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房屋赠与给孩子后能反悔吗
周笑与吴正结婚后有两个孩子,后来感情出了问题就离了婚。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做了约定:两个孩子都由女方周笑抚养,男方吴正每月支付生活费,一处住房归两个孩子所有,一处商铺归女方所有。
离婚后,周笑多次要求吴正配合办理两处房产的过户手续,但吴正百般推诿,说自己净身出户,不公平,要反悔,不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孩子。
周笑只得起诉吴正到法院,请求判令吴正配合将住房过户登记到两孩子名下,将商铺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从两个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反复劝说双方,使周笑和吴正的态度有所缓和。二人愿意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将住房和商铺都过户登记在两孩子名下,吴正应于调解协议签订15日内协助周笑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达成调解协议后,吴正还是不去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故技重演,说不公平,又要反悔。周笑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保障两个孩子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通过多方走访调查,了解到吴正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于是,人民法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成功将住房和商铺过户登记至两个孩子名下。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民法典》第660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本案中,周笑和吴正签订的离婚协议将住房过户给两个孩子,实质性上就是将住房赠与孩子,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民事调解书,将住房和商铺一并赠与给孩子,双方应按照调解书执行。双方与两子女的赠与关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是不能反悔的,吴正应按照约定履行过户义务,完成赠与行为。正因为如此,最终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监护人周笑的申请,强制执行,完成了房产的过户登记。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