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出与反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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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儒学输入与日本法制

我们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日本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指儒家法律文化对日本的影响。因为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和文化基础。(注:儒家法律思想起源于春秋战国时代。在孔子、孟子、荀子各位先贤的努力下,儒家法律思想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周公的“明德慎刑”思想,提出了一套坚持礼治、提倡德治、重视吏治的观念。所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使儒学发展成为统治阶级的正统思想,儒家法律思想也逐渐确立并走向完备,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曹魏以后,诸多法律出自经儒者之手,开始“以礼入法”。至宋元时期,程朱理学又使儒家法律思想走向哲理化。参见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对上述观点,也有一些学者持不同看法,认为秦汉之后的法制实际是遵从法家的训诫,走扩张君权的道路;儒家倡导的仁政以及限制君权的思想是受到排斥的。本文暂从通说。)在“大化革新”前,中国的成文法尚未系统输入日本,当时中国也还没有比较成熟的法典可供参考。但儒学通过汉字和文化典籍开始影响日本的政治和法律。当时日本文化还处在起步阶段,儒学的输入直接滋养了日本政治和法律文化的养成。从“大化革新”开始的律令时代,日本全面效仿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律。通过律令为载体,儒学直接影响日本政治和法律制度。到武家时代,朱子学成为官方的意识形态,但在法律上,影响最大的是以明代丘濬的《大学衍义补》为代表的儒学法律著作。本章按照上述三个阶段(注:王家骅先生将儒学在日本的兴衰划分为儒学东渡(大和时代)、早期日本儒学(飞鸟、奈良、平安时代)、作为禅宗附庸的儒学(镰仓、室町时代)、儒学的全盛和日本化(江户时代)及资本主义时代的日本儒学,共五个时期。参见王家骅:《儒家思想与日本文化》,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分别考察儒学影响日本法律的途径和特点。(注:王家骅先生《儒家思想对日本古代律令的影响》(载《日本研究》,1991(1))一文以日本古代最早的成文法“律令”为例,分析了儒家思想对日本古代法律的影响。)

一、“大化革新”前儒学对日本法律的影响

“大化革新”前,儒学对日本的影响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是儒学的传入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日本人民是在长期交往过程中逐渐熟悉和接纳儒家文化的。

日本和中国交往的历史很悠久。据范晔《后汉书·东夷传》记载,后汉光武帝建武中元二年(57年),“倭奴国奉贡朝贺,使人自称大夫,倭国之极南界也。光武赐以印绶”。这是中日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最早的明确记录。(注:1784年,日本九州北部博多湾口的志贺岛发现铸有“汉倭奴国王”的金印一方,证明我国文献的真实性。)到邪马台女王国时期,日本同中国形成了密切的关系,有明确历史记载的使节往返多达四次。(注:邪马台国与中国往来有以下几次:第一次:魏景初三年(239年)卑弥呼迫使到带方郡,要求“朝献”。经带方郡太守刘夏派吏将护送进京(洛阳),献男生口4人、女生口6人、斑布2匹2丈。魏明帝授予卑弥呼女王“亲魏倭王”印,封使节以官职,还赐予黄金、五尺刀、铜镜、珍珠、铅丹(红色颜料)及纺织品多种。魏明帝沼书、印绥及礼物于正始元年(240年)由带方郡使者送到日本。这是中国使者第一次赴日。第二次:正始四年(243年)卑弥呼派使节8人到洛阳,献上生口、倭锦、绎青嫌、锦衣、帛布、丹木柑、短弓矢等。魏帝齐王芳沼赐黄幢1顶,正始八年(247年)由带方郡太守王顾送到日本。这是中国使者第二次赴日。第三次:正始八年(247年)卑弥呼派使节载斯乌越到带方郡,诉说狗奴国男王卑弥弓与邪马台国相攻情况。带方郡太守张政等带去沼书及黄幢,出面调停。这是中国使者第三次赴日。第四次:正始九年(248年)卑弥呼死后,女王壹与派率善中郎将掖邪狗等20人送张政等回国,献上男、女生口30人,贡白珠5000孔、青大句珠2枚、异纹杂锦20匹。中日两国建交出于双方共同的需要。中国方面,魏国封卑弥呼女王为“亲魏倭王”是为了明确女王对魏国的臣属关系,切断日本与吴国的交往。日本方面,卑弥呼女王遣使朝贡是为增强自己的实力。)从公元413年到502年,大和国先后13次向东晋、宋、梁各朝遣使朝贡,请求册封。这就是中国史书上所谓的“倭五王时代”(注:这五个倭王即第一代赞、第二代珍(赞之弟)、第三代济、第四代兴、第五代武(兴之弟)。据日本学者考证为:赞即仁德天皇,珍即反正天皇,济即允恭天皇,兴即安康天皇,武即雄略天皇。倭五王时代,大和国势力强盛,经济发展,对中国各种物品的需求日益增加,想通过朝贡来满足需要。而当时朝贡是获得中国物品的一个重要途径,所以尽管中国政权更迭频繁,但只要有可能就力图保持这种朝贡关系。实际上,这不仅是进行贸易的一种方式,而且由于侵略朝鲜遭遇失败,日本想借中国的权威加强在朝鲜半岛的势力。这一点在第五次、第十一次朝贡中尤其明显。现将倭五王时代向中国历朝的朝贡概述如下。第一次:东晋义熙九年(413年)倭王赞遣使向东晋进贡方物。第二次:刘宋永韧二年(421年)倭王赞遗使朝贡。第三次:刘宋元嘉二年(425年)倭王赞又遣使司马曹达李表献方物。第四次:刘宋元嘉七年(430年)倭王赞第三次遣使朝贡。第五次:刘宋元嘉十五年(438年)倭王珍迫使朝贡,上表要求除正;因为420年宋武帝曾册封百济王为镇东大将军,爵位在倭王之上,珍对此极为不满。除正的称号为“使持节、都督倭、百济、新罗、任那、秦韩、慕韩六国诸军事、安东大将军、倭国王”。宋文帝对珍的要求未允,只同意他继承前王的称号——“安东将军、倭国王”。第六次:刘宋元嘉二十年(443年)倭王济遣使朗贡,要求册封。宋文帝仍封他为“安东将军、侯国王”。第七次:刘宋元嘉二十八年(451年)倭王济第二次遣使朝贡,宋文帝把倭王珍要求过的称号——“使持节、都督倭、新罗、任那、加罗、秦韩、幕韩六国诸军事、安东将军”赐予侯王济,后又晋升他为安东大将军。第八次:刘宋大明四年(460年)倭王济第三次遣使向宋孝武帝朝贡。第九次:刘宋大明六年(462年)倭王兴(济之子)遣使朝贡,宋孝武帝只封他为“安东将军、侯国王”。第十次:刘宋升明元年(477年)侯王武(兴之弟)遣使朝贡,宋顺帝封他为“安东大将军、侯国王”。第十一次:刘宋升明二年(478年)倭王武遣使上表,由宋顺帝封为“使持节、都督侯、新罗、任那、加罗、秦韩、慕韩六国诸军事、安东大将军、倭国王”。宋顺帝册封时,从倭王自称的爵号中剔除百济而包括了新罗。这是因为新罗与刘宋没有联系,而百济于420年(永初元年)与刘宋通好,百济王被封为镇东大将军。当时刘宋想通过百济牵制高句丽的力量。第十二次:齐高帝建元元年(479年)封倭王武为镇东将军。第十三次:梁武帝天监元年(502年)封倭王武为征东将军。)。中日通好后,中国文化不断地输入日本,推进了日本文化(主要是飞鸟文化)的形成。其后就是中日文化交流史上空前绝后的遣唐使的往还(详见后文)。在这个过程中,儒家文化对日本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日本认识到儒家文化的进步和价值,出于发展自身的需要,积极学习。必须指出的是,这个时期,中国方面也还没有主动向日本输出文化的政策和措施。

二是儒家文化直接参与了日本文化的形成。

在儒学开始传入日本的时候,日本还没有自己的文字。“盖上古之世,未有文字,贵贱老人,口口相传,前言往行,存而不忘。”(注:《宋书·列传·夷蛮》。)汉字的输入为日本民族提供了表达思想的工具。据记载,1世纪北九州的倭奴国与后汉往来,可能已用汉字表达语义。3世纪邪马台国时代,日本已有懂汉字,甚至能写表文的人了。应神天皇十六年(285年),百济人王仁来到日本,带了许多儒家典籍。从此,汉字汉文在日本上层阶级之间逐步推广。《日本书纪》记载:“王仁来之,则太子菟道稚郎子师之,习诸典籍于王仁,莫不通达,故所谓王仁者,是书首之始祖也。”江户时代的儒家学者荻生徂徕也说:“吾东方之国,泯泯乎罔知觉,有王仁氏,而后民始识字。”(注:但对王仁来日本的时间则有争议。根据日本的记载,百济博士王仁于应神十六年向日本天皇奉献《论语》和《千字文》等儒家典籍,日本应神十六年相当于公元285年;而依朝鲜的《三国史记·百济记》的记录,应神十六年是公元405年;但是在中国史书记录中,《千字文》编写于南朝梁武帝(502—549)时期。由此可见,中国的儒家典籍传入日本的时间并非如日本史书记载的那样早,推算应为5世纪或者更迟一些。参见王家骅:《儒家思想与日本文化》,2~5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随着汉字的传入,儒学也传入了日本。在政治思想上,儒学成了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理论武器,成为施政的主要依据。如天皇诏书中频频出现“君以民为本”,“此益朕政教民于不德”,“天津日嗣之御位,天所授赐”等词句,都是受中国儒学的影响。后来圣德太子的改革,更充满了儒学思想。在社会风俗方面,朝廷奖励孝道。凡世代孝顺的家庭,便豁免租调,表彰乡里;称作“义家”。在《赋役令》中也规定,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闻名国郡的,要向太政官申报,在乡里间进行表扬,并豁免徭役。而且在风俗上,自儒学传入日本后,异母兄弟姊妹间通婚等风俗也渐息。在儒家文化得到广泛传播的社会,输入儒家法律思想指导下的法律制度自然是水到渠成。

三是朝鲜半岛在儒学输入中的重要作用。

前文已经提到百济人王仁被尊为日本文化的始祖。在“大化革新”前,日本学习中国文化主要依赖朝鲜半岛的学者。这是迥异于其后律令时代和武家时代的一大特点。据记载,王仁到日本之后,应神天皇的太子菟道稚郎子拜他为师,学习中国典籍。继王仁之后,百济的五经博士纷纷赴日。如继体天皇七年(513年),段杨尔到日;继体天皇十年(516年),高安茂代替段杨尔。钦明天皇十五年(554年)王柳贵代替固德马丁安。随王柳贵到日的还有易博士施镕王道良、历博士固镕王保孙、医博士奈率王有按陀、采药师施镕潘量丰等人,并献医、卜历、算等书。据记载,日本为求得先进的儒家文化,曾用四县土地同百济交换五经博士。另外,古坟时代还有大批所谓“归化人”赴日。他们都是朝鲜籍汉人,精通汉文,受到日本朝廷的欢迎,任史官或博士,并被赐予姓氏。如履中天皇时百济系汉人阿知使主任藏官(出纳),雄略天皇时的藏官是弓月君的子孙秦氏,藏部的记录是阿知使主的子孙东汉直和王仁的子孙西文首。这些汉人的后裔均因擅长文笔而为朝廷所用。另外,精通汉文的韩汉人身狭青和接限博德也受到雄略天皇的重用。在这些来日的朝鲜人和归化人的努力下,日本文化飞速发展。从《宋书·夷蛮传》所载的倭王武(雄略天皇)的表文来看,当时日本的汉文水平已相当高。从日本熊本县玉名郡江田村击坟出土的大刀铭文,以及和歌山县桥本市隅田八幡神社收藏的众物画像镜上的铭文也可知当时人们的汉文水平。这些为其后的“大化革新”打下了基础。

最后就儒学对早期日本政治和法律的影响稍作分析。(注:由于日本民族偏重形象思维的特点,日本对儒学里的天、人等抽象理论兴趣不大。参见王家骅:《日本儒学的特色与日本文化》,载《日本问题》,1988(2)。)前文也已提到,最主要的影响是为日本古代天皇制国家提供政治理念,对日本王族治国理念产生重大的作用。仁德天皇继位后,治政理念是“君以百姓为本”,并着手内政建设,他的方法类似中国秦汉以来诸贤君皆用的方法,即轻徭薄赋,崇尚俭约,兴修水利等利民政策。雄略大王(注:日本历史上的雄略大王即为中国史书记载的倭王武,公元478年,倭王武遣使于宋。史书记载的上表文曰:“封国偏远,作藩于外,自昔祖弥,躬擐甲胄,跋涉山川,不遑宁处。东征毛人五十五国,西服众夷六十六国,渡平海北九十五国,王道融泰,廊上遐畿,累叶朝宗,不衍于岁。臣虽下愚,忝胤先绪,驱率所统,归崇天极,道径百济,装治船舫,而句丽无道,欲图见吞,掠抄边隶,虔刘不已,每致稽滞,以失良风。虽曰进路,或通或不。臣亡考济实忿寇雠,壅塞天路,控弦百万,义声感激,方欲大举,奄丧父兄,使垂成之功,不获一篑。居在谅,不动兵甲,以是偃息未捷。至今欲练甲治兵,申父兄之志,义士虎贲,文武效功,白刃交前,亦所不顾。若以帝德覆载,摧此强敌,克靖方难,无替前功。窃自假开府仪同三司,其余咸各假授,以勤忠节。”)是另一位以“德治”治国的大王,其遗诏称:“今方区宇一家,烟火万里,百姓艾安,四夷宾服,此又天意,欲宁区夏,所以小心励己,日慎一日,盖为百姓也……义乃君臣,情兼父子,庶籍臣连智力,内外欢心,欲令普天下永保安乐”。可见雄略大王的治国理念即为“令普天之下永保安乐”。到7世纪圣德太子改革前夕,儒学已经成为改革的理论武器。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变革前在日本已传播有年的儒学,构成了这一社会变革的理论背景,导致了变革方向,而社会变革的理论需要又扩大了儒学的影响,加速了儒学的传播。”(注:王家骅:《儒家思想与日本文化》,21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

圣德太子在603年至604年间推行的“推古王朝改革”,直接以繁荣富强的隋朝作为范本。603年他制定的授予官僚贵族的“冠位十二阶”不能世袭,依能力而定的官吏位阶表示身份高下,企图通过实行官僚制度,以打击世袭的氏姓贵族势力。十二阶官位的名称就是以儒家的德目命名,其中有“德、仁、礼、信、义、智”六等,这些名称都是儒家的道德概念。(注:“仁、礼、信、义、智”就是被中国西汉董仲舒称为“三纲五常”中的“五常”。)由此可见,影响圣德太子的已不只是孔孟时代的原始儒学,而且有西汉以来经过改造的适应中央集权的后儒思想。(注:参见史彤彪:《中国法律文化对西方的影响》,186页,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

更明显的例证是圣德太子于604年制定的《宪法十七条》,儒家思想明显贯穿其中。如强调“忠”,“承诏必谨,天则君之,地则臣之,天覆地载,四时顺行”(第3条);“国非二君,民无两主,率土兆民,以王为主”(第12条);“无忠于君,无仁于民,是乱之大本”(第6条)等。强调“信”,“信是义本,每关有信。其善恶成败,要在于信。君臣共信,何事不成?君臣无信,万事悉败”(第9条)。强调“礼”,“群卿百僚,以礼为本。其治民之本,要在乎礼;上不礼而下不齐,下无礼以必有罪。是以群臣有礼,位次不乱;百姓有礼,国家自治”(第4条)等。《宪法十七条》不仅在精神上与经过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改造过的儒教是一致的,其不少语句甚至直接抄自儒家经典,如“以和为贵”(《礼记·儒行》)、“上下和睦”(《孝经》)、“惩恶劝善”(《左传·成公十四年》)、“克念作圣”(《尚书·多方》)、“公事靡盈”(《诗经·小雅·四牡》)、“使民以时”(《论语·学而》),等等。从文献性质来说,《宪法十七条》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典,而更接近于道德诫令和训释,然而正是它奠定了此后日本历代王朝一切严格意义的律令的真正价值准则和指导原则,是日本古代社会的宪章和根本大法。它的颁布,表明日本古代法的精神已皈依了儒家化的中国法系。它的实施,将日本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生活方式导向了儒家化。

二、儒家思想在律令时代的影响

“大化革新”后日本进入律令时代。儒学对日本法律的影响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由于大批遣唐使的回国,结束了日本依赖朝鲜人学习儒学的历史,并出现了大批以研究律学为业的学者,他们被称为律学博士(也称明法博士)。据日本学者布施弥平治先生的考证,从奈良至德川时期,仅大的律学博士世家就有惟宗氏、赞岐氏、板上氏、中田氏、荷田氏等数十家。其中著名的有大和长冈(《养老律令》的编撰者之一)、兴原敏久(9世纪日本官方注释书《令集解》(注:贞观年间(868年以前)至延喜二年(902年)由明法博士惟宗直本等集诸说之大成,撰成《令集解》40卷。集解中,引用许多令的注释书,包括大宝令的注释和养老令的注释等。)的编撰者之一)、额田今足(著有《额记》、《问答记》等多种律令注释书)、赞岐永直(《令集解》的编撰者之一)、惟宗直本(《令集解》、《律集解》和《检非违使私记》等重要典籍的作者)等上百人。(注:参见[日]布施弥平治:《明法道的研究》,168~301页,日本,新生社,1966;何勤华:《试论儒学对日本古代法文化的影响》,载《齐鲁学刊》,1996(3)。)这些人精通儒学和中华法令,在他们的研究活动中,大力传播、倡导儒家法律思想,这无疑扩大了儒学对日本法律的影响。其次,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成文法典的诞生,使得日本全面模仿唐制在技术上成为可能。而儒家思想借此直接影响日本法律。这最终促成了日本古代法律归入中华法系的行列。

唐代的法律一准乎礼,是一种儒家化的法文化,儒学与法律水乳交融,儒法合流成为中华法系的思想基础。纳入中华法系范畴的东亚诸国,包括日本,这一时期的法律不只是在形式和内容上模仿中国法律,同时在内在精神方面,如价值取向、思维方式等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以下从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是在法律体系上。日本在奈良时期,模仿唐律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开始形成成文法体系,在制定法律的同时接受了中国儒家的法律意识,也吸收了儒家礼制的诸多内容,是典型的儒家化、道德化的法律。日本制定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相比较唐律,虽条目有所改动,但基本内容和原则未变,其中包含的儒家的宗教、伦理法观念也没有变。《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都是模仿唐律令的典范,处处渗透着儒家法律思想的痕迹。例如《大宝律令》中的“八虐”出自唐律的“十恶”,只是去掉“不睦”和“内乱”,把“恶”改成“虐”;而《养老律令》的“六议”则是唐律“八议”的简化,将“议功”、“议勤”合并为“议功”一项,又消除“议宾”一项而成。

二是在具体内容上。我们以儒家的宗法、伦理和等级思想对日本古代法观念的影响为例,如《养老律令》中有“留养”和“以官当刑”等规定,这些都明显体现了儒家孝养尊亲的主张和区别贵贱尊卑的思想。另外,日本《政事要略》中“纠谈杂事,议请减赎”条引《养老律令·八虐·谋大逆》称:

古答云,问:八虐何色得赎、何色不得赎?答:……其谋大逆、谋叛及伪造内印、若杀本主(主人自己)及见受业师、本国守、本部五位以上官长,式等从坐……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此等合赎;其殴祖父母父母夫,及谋杀曾祖父母伯叔父姑始(妈)兄姊者,为重于过失伤应徒,故不合赎。(注:转引自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谭》,17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上述内容,基本是唐律中名例律相关内容的照搬,又《政事要略》卷八十四《律疏骨梗录》引日本《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注疏云:

正文:父为子天,有隐无犯。

注:律疏骨梗录云,仪礼丧服传曰,父者子之天也。礼记檀弓上曰,事亲,有隐而无犯。注云,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无犯不犯颜而谏也。

正文:起敬起孝,无令陷罪。

注:骨云,礼记内则篇曰,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悦则复谏。注云,起犹更也。孝经曰,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注云,父有过,则子必安几谏。见志而不从,起敬起孝,悦颜悦色则复谏。又不从则号泣而从之。终不使父陷于不义而已。答,注文云,如有违天理,须谏铮起孝。若起敬起孝,而父不闻犯法,再令陷罪者,于子孙何科断。(注:转引自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谭》,17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这一段也是《唐律疏议》的内容,阐述的是儒学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只是日本律学家对它的叙述更为详尽。

《养老令》是以唐令为蓝本制定的,规范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法令,它也受到儒家政治思想的深刻影响,在令法之中同时还包含中国“礼”的内容。例如,《职员令》中关于国家行政机构最高长官太政大臣的职务,将“师范一人,仪形四海”解释为:“教人以道之称也。”这里的“道”,即是说太政大臣要以“道”教授天皇,这就体现出日本天皇政治的根本学说是儒家的“道”。又如,在《选叙令》中规定,“铨拟之日,先尽德行。德行同,取才用高者。才用同,取劳效多者”。这是说,在选用官吏时,首要标准是德行,将德行置于劳效之前。在评定官吏功过并进行考课时,首先注重德行。《考课令》的规定中,首要一条就是“德义有闻者,为一善”。这些都是儒家“为政以德”伦理本位思想的反映。

中国“礼”的内容被纳入《养老令》中还表现为《赋役令》中的“施舍”和《户令》中的“七出三不去”等规定。首先,在中国著名儒家典籍《周礼》中有“施舍”制度,即免除特定的一些人课役的制度,唐令具体规定为“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文闻于乡闾者,州县申请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唐统治者借此推广“孝顺”与“贞节”等儒家封建道德。《养老令》中《赋役令》几乎原条抄录了唐令,为“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文闻于国郡者,申太政官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只是这里的“课役”内容有所不同,在唐是免杂徭、岁役等力役,而在日本是免调庸等实物。另外,《养老令》中《户令》规定“户”为日本国家行政机构的最基层单位,而《户令》不仅是基层统治执行的法律根据,还力图教化,树立“礼”的秩序。例如,《户令》规定:“凡国守,每年一巡行属郡,观风俗,问百年,录囚徒,理冤枉,详差政刑得失,知百姓患苦,敦喻五教,勤农工。部内有好学、笃道、孝悌、忠信、清白、异行,发于乡闾者,举而荐之。有不孝悌、悖理、乱常、不率法令者,纠而绳之。”这些规定明确说明地方官国守的重要职务是“敦喻五教”,并表彰遵守儒家伦常者或惩戒违背者。再如,《户令》吸收了唐律《户婚律》中“七出三不去”的规定。唐律的“七出三不去”即是在七种情况下允许丈夫休妻,三种情况下不允许休妻。唐律规定,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为“七出”;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为“三不去”。《养老令》的《户令》模仿唐律,也规定“凡弃妻,许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妻虽有异状,有三不去,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注:王家骅:《儒家思想与日本文化》,232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唐律中的“七出三不去”实际是援引《礼记》中的“七出三不去”条,日本在模仿唐律时,完全吸收了礼教的精神,把它作为法律文化的精神宗旨之一。

三是在法律的编纂形式上。在中国,儒家思想的影响不仅是法律中贯穿儒家思想,而且还通过注和疏,用儒学理论来诠释法律条文。《唐律疏议》就是最杰出的代表。日本在编纂《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时,将中国的律和疏均视为法律,纳入法典正文之中,并另外加注,基本上也沿袭了这一形式。可以说,日本的古代法学完全吸收了儒家的法律注释学,比如在日本古代最系统的私人法律注释书《令义解》在注释《大宝律·户令·国遣行条》中“悖理”和“乱常”两个词时,吸收了中国《孝经》中的用语,阐述为:“古答云,孝经,所谓不爱其亲,而爱他人,及不敬其亲,而敬他人,谓之悖理也。违无常教,谓之乱常也。”日本注释学者在解释法律条文时,还广泛采用中国学者常使用的问答形式。如《令义解》在解释“令”时,说:“问:令字若为训‘何’?答:令者无疏,语其是非教其法则,故谓之令。”在解释“格”和“式”时,说:“问:断狱律云,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者。未知格式何物?答:格者盖量时立制,或破律令而出矣,或助律令而出矣。其式者,补法令阙,拾法令遗。”诚如日本著名学者泷川博士所说,日本学者“以问答体来解释律令,是从中国法律家那里学来的”(注:转引自何勤华:《试论儒学对日本古代法文化的影响》,载《齐鲁学刊》,1996(3)。)。

三、儒学对武家时代日本法律的影响——以丘濬的《大学衍义补》与芦野德林的《无刑录》为例

一般都认为武家时代是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低谷。主要理由是缺乏政府层面的法律交流,中国的法律典籍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商船的民间途径达到日本的(注:在江户时代,德川幕府曾实行锁国政策,中国的法律典籍是随同商业贸易传入日本。这一时期舶载传入日本的中国图书大概占当时中国图书品种的十之七八,而且传播速度之快、规模之大前所未有。明朝中期丘濬编著的《大学衍义补》就存于《舶载书目》的记录中。正德元年(1711年)辛卯五十一番南京船书籍中载有“《大学衍义补》二百三十卷四十册”。),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学习中国法律也没有唐朝时的主动和热情。事实上,这个时期,中日官方确实没有律令时代遣唐使来往的频繁,日本也没有全盘学习明清法律的热潮。但是由于日本知识界的汉文造诣和律学素养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官方交流的低潮并没有影响文化上的积极交流,如朱子学就是在这个时期传入日本并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在法律文化上,日本对于明律的研究达到了极高的水平,出现了许多高水平的律学著作,在立法上也呈现出更多的创造性。而且,由于汉文水平的提高,这个时期的日本学者开始对中国新出现的儒学法律著作产生兴趣,并有很好的研究。如日本宽政十一年(1799年)刊印了明朝朱逢吉撰的《牧民心鉴》,宽政十二年(1800年)刊印了明朝胡缵宗编的《薛文清公从政名言》。(注:元代张养浩所著的《为政三部书》(此书原名《三事忠告》,由安冈正笃译为《为政三部书》)也是一部在日本流传很广的书。前日本首相大平正芳少年时代就对此书爱不释手,尤喜其中的《庙堂忠告》。大平在从政早期就以“宽容与忍耐”在内阁中出名,晚年又以“任怨、分谤”自省。他体察下情,深思远虑。这种以德治主义为核心的东方政治哲学,成为其一生的追求。)本章即以在中日法律文化史上并驾齐驱的两部著作——中国明朝丘濬的《大学衍义补》和日本芦野德林的《无刑录》为例,对明清时期儒家法律思想对日本的影响作初步探讨。

《大学衍义补》著者丘濬(1420—1495),明朝中期的著名学者,这一时期的中国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体制空前强化,导致封建政治进一步腐朽,出现一系列社会弊病。面对这种情况,明中期出现了一些以挽救社会危机为己任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丘濬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他强烈要求统治阶级进行自我约束,按照儒家德治仁政的要求,实行缓和阶级矛盾的政策,以解决社会危机,维护明王朝的统治。丘濬花费十年心血,“仿德秀凡例,采辑五经诸史百氏之言,补其阙略,以为治国平天下之要,立为十二目”(注:《丘文庄公集·进大学衍义补奏》。转引自刘俊文、[日]池田温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167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著成《大学衍义补》。此书从政治、经济、军事、思想等各方面提出了加强封建统治的方法和策略。其中《慎刑宪》一章集中论述了法律刑罚的重要作用和实施原则。丘濬在刑罚方面主张慎刑恤狱,他赞赏汉文帝废肉刑的决定,称文帝废肉刑之后,“自是犯法者,始免断肢体,刻肌肤,文帝之德大矣”;反对酷法滥刑。他的恤刑、慎刑思想包括:治狱必先宽,罪疑从轻,免不可得而后刑之,生不可得而后杀之,以及及时结案,改善监狱待遇等。(注:参见史彤彪:《中国法律文化对西方的影响》,286页,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总之,丘濬的《大学衍义补》一书比较全面地总结了中国儒家的法律思想。

德川幕府时期,中国明律不断传入日本,成为幕府学习和效仿的对象。除了幕府属下的文人对明律研究之外,日本的学术界一些有识之士也把研究目光转向中国的儒家法律思想。日本著名学者、朱子派代表人物鸠巢曾欲采汉士诸儒论及刑律者辑为一书,但终因年老未能遂愿,其弟子芦野德林(1695—1775),秉承师志,针对当时日本幕府时代刑法严酷而法律著作又流传较少的状况,著成刑律之书18卷,名为《无刑录》。在《无刑录》中,芦野德林总结了中日两国的儒家法律思想。

关于《大学衍义补》与《无刑录》的关系,明治时期的学者永本成美有一段精彩的描述:“抑支那收录历代律例用刑之沿革论议者,原马端临《文献通考》内《刑考》采摭宏富,典核精密,为大备矣,而论者曰卷帙浩繁,未免取彼失此,况断自赵宋嘉定以前,宝庆以后则缺而不录。至明王圻续而补之,历世始备,然论者曰王书体例糅杂,颠舛丛出,终属一部疏陋著作而不能为马氏之续。明丘濬学问广博,尤熟于明代掌故,其所著《大学衍义补·慎刑宪》篇可以接踵马书,然论者曰,明代律例详载之,其他则止采于通考,未照于原书故事,或不能无差缪,则亦未可谓完全之书也。东山此书采收博而精,密而不冗,而各条案语亦能贯穿和汉古今,折衷至当,可以补马、丘二人之所不及,而其益于本邦执法者较于二书更切实矣。”(注:转引自刘俊文、[日]池田温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375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这一段话很清楚地表明,芦野德林(东山)的《无刑录》和丘濬的《大学衍义补》都是论述历代律例用刑之书,而《无刑录》是继承《大学衍义补》并加以补充扩展而成,只是比《大学衍义补》更为完备优良,更适于日本国情。实际上,比较两书的体裁、篇目和内容,可以看出《无刑录》基本上脱胎于《大学衍义补》。现将两书篇目按内容相当者并列列表如下:

《无刑录》全书18卷,《大学衍义补》从卷一〇〇至卷一一三计14卷,两书除卷次编排稍有不同外,其目录乃至内容均基本相同,可以说《无刑录》就是模仿《大学衍义补》而成书的。《大学衍义补》主要论述的是“治国平天下”的道理,贯穿其中的精神是儒家法律思想。时隔二三百年后的日本,芦野德林作《无刑录》,继承和发扬了在《大学衍义补》里所总结的儒家法律思想和法律观念,如德治仁政、慎刑恤狱的观念等。两书思想内容的一致性正反映了中国儒家法律思想对日本影响之直接与深刻。诚如宇田尚在《日本文化与儒教之影响》中所说:“通观德川时代三百年之法规,抽出其全体之道德要素厥为儒教。”(注:转引自刘俊文、[日]池田温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280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藏有明治十年(1877年)元老院刊《无刑录》(18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