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聚焦
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简称涉案剧集)是一部视觉效果精美、情节引人入胜、制作效果精良、汇聚多名当红演员、话题度超高的优秀影视作品。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网络公司)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涉案剧集授权期内,优酷网络公司发现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黍科技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诉讼中,法庭对涉案剧集和被控侵权图片集进行了比对,《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图解电影”图片集(以下简称涉案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涉案剧集第一集,图片内容涵盖涉案剧集第一集视频内容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通过“图解电影”软件观看图片集可选择5秒每张、8秒每张等速度进行自动播放,也可以自行点击下一张的方式手动播放。涉案剧集正常播放时常约为45分钟。
庭审中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向公众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类电作品通过连续的影像画面,产生流畅动态的表达效果,与图片静止的表达效果有所区别。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涉案图片集是静态图片,虽然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但判断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关键需要考察涉案图片集是否使用了涉案剧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类电作品动态影像画面的表达效果,系通过对视觉滞留原理的应用,将一系列独立的画面组合起来,让观众视觉感受到连续运动的视像。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涉案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蜀黍科技公司赔偿优酷网络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驳回原告优酷网络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近年来随着影视剧等文化产品的井喷式发展,有限的观影时间与海量影视作品的矛盾日益突出,许多用户选择通过“图解电影”“××分钟带你看电影”等方式对相关影视作品进行赏析,各大影视平台等存在大量类似的栏目和视频。本案系国内第一期针对此类影视梗概解说视频出具的判决,判决一方面认定类电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及于使用了作品独创表达的静态图片,另一方面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进行了着重分析,特别是其中涉及的适当引用问题、对原作品正常使用的影响、对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损害等要点进行了逐条分析,最终认定涉案图片集已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替代作用,影响了观众进一步的观影兴趣,不属于合理使用。该案与此前《此间的少年》一案均属于亚文化成果创作者与原权利人之间纠纷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社交媒体等的蓬勃发展,大量亚文化成果创作者依附于各类平台,在原作品基础之上或进行演绎,或进行编辑剪切,产生了大量喜闻乐见的二次创作成果,但包括本案在内的类案判决已为此类创作者敲响了警钟,二次创作的界限需要严格掌控把握,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同样不能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