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卖“凶宅”,不诚信,撤销
相处了近一年的女朋友终于同意要与自己结婚了,罗国强很高兴,但女朋友提出了一个硬性条件:必须要在市中心买一套房子。
“金凤小区”就在市中心,那里的房子也不是很贵,罗国强决定就在“金凤小区”买房。经人介绍,罗国强认识了该小区302号的房主刘堂福。经过几次协商,双方就签订了购房合同,按照市价42万元,罗国强买下了刘堂福所有的“金凤小区”302号房屋。
收房过户后,正说要装修,女朋友却提出分手。罗国强虽然郁闷,但也没有办法,只好把房子空着,等以后结婚的时候再搬进去。
虽然没有去居住,罗国强还是每个月到房子里去看看,打扫打扫卫生。这一天他正准备进屋的时候,在过道上碰见了一位邻居,二人聊天过程中,罗国强才知道自己买的房子原来是“凶宅”,一年前刘堂福的老婆因为抑郁症在屋里上吊死了。
罗国强发现自己买的是“凶宅”,心里很不舒服,认为刘堂福在卖房时隐瞒“凶宅”的事实,欺骗了自己,就去找刘堂福,要求退房退钱。但刘堂福却说,买卖合同是你罗国强自愿签订的,收了房,户也过了,怎么能反悔呢?见协商不好,罗国强就起诉刘堂福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刘堂福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契税、利息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的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是否属于出卖方应当披露的信息,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交易房屋若存在非正常死亡情况,势必会影响房屋价值及购房人的购买意愿。因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对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方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但刘堂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信息,使罗国强以市场价购买房屋,依法应认定为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堂福退还购房款42万余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3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就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欺诈。
案例中,买卖的房屋属于“凶宅”,一般情况下,公众会对“凶宅”产生避讳心理,导致房屋贬值或影响买方的购买意愿,进而对房屋买卖产生重大影响。刘堂福故意隐瞒出卖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真实情况,致使罗国强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购买了房屋,根据法律规定,罗国强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所以,法院支持了罗国强的诉讼请求。
牟锦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