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出与反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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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法律文化对朝鲜的影响

古代朝鲜的法律深受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这是不争的历史事实,也已成为学术定论。但这种影响到底有多大?还有一些认识上的不同。杨鸿烈先生曾断言:1905年以前高丽所施行之法律,都是对中国法律的模仿。他认为朝鲜法律在本质上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一致性是古代朝鲜法律的本质特征,其言:“高丽法律之原则及性质与施行于中国者无甚显著之差异。中国谨严之保守主义统治高丽者为时甚久。”(注: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2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但这种内在的一致性也未可断言为全盘照搬。早在公元10世纪,高丽王朝重臣崔承老就称:“华夏之制,不可不遵。然四方习俗,各随土性,似难尽变。其礼乐诗书之教,君臣父子之道,宜法中国,以革卑陋。”(注:陈尚胜:《中韩交流三千年》,163页,北京,中华书局,1997。)这说明,古代朝鲜对中国文化的接受与模仿,也不是完全亦步亦趋,而是“各随土性”,因地制宜地加以利用。

实际上,无论是历史学界、法学界,甚至整个学界,都对古代朝鲜的法律制度模仿中国古代法律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人们所要探讨的是,这种模仿的途径、方式、方法,以及不同时期的特点而已。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论述古代朝鲜的历史时,国名的问题是一个很令人困惑的问题。现在在论述时,有人用“韩国”,有人用“朝鲜”,有人用“韩国·朝鲜”。到底应该使用何者,现在并无定论。本章采取古代朝鲜这个名称,主要的考虑是:其一,“朝鲜半岛”是一个确定的地理名词。其二,在杨鸿烈先生的名著《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有专章“中国法律在朝鲜之影响”,已为学界所共知。本章的许多内容都以该书的论述为基础。其三,古代朝鲜半岛创建国家时,即以朝鲜为国名。当然,如果古代朝鲜这种表述引起异议,也应该仅限于学术的框架内,与现代国际政治毫无牵扯。

古代朝鲜的历史脉络比较清晰,一般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三国以前、三国时期、高丽王朝和李氏王朝。总体而言,三国以前,古代朝鲜受中国商周、秦汉时期的政治、文化之影响,但没有具体仿效的法典,也就是说,即使是秦律、汉律这些很成熟的成文法,也未见在古代朝鲜有具体影响的痕迹。而三国时期,古代朝鲜的国家形态基本确立,对中国的法律也开始加以学习和利用,我们可以在三国的法律中发现晋律、北齐律等法律的影响遗迹,特别是新罗对唐朝法律的吸收和引进,史据确凿。高丽王朝基本上自始至终都以唐律为立法的样板,只是在王朝的晚期,短暂地接受了元朝和明朝法律的影响。而李朝总体上几乎是对明律的完全接受,甚至《大明律》已成为其重要的法律渊源;同时,唐律和清律也对其发生重要影响。近代以后,朝鲜开始其现代化进程,即使到这个时候,虽然其在形式上开始趋近西方,但在法律的本质上还对中国的传统法律精神予以顽强的坚持。以下,本章也以这个脉络对古代朝鲜的法律加以探讨,寻绎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