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寻求和确立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真实根基——一个性命攸关的重大课题
第一章 寻求和确立辩证法真实根基的现实与理论动因
一、辩证法为什么沦为“变戏法”:寻求和确立辩证法真实根基的现实动因
众所周知,辩证法是整个西方哲学,尤其是马克思哲学最为重大的理论成果之一。“古希腊的哲学家都是天生的自发的辩证论者,他们中最博学的人物亚里士多德就已经研究了辩证思维的最主要的形式。”[1]其后,经过漫长的演化和发展历程,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尤其在黑格尔哲学中,辩证法跃迁到了体系化、概念化的层面;马克思作为西方哲学传统的传人和革新者,在充分吸收先辈们理论营养的基础上,确立了辩证法的新形态,使辩证法达到一个崭新的理论境界和水准。
在中国传统哲学的典籍中,是找不到“辩证法”这一概念的。中国人最初知道“辩证法”一词,正如我们知道“哲学”的概念一样,完全是经由日本人所翻译的西文“Dialektik”而来的。[2]至于有关辩证法的各种思想内容和各理论流派,也是近代以来学者们从西方引介而来的。至于辩证法能成为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概念,那完全是在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后,马克思主义哲学日益深入人心的结果。
自从辩证法传入中国之后,它在中国人的理论生活和现实生活中便获得了一种不同寻常的特殊地位。它不仅成为哲学领域中举足轻重的“显学”,而且直接影响着其他学科的研究,甚至超出了单纯思想理论学说的范围,渗透到广泛的社会、政治生活当中,并与中国人的生活及命运产生了一种极为内在而复杂的勾连。可以说,在当代中国人的“哲学思维”中,恐怕没有比辩证法更为普及、更富“知名度”的概念了。略有哲学常识甚至完全不懂哲学的人,都对这一概念耳熟能详,并且能在日常中熟练地使用“辩证法”的概念,更不用说那些专业的哲学研究者了。
辩证法成为中国人耳熟能详的哲学概念和哲学语言,显示了西方哲学,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我国的广泛传播和高度普及的现状,这对于人们的理论思维水平的提升产生了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然而,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总结和反省自“辩证法”这一概念传入中国以来的理论命运,的确发人深思:为什么马克思所创造的、本来充满生命活力的、富有反思批判精神的伟大理论,会被庸俗化、教条化和公式化到如此的程度,甚至被蜕变为束缚手脚的理论教条和独断性的权力话语呢?为什么一种本来意在引导人走向自由、充满解放旨趣的思想学说,会降格为充满心机的“变戏法”呢?
“辩证法”成了“变戏法”,这是中国老百姓对辩证法在中国特殊命运的一种反讽性概括。它形象地表明,辩证法变成了一种无任何“条件限制”、无任何“约束要求”的“诡辩”,变成了一种翻云覆雨的权宜之策,一句话,变成了为我所用的诡辩,而“诡辩的本质在于孤立起来看事物,把本身片面的、抽象的规定,认为是可靠的,只要这样的规定能够带来个人当时特殊情形下的利益”[3]。翻开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每当人们要遭受不虞之患时,沦为“变戏法”的“辩证法”总是无一例外地扮演了“帮忙”或“帮闲”的角色。今天在需要通过“斗争”来实现自己的意图时,辩证法中矛盾的“斗争性”立即被强调到了无以复加的地位,辩证法于是成了“斗争哲学”;明天需要“统一”时,矛盾的“同一性”又马上获得了无以复加的青睐,辩证法于是又变成了“同一哲学”;今天需要利用“传统”时,“历史”和“传统”立即获得了无上荣耀。与此相对,“现代”“开放”和“西方文明”等概念在彼时曾遭到最无情的唾弃,而在需要“现代”和“发展”时,“传统”“历史”等概念又立刻被视若敝屣……诸如此类做法,都可以从“辩证法”那里找到根据。运用“辩证法”的人们如同真理永远在手的“不倒翁”,无论什么时候总是“常对”“常有理”。今天说东,明天就变成了西;今天说正,明天就变成了反;不能说东就改口说西,不能说正就改口说反;而且无论说东说西、说正说反,都是以“真理”的名义,都能在辩证法里找到根据。由于这种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都适用的“万能”性质,“辩证法”于是获得了一种至上的权威,获得了一种随时高人一等的“话语权力”:它可以在所有时候、所有地方都“应声出场”,而且每次“出场”都代表着“真理”。即使这些“真理”之间彼此自相矛盾,但这些矛盾都可以得到“辩证”的解释,并最后实现彼此贯通。而在冠冕堂皇的话语下面,隐藏着的都是如黑格尔所说的“当时特殊情形下的利益”。
辩证法沦为“变戏法”,这种特殊的理论命运,表明了它与中国人的生存命运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近代以来,学者们纷纷从各个方面探讨“西学东渐”对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但这些讨论却遗漏了辩证法,不曾涉及辩证法作为“西学东渐”的产物对于中国文化和社会发展所具有的理论效应。实际上,从以上的简要回顾中足可以看出,辩证法的中国命运实在可以作为其中一个富有代表性的案例,值得人们深入回味和剖析。
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理论在中国的这种曲折命运,是极为复杂的原因导致的。因此对它的反思,也不能从单一视角进行,而必须涉及学理、社会、政治等多个层面,需调动多个学科(如知识社会学、比较文化学、社会心理学,甚至知识考古学等)的方法和成果,这显然是本文研究无法胜任的。在本书中,笔者将仅从学理的角度表明:辩证法沦为“变戏法”,是与其“理论根基”的遮蔽和遗忘有着至关重要的关联的。也就是说,辩证法之所以成为“变戏法”,长期以来陷入庸俗化、教条化的泥淖,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始终处于“无根”状态,因而在理论上存在着重大缺失。要彻底避免辩证法沦为“变戏法”的可悲命运,一个极为重要的工作就是在理论上确立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真实的理论基础,并以此划清辩证法与“变戏法”的边界,显现二者的根本区别。从而使人们得以站到边界上去,并明确地认识到:让真正属于辩证法的归于辩证法,不属于辩证法的则不要盗用辩证法之名。
这里所强调的辩证法的“理论根基”[4],包含两层基本含义:一方面,它是指辩证法作为一种理论系统所包含和悬设的“本体论许诺”。按照奎因的观点,任何一个理论系统,总是伴生着一种“本体论的许诺”,它总是与理论体系内在地、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5],辩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理论言说,同样蕴含着特殊的“本体论的许诺”。作为一种理论系统,它与“本体论的许诺”总是一同出场并一同显现,这是包括辩证法在内的任何一种理论系统都具有的内在本性。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指在理论本性上,辩证法是一种既与形式逻辑的、工具性的方法论有着重大区别,也与知识性的认识论有着本质不同的理论形态,它是一种与“真理的内容”即“本体”密不可分的“内涵逻辑”。因此,辩证法在理论本性上是一种“本体性”的理论[6],与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乃是一体的两面,二者是完全统一的[7],或者说二者是同时“在场”的:“辩证法”是其“本体论”内容的内在展开,“本体论”是一种被辩证地理解了的“本体”,“本体论”构成了辩证法得以立足和生成自身的载体和依托;辩证法是根植于这一载体和依托所展开的关于这一载体和依托的思想逻辑,是植根于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之上的辩证法,本体论是一种辩证的本体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阐释、内在循环的关系,因而是须臾不可分离的。离开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辩证法就将失去其“真理内容”,成为无本之木,沦为纯粹形式化的“外延逻辑”;就将失去其“内在限制条件”,失去赖以存在的依托,成为飘浮无据的任意化的概念游戏(这种本体论根基,将构成本书后面详细论述的主体内容)。
辩证法理论根基的上述两层含义蕴含着如下两重十分重要的思想旨趣。
第一,它表明,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理论根本不是一种工具性、技术性和策略性的“方法”,而是一种与其“本体论”基础息息相关的“真理”。因此,辩证法的理论任务与其说是“方法论”的,毋宁说是“本体论”的。谈论“辩证法”,必然同时意味着其相应的以本体论为载体的“一同在场”和“同时托出”。倘若离开这一点,把辩证法从其本应“同时在场”的本体论基础上孤立地剥离开来,视辩证法为一种纯粹的、操作主义意义上的工具性“方法”,而遗忘其本体性的“真理”本性,那么,这无异于宣告辩证法的死亡,辩证法沦为“变戏法”的命运必将无可避免。在此意义上,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这一名著中所提出的问题,在此也是极为恰切的:究竟是“真理”,还是“方法”?对于辩证法而言,这是一个“性命攸关”的问题。
第二,它表明,哲学的本体论根基划定了辩证法理论有效性的“边界”,在哲学的本体论问题这一边界之内,辩证法是有效的。而在此边界之外,它并不拥有合法的“话语权力”,并不具有“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思想合法性,更不具有足够的思想正当性,来对其他领域和其他学科“发号施令”。这也就是说,辩证法的理论正当性是有其内在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的,它只有在哲学的本体论问题上才是有效准的,只有在哲学的“本体论”视域里才是合法的。或者说,哲学的本体论视域构成其固有的意义空间,在此之外的其他领域,辩证法并没有“不可置疑”的解释力。在此意义上,辩证法的适用范围是有着严格的边界的,跨越边界,认为辩证法可以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领域和问题,都无异于宣告辩证法乃是无意义的虚妄之说。因此,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理论根本不是一种到处可以套用的、无条件的现成公式,而是一种受内在的“条件限制”约束的“有限”性理论。任何僭越的行为,都必然潜藏着使辩证法堕落成“变戏法”的危险。
从上述观点出发,我们认为,长期以来,在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研究中,辩证法恰恰失去了上述至关重要的“真理”性质,失去了必要的“边界意识”,以及对其“限制条件”的自觉,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理论的本源性根基始终未曾得到充分的澄明。正是这种“无根”状态,使辩证法游离了其本源性的“载体”而成为无所皈依的实用性、工具性“方法”,成为没有任何条件限制的,在所有地方、所有时间都“适用”的方便策略,辩证法沦为“变戏法”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了。长期以来,不少人认为辩证法的理论基础是自明的,是无须进一步追问的现成存在。但究其真实面目,这种“自明的根基”只不过是一种虚假的、不可靠的根基,辩证法的真实“根基”本身尚处于晦暗和毫无头绪之中。正因如此,当人们自认为离辩证法很近,已经把握辩证法“精髓”之时,辩证法的理论精神其实早已抽身而去。我们所理解的辩证法只不过是流俗化、漫画化了的“变戏法”,此时我们离辩证法其实无比遥远。
上述分析告诉我们:熟知并非真知,口口声声并非真有心得。关于辩证法,尽管人们“说”了很多,并且还在继续不停地“说”,但话语的膨胀和增殖并不能显现事物的真谛,反而会越来越深地遮蔽和掩埋其真实的意义,直至让流俗、无根的理解占据了中心位置,并最终导致对事物本身深层根据的彻底掩蔽和遗忘。一切关于辩证法的论述,如果未能充分地澄清辩证法的理论根基,并把澄清这种根基的意义理解为自己的前提性工作,那么,无论它构造了多么丰富、“严密”的范畴体系,提出了多少条“辩证规律”,也仍然是飘浮无据的,它在现实中就蕴含着沦为“变戏法”的危险。在此意义上,我们关于辩证法的研究绝不像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已经足够“成熟”和“深入”,而是还缺乏一个真正可靠的开端。正是在此意义上,从学理的角度来划清辩证法与“变戏法”的界限,杜绝辩证法沦为“变戏法”的可能性,构成了我们寻求和确立辩证法真实根基的现实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