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企业民事法律实务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12.公司的注册登记事项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63—65条

解读与适用

第一,重要的注册登记事项。比如住所,《民法典》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二,登记事项的变更。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主要指法人组织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如果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即会出现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情形。

第三,登记事项的公示。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相关内容。为促进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地获知各类法人的登记信息,法律明确规定了登记机关公示法人登记信息的义务。关于营利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问题,《公司法》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就企业信息公示作了全面规范,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第6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四,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登记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了公示,社会公众可以查询,故公示的登记事项就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登记事项的合理信赖与法人进行的签订合同等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特别提示

一是住所在法律上对法人具有特殊的意义,比如确定法院的管辖、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等。需要注意的是,为提高诉讼程序的效率,北京、上海、重庆等地法院已经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送达承诺制度”,由企业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承诺其登记的住所地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故企业在进行住所登记时,应当注意这些法律后果,避免因为地址填写不准确等原因使自身的合法权利不能及时行使。二是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保持登记事项与事实情况的一致,有效管理公司法律风险。

(编写人 王雄飞)