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铜陵某文化公司诉合肥某信息公司、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算命网站”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聚焦
铜陵某文化公司为开展起名、测算服务业务,组织技术人员开发设计了一个网站。2018年10月开始,该公司发现合肥某信息公司、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抄袭涉案网站的网页设计。该公司认为合肥某信息公司是侵权网站的权利人,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实际收款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自身网站网页设计的著作权。该公司同时认为,其开发案涉网站的目的是用于经营起名、测算业务,合肥某信息公司和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是经营起名、测算业务,其抄袭的网页设计用于相同业务,极易造成该公司目标客户产生混淆,因此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网站网页设计(包括网页文字、网页图片、网页布局等)著作权的行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利用网页对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公开道歉并连带赔偿损失20万元。
铜陵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依法受保护。国家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内容违法、禁止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铜陵某文化公司的网站网页上标有“八字命运精批”“洞悉人生、解密未来、把握机遇”“十年大运”“子女运势”等字样,网站提供的是算命服务,该行为属于违反科学、违反理性、宣扬愚昧迷信的行为,由此形成的网页,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依法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该公司服判。
律师评析
该案的实质问题在于违禁作品可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2001年《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现行《著作权法》第四条对该规定进行了修正,删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但增加“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由此可见,修正前的《著作权法》对违禁作品可否获得保护给予否定性回答,即作者对违禁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他人擅自使用违禁作品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现行《著作权法》却没有将违禁作品排除于保护的范围,表明违禁作品也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如果他人擅自使用违禁作品,依法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的认定即存在此类争议,算命网站固然存在封建迷信因素,但如果因为存在此类违禁要素,即一概否定相关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显然并不妥帖,也不符合《伯尔尼公约》自动保护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在修法之际明确删除相关表述、加强传播环节的管理而非初始否定可版权性的前提下,铜陵中院的相关判决值得商榷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