差别以抽象普遍性的形式;或者以具体的内容为根据,而将那显得不重要的特殊的东西抛开,通过抽象作用,揭示出一具体的普遍、类或力和定律”[12]。因此,知性逻辑无法把握现实的复杂性、矛盾性和发展性,无法把握现实的“具体性”和“丰富性”,这一点决定知性逻辑必然具有抽象性的特征,与此不同,辩证逻辑“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扬弃了并包含了这两个方法,因此在哲学方法的每一运动里所采取的态度,同时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13],因此,它能克服形式逻辑的抽象性而达至具体性。

(3)外在性。知性逻辑的根本旨趣在于利用人的理智能力,排除事物中具有差异性、特殊性的内容,以获得事物的共同点,从而以此为基础形成抽象的知性规定,因此,它对事物的各规定之间的联系和运动是不予关心的,各种知识只不过是彼此外在、相互隔绝并可以进行比较和编排的外在关系,凝固不变、彼此外在是知性概念不可克服的特点。与此不同,辩证逻辑的发展原则和总体性原则的初衷正在于消除知性逻辑的凝固性和僵死性,使彼此外在的知性概念形成自我否定、自我发展、自我流动的内在关系。

(4)工具性和实用性。知性思维以主客二元对立为前提,要求主体以知性概念去把握客体,获得关于客观对象的知识性把握,认识的目的最终必然是对客体的操纵与控制,也就是说,以知性思维去把握对象,内在地包含着一种控制对象的动机,对此,海德格尔曾恰切地用表象式思维和控制论思维来予以概括。按照这种方式来理解辩证法,辩证法就成了一种中性的概念框架,成了一种狭隘的功利性、可以按照运用者的主观需要来听任使唤的现成工具。

“形式性”“抽象性”“外在性”和“工具性和实用性”,这就是“知性化”思维方式的主要特征。

“实体化”思维方式是“知性”理解方式的极端化和独断化,它与上述“知性”思维方式不完全等同,但二者却有着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

如前所述,知性逻辑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从经验对象中排除差异性和特殊性的内容,并抽取出共同之处,从而形成抽象概念。在这些抽象概念中,抽象程度最高的也就是具有最高普适性的概念,因而也就是具有最高解释力和概括力的概念。如果说知性逻辑所形成的这种概念对于保证我们认识的“确定性和坚定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话,那么,“实体性”思维方式则进一步要求把这种抽象概念设计为独立存在、无须外求、自因自果的孤立实在,并使之被夸大为整个世界存在之为存在的最高根据和原理。这一最高根据和原理也就是世界的“本体”。以这种抽象概念为根据,它“认为思维的规定即是事物的基本规定,……认为抽象的孤立的思想概念即本身自足,可以用来表达真理而有效准。……以为只须用一些名词概念[谓词],便可得到关于绝对的知识,它既没有考察知性概念的真正内容和价值,也没有考察纯用名言[谓词],去说明绝对的形式是否妥当”[14]。在此意义上,实体化思维方式就是黑格尔所称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或者说就是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等现代哲学家们所称的“实体本体论”的思维方式。

实体化思维方式作为知性思维方式的极端化,是直接与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相对立的。知性思维方式虽然与辩证法思维方式有着很大不同,但是,这并不否认它在一定的范围里具有毋庸置疑的重大合法性。知性思维方式在运用知性逻辑的方式进行认识时,能保证我们的思想具有“坚定性和确定性”,使我们“对每一思想”都能“加以充分确切的把握,而决不容许有丝毫空泛和不确定之处”(现代科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正有赖于对它的成熟运用)。所以,知性逻辑的理解方式虽然与辩证法有着很大区别,但它与辩证法并不完全对立(二者只是各有边界,各有其用),因此,它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里拥有其存在的巨大合法性。但与此不同,“实体化”的理解方式不仅仅停留在其边界之内,它要完全把形式逻辑的规律加以绝对化和极端化,并把它无限地夸大为世界的最高真理和唯一本质。

可见,实体化理解方式除了有形式性、抽象性和外在性等这些知性思维方式的特征之外,还企图把知性思维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规律,无限地推广为整个世界的本质性普遍规律,因而它更进一步具有了“独断性”“教条性”和“绝对性”等特征。

通过上述对知性思维方式和实体化思维方式的考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二者都是与辩证法有着重大区别的、具有异质性的思维方式。

十分不幸的是,在历史上,我们在理解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理论时,所运用的恰恰是这种与辩证法的理论本性有着根本区别的知性化和实体化思维方式,我们对“知性思维”与“辩证思维”二者的不同适用领域缺乏最基本的边界意识。如此理解辩证法,便会导致辩证法的“形式化”“抽象化”“外在化”和“工具化”;而以实体化思维方式来理解辩证法,如同说“方的圆”一样,在根本上便把两种本性上相互排斥、互不相容的异质性成分强制性地联结在一起了,结果导致辩证法的教条化,使辩证法沦为独断的、绝对化的刻板原则或僵死说教。一句话,辩证法被“知性化”和“实体化”了。

随着辩证法的“知性化”和“实体化”,“辩证法”完全失去了其本应具有的理论精神和思想旨趣。

第一,“辩证法”的形式化,使其变成了在所有地方、所有时间都适用,然而其实在所有地方、所有时间都不适用的空洞公式,变成了可以解释一切然而却什么也解释不了的空泛知识,变成了一种脱离内容的形式主义的抽象教条。

这一点既反映在人们的日常语言和思维之中,又反映在人们的理论语言和理论思维之中。人们把“辩证法”当成一把可以现成拿来、打开任何锁头的钥匙,一种可随时随地用来评价任何事物的现成法则。仿佛有了它,无论面临什么问题,都无须对问题本身进行具体考察和分析,只要“辨清”它是“辩证”还是“非辩证”即万事大吉。仿佛只要贴上“辩证”的标签,就可一劳永逸地证明它是永恒的真理(只要说某某是“辩证”的,就好像说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真理),而只要贴上“非辩证”的标签,就可以把它打入万劫不复的深渊。这种倾向最为极端的表现就是,辩证法被视为关于世界的、最具普适性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科学真理”和“普遍知识”。其他具体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真理”都隶属于辩证法的真理,并必须接受它的检验和指导。在此,辩证法完全成为一种独立于具体内容的万能裁判尺度而具有了超时空的无条件权威;它有能力来评判各门具体学科的是非对错;可以宣判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为“资产阶级反动学术”,可以宣判摩尔根的遗传学说为“伪科学”;可以把各种现代社会科学通通宣布为“形而上学”,把哲学史上几乎大多数学派判决为“落后”的或“反动”的……当这样做时,辩证法自身便获得了一种可免于被批判且可随时批判他者的特殊权力,一种凌驾于一切意识形式之上的超级话语霸权。

只要把上述表现与知性思维方式和实体化思维方式进行对照,就不难发现,这实质上正是用知性化和实体化的方式来理解辩证法所造成的恶果。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辩证法的概念是“具体概念”,它“贯穿于一切特殊性之内,并包括一切特殊性于其中”。它“包含一切充实的内容于其自身,同时复超出这些充实的内容”,辩证法是一种具体内容相互关联的“内涵逻辑”,而非抽掉内容的“形式逻辑”。但在上述表现里,一切都被颠倒过来了,思维的路径置换成如下这般:首先,辩证法所包含的差异性、特殊性等具体内容被完全清洗干净,被完全“空洞化”了,然后使由此所获得的抽象概念和形式规定绝对化和凝固化,把它当成超越时空限制、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形式化原则;其次,赋予这种形式化原则以无上的权威,使它拥有随时随地“证实”和“证伪”他者的权力,但享有不受限制地逃避自我“证实”和“证伪”的“豁免权”;最后完全以这种形式化原则为参照和尺度,从而对充满着差异性和特殊性的具体内容进行剪裁和评判。十分清楚,这种思维路径完全是知性化和实体化的,由此理解所产生的“辩证法”只能像恩格斯当年批判费尔巴哈抽象的道德时所说的那样:它“随时随地都是一个创造奇迹的神,可以帮助克服实际生活中的一切困难……它是为一切时代、一切民族、一切情况而设计出来的;正因为如此,它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是不适用的,而在现实世界面前,是和康德的绝对命令一样软弱无力的”[15],辩证法退化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教条,它不但不能对任何事物作出真实有效的解释和评判,而且在现实中极易与权力意志结盟,成为窒息进步的认识、压制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工具。

第二,辩证法的主观化,即成了主观运用的、充满任意性和偶然性的诡辩游戏。

这一点在我们的辩证法理解史上可谓案例丰富,蔚然大观。无论“一分为二”还是“合二为一”,“破”还是“立”,“计划”还是“市场”,“国家”还是“社会”,“人性”还是“物性”等方面,人们都各执一端,且在不同时期各领风骚的话语游戏中,都可以深切地感受到这一点。

从表面上看,这与前述把辩证法形式化、教条化的倾向有不同之处:形式化和教条化的倾向侧重于把辩证法公式化和抽象化,注重以“不变应万变”;而主观运用的、充满任意性和偶然性的“辩证法”似乎更注意“灵活性”,注重“以万变应不变”。乍一看,它似乎充满着“辩证”的精神(因为辩证法的重大旨趣之一就是要打破概念的僵化性和凝固性,像黑格尔所说的,使“概念的枯骨流动起来”)。但这种不同只不过是一种假象,它们正如一个钱币的两面,二者遵循着完全一致的内在逻辑,即它们共同把辩证法视为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而不是关于内容的“内涵逻辑”(真正的辩证法总是关于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的“内涵逻辑”),视为脱离了真实“载体”的无根的外在“方法”(真正的方法应该是关于自己内容的、与“本体”相关的自我内部运动的形式意识)。脱离真实根基和载体的“辩证法”,既可以被绝对地“僵化”,也可以被无限地“活化”,抽象的两极是完全相通的。

在这里,隐含的思维路径可简单地概括为:首先把辩证法与其真实的内容和载体完全剥离开来,使之成为不受任何实质性内容“羁绊”,不需为任何内容“负责”的抽象思维规定;其次让这种抽象的思维规定变成一种无约束的、脱离条件限制的“公式”和“规律”;最后把这种抽象的“公式”及“规律”与一时一地的主观需要和现实目的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只需为当下利益服务,而不需为任何“真理”承担责任的“流浪的思维”。经过这种主观选择和过滤,“辩证法”的确变得无比“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一种脱离真实内容的、主观任意的“空疏的自由”,辩证法因此沦为一种可以根据主观愿望和目的加以运用的概念游戏,一种招之即来的便利“法宝”。

我国杰出的思想家顾准曾大讲“辩证法”,狠批“形而上学”,然而在现实中“形而上学”最为猖獗的年代,他满怀忧愤地说出,中国的落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人实在过于聪明,从不打破砂锅问到底,懒得去做形式逻辑的分析,而热衷于玩那种貌似灵活的“辩证把戏”。他又说道:“中国人是天生的辩证法家,可是辩证法把中国人害苦了。”[16]对于那种离开“真实根基”,剥离掉“内在限制条件”,僭越辩证法的适用“边界”,热衷于概念游戏,并因此把它无条件地普遍化和泛化的“辩证法”来说,顾准的批评可谓是极为深刻和透辟的。

第三,辩证法的技术化和工具化,即成为一种丧失人文解放旨趣的、偏狭的实用工具和外在技术。

这一点是前面所述的两种表现的合乎逻辑的自然结果。无论是把辩证法“僵化”为套用或裁判一切的公式和教条,还是把它“活化”为主观任意的诡辩游戏,其背后都蕴含着一个重要的动机:那就是把辩证法实用化和工具化,使之成为一种现成的外在工具和技术,一种可随时主观运用的便利之策。

如前所述,工具性和实用性是知性化和实体化思维方式的固有本性,因此,用知性化和实体化思维方式来理解辩证法,其必然被工具化和实用化。经过了知性化和实体化思维方式改造的,脱离了真实的内容和载体的,完全被形式化、抽象化、外在化和工具化了的“辩证法”,将不可避免地具有工具性和实用性的本性。就像黑格尔曾指出的那样:在此,“辩证法通常被看成一种外在的技术,通过主观的任性使确定的概念发生混乱,并给这些概念带来矛盾的假象。从而不以这些规定为真实,反而以这种虚妄的假象和知性的抽象概念为真实。辩证法又常常被认作一种主观任性的往返辩难之术。这种辩难乃出于机智,缺乏真实的内容,徒以单纯的机智掩盖其内容的空疏”[17]。综观历史,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运用的确是极为“成功”的(也许这与中国传统文化心理结构中所具有的“实用理性”倾向有着某种内在的关系,深入研究“实用理性”传统与辩证法理解史之间的关联,将是一个耐人寻味的课题)。在一次又一次的历史悲剧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工具化和实用化,被当成“往返辩难”的“外在技术”的“辩证法”充当着重要角色。

辩证法的工具化和实用化,必然使辩证法所独具的人文解放旨趣彻底窒息。辩证法在理论本性上是与实证科学思维方式有着根本区别的哲学思维方式,它给予人们的不是实用性和工具性等功利性价值,而是一种超越经验常识、超越实证科学的非功利性人文智慧。关于这一点,黑格尔立足于其概念辩证法的立场,曾明确指出:“就逻辑学作为纯粹真理的本身来说,它决不是某种有用的东西,但如果凡是最高尚的、最自由的和最独立的东西也就是最有用的东西,那么逻辑学也未尝不可认为是有用的,不过它的用处,却不仅是对思维的形式练习,而必须另外加以估价。”[18]这即是说,他认为辩证法所具有的乃是“最高尚”“最自由”和“最独立”等充满人文意蕴的本性。马克思更加认为,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很显然,“批判性”与“革命性”所指的绝不是狭隘的功利追求,而是人文解放的超越意向。至于当代的辩证法哲学家们,如霍克海默、阿多诺、马尔库塞、哈贝马斯、马尔科维奇、彼德洛维奇、科西克等,更是把否定性、批判性和人道性等视为辩证法性命攸关的本性。因此,把辩证法扭曲为工具化和实用性的功利性策略,无异于是对辩证法的粗暴谋杀。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按照知性化和实体化的思维方式来理解辩证法,导致其遭到了毁灭性的扭曲,同时完全失去了其本己的理论特质。上述这三个方面的典型表现已充分表明,辩证法处于无根的漂泊之中,其真实根基处于被遮蔽的晦暗之中。辩证法必须以符合辩证法理论本性的方式来把握。以知性的、实体化的方式来把握辩证法,无异于缘木求鱼,辩证法必然因此蜕变为它的对立面,其所独具的理论精神必然因此消解殆尽。

这一切充分表明:寻求辩证法的真正根基和坚实“载体”,克服和超越辩证法的知性化和实体化,已成为捍卫辩证法的理论合法性、挽救辩证法的理论声誉的一个“性命攸关”的课题。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只有克服辩证法的知性化和实体化,以一种符合辩证法理论本性的方式来理解辩证法,才构成探求辩证法真实根基的深层理论动因。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 贺麟:《黑格尔哲学讲演集》,65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3] [德]黑格尔:《小逻辑》,17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4] 下文中所提到的辩证法的“理论基础”“真实根基”“坚实载体”等,都是在同一意义上被使用的。

[5] [美]威拉德·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6] 国内哲学界有学者指出,辩证法是一种具有“世界观”性质的理论,这种说法已蕴含着辩证法具有本体论性质的意味,但由于“世界观”这一概念的歧义性和特有的传统哲学烙印,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它是一种具有“本体论”性质的理论。

[7] 国内哲学界也常谈论辩证法、本体论和认识论三者的统一,但是,在谈三者统一时,学者们把认识论也算在这种“统一”内,这充分表明了这种理解主要是在近代知识论的哲学范式里,尤其是以黑格尔哲学为典范来理解这种“统一的”。因此,这种关于三种统一的理解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局限性。在我看来,最基本的统一应该是“辩证法”与“本体论”这二者的统一,这种统一具有超越哲学史某一特殊阶段(如近代认识论哲学)的普遍意义,更重要的是,只有这种统一才从根基处最深刻地揭示出了辩证法与本体论之间不可分离的内在联结。所谓“三者统一”,只不过是近代认识论哲学的特有产物,因而不具有普遍性。

[8] [德]黑格尔:《小逻辑》,18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引文有改动,后同。

[9] [德]黑格尔:《小逻辑》,32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引文有改动,后同。

[10] [德]黑格尔:《小逻辑》,33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引文有改动,后同。

[11] [德]黑格尔:《小逻辑》,6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引文有改动,后同。

[12] [德]黑格尔:《小逻辑》,41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3] [德]黑格尔:《小逻辑》,426~42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4] [德]黑格尔:《小逻辑》,9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46~2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6] 《顾准文集》,416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

[17] [德]黑格尔:《小逻辑》,17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8] [德]黑格尔:《小逻辑》,6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